城管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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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管理制度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队容风纪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建设一支听指挥、守纪律、强执行、尽责任、贴民心的执法队伍,培养执法人员的优良作风,树立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更好地为城市发展和民生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和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队容风纪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全体在编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及协管队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正风肃纪领导工作小组负责执法人员队容风纪管理,各中队按照分级负责工作原则落实责任。
第二章着装
第四条执法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制服,佩带统一标志,保持队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花、胸徽、胸号牌、臂章等,胸号牌佩带于制服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制服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制服左臂处;大檐(凉)帽、防寒帽配大帽徽,卷檐(凉)帽配小帽徽;着常服时,佩带领花;系领带时,统一使用配发的领带卡;着制服时,统一扎制式腰带。
(二)戴大檐(凉)帽、卷檐(凉)帽时,男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
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戴防寒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在室内着制服时,可不戴帽。
(三)着制服时,应当保持服装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须扣好衣扣、袖扣,拉紧拉链(高度不得低于胸牌);制服内着毛衣、棉衣等内衣时,样式颜色应素雅,不得穿着颜色艳丽、领口有花边的毛衣、棉衣,且下摆不得外露,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
(四)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夏季着制式衬衣)。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五)着常服(春秋常服、冬常服)时,戴大檐帽(卷檐帽),佩戴硬肩章、胸号、胸徽,领花、臂章;内着配套内穿式衬衣,系制式领带。
(六)着执勤服(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戴大檐帽(卷檐帽),佩戴套式肩章、软胸号和胸徽、臂章;内着配套内穿式衬衣,不系领带,衬衣第一颗纽扣可以不扣.
(七)着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时,戴大檐凉帽(卷檐凉帽),佩戴软肩章、胸号和胸徽,臂章;下穿制式单裤,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衬衣第一颗纽扣可以不扣)
(八)着防寒大衣时,通常戴防寒帽,佩戴套式肩章、软胸号和胸徽、臂章,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衬衣。
防寒大衣帽允许在夜间、风雨雪天气时使用,其他时间不得使用。
系制式腰带。
(女性执法人员在参与礼仪性任务、窗口或办公室工作期间,着短袖制式衬衣时,可穿裙装)
(九)遇雨雪天气或因工作需要,外出执勤人员可在制式服装外着制式雨衣,配套着配发的制式雨鞋。
(十)执法人员夜间执法执勤时,必须着反光背心;参加整治、重大活动保障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执勤应当着反光背心。
(十一)着制服时,通常应着制式皮鞋(含皮凉鞋)、雨鞋,内着深色或近肤色袜子,不得穿白色或花色鲜艳的袜子。
着便鞋时,只准着黑色皮鞋或运动鞋。
鞋跟高度,男执法人员不超过三厘米,女执法人员不超过四厘米。
女执法人员着裙装时应着近肤色袜子,袜边不得外露。
(十二)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规定。
(十三)参加检阅等重大仪式或者重大活动时的着装,按照市、局、大队要求执行。
(十四)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在办公区着便装时,应着装整洁,不得穿背心、短裤、超短裙、拖鞋等。
(十五)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装备。
(十六)执法人员在执勤时,执法记录仪统一佩带在右肩章中部,对讲机肩麦佩带在左肩章中部,夜间执勤时,肩灯佩带在右肩章靠右位置。
第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制服: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身躯有明显伤病、伤疾或者生理缺陷的;
(三)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执法队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非执行公务时,出入饭店酒楼、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艺厅、酒吧、休闲会所等场所或在流动无证摊点消费;
(五)执行督查考核、暗访等工作时;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服的情形。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胸号牌、臂章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非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调离执法队伍或退休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上班期间,应按上述规定着装,可不戴制式帽。
第八条执法人员因示范、演出等工作需要,穿着非统一配发的制服及不能按规定着装时,须报请市局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仪容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季节换装应当统一整体换装,保持队容一致,两人及以上一起外出时着装要统一;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挽袖、卷裤腿、敞怀;不得赤脚穿鞋。
第十条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整洁,不得染彩发。
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除疾病等特殊情况外)、蓄胡须,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2厘米;女执法人员执勤时发辫不得过肩,在室内发长过肩时,不得散发。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
着制服时,确需化妆的,应当妆容整洁,不得化浓(艳)妆;不得留长指甲,确需染指甲的,不得染彩色,不得在指甲上装饰;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手链、领饰、胸饰、戒指等饰物。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规范佩带专用标志标识,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带,不得佩带其他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徽章。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须举止端正,行为规范,语言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内,应姿态端庄,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不得打牌(麻将)、玩电脑(手机)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看影视剧、小说、网上购物,不得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书刊,不得嬉戏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斜靠、睡觉、吃零食,不得在禁烟区域吸烟。
第十五条外出执勤时,不得袖手、背手、叉腰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扎堆聊天,不得玩手机、跷脚、打瞌睡,不得有斜靠、倒卧等不雅动作,不得有用手点指当事人、用言语污辱当事人、与当事人谈话时用手敲桌子等不尊重当事人及有损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进入室内通常应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
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
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领导临时规定。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着制服外出时,通常应整队行进,步行应当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四人以上要有人带队。
第十八条参加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列队要迅速、整齐,应按要求统一整队带往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
散场时,依次退场。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车辆必须按规定喷绘统一的颜色和标识,安装GPS定位系统,一律不得贴反光膜、深颜色膜,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窗透明。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驾驶(骑)执法车辆(电动自行车)时,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不准闯红灯,不准向窗外扔杂物或吐痰,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强行超车,遇到人行横道线时,要减速慢行,做到礼让行人;乘坐(骑)执法车辆(电动自行车)时,应姿态端正,不得斜靠躺卧、玩手机游戏、吃零食、吸烟;驾驶执法车辆时,不得乘坐执法无关人员;骑执法电动自行车时,严禁骑车带人;执法车辆严禁停放在人行道上(除停车泊位外);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等,维护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除执行公务外,不准将执法车辆停放在餐饮、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门前,执法车辆在日常工作中需临时停放的,应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附近确无停车泊位的,可临时靠边停放,但不得停放在斑马线、通道口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位置,并安排人员候车或开启双跳灯,确无人候车时,应在驾驶室右前方设置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方式,便于及时移动车辆。
执法电动自行车需临时停放时,不得停放在盲道上,须摆放有序,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饮酒后禁止从事执法活动、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执法人员不准将执法车辆开回家,或使用执法车辆办理私事。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当随身携带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以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执勤时,执法证统一悬挂。
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
严禁将证件用于非公务活动或非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执勤时,不得背挎私人箱包,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票据等用品,应放在统一配置的公文包内。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应做到:
纠违敬礼在先;恰当称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告知公务在先。
纠正、处理违法行为时,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语言粗鲁、行为野蛮。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执勤、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
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不得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和迷信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以执法人员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不得参与与执法有关的宴请;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应规范网络行为,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一)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
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二)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三)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逐级报告。
(四)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第五章内务秩序
第二十九条各级应加强办公秩序管理,保证办公场所的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一)各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必须按规定设置统一的户外标识,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完整和清洁。
(二)办公场所内,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车辆停放等应统一规范、井然有序。
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
人员外出时应及时关闭空调等电器。
(三)政务公开栏的设置和悬挂应统一规范,及时更新内容,保持干净整洁;办公室门上(或门边)设置规范的人员去向告知栏,内容设置为:
在位、开会、外出、休假。
人员去向要与告知栏相对应。
(四)值班人员宿舍内、更衣室,被褥叠放、衣物鞋帽放置、洗漱用具摆放等应统一、有序,保持卫生洁净。
第六章礼节
第三十条内部礼节
(一)执法人员之间通常称呼职务或姓加职务、职务加同志、姓名加同志;不知对方姓名、职务时,直接称呼同志。
(二)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三)执法人员听到领导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
回答领导问话或受领任务、指示后,应回答“是”。
(四)执法人员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五)在室内,领导或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六)同级执法人员因公事接触时,通常应当敬礼。
(七)执法人员在行进中遇见领导或上级时,应边行进边敬礼;列队的执法人员在行进中遇到领导或上级时,由带队领导敬礼。
第三十一条外部礼节
(一)遇见上级党政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遇到领导陪同外来宾客时,应当敬礼。
(三)与非执法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三十二条其它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升国旗时,着制服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着制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三十三条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着便服时。
(二)在文体活动、体力劳动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三)着制式服装的执法人员因携带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于举手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在餐厅、厕所及其它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不敬礼。
第七章队容风纪检查
第三十四条队容风纪检查由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正风肃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进行督察。
第三十五条各中队应经常进行队容风纪教育,健全队容风纪检查制度和开展常态化督察,并及时纠正问题并通报。
检查情况列入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考核。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纪律督察工作例会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整改反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督察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全局通报、纪律处分及取消评优资格,直至上报局党组进行行政处理等。
因违反队容风纪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执法人员,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X月20日起施行,。
若本规定内容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有出入,以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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