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职业道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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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业道德
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
1、考试
•
(1)参考条件
–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
–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2)考试科目(6+1)和成绩认定
–第一阶段科目:
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第二阶段科目:
综合测试(重实务)
–成绩认定:
单科成绩合格,在取得合格证后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专业阶段合格证;全科合格证)
–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的,均可取得申请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的资格
2、注册
(1)申请注册的条件
•考试成绩合格
•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
•向省级注协申请,由省级注协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2)不予以注册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受到刑事处罚的;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中
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自行停止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多选题
如果要注册成为一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在遇到下列情形时将不予注册(ABD)。
•A.失去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受到刑事处罚
•C.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
•D.自行停止执业满2年
二、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1、国外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审计业务(鉴证服务)
•税务服务
•管理咨询
•资产评估
•会计服务
2、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审计业务
•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①是国家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不仅上市公司需要CPA审计,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也需要CPA审计
•③国务院于2000年公布并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CPA审计的情况
–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企业设立和变更注册资本时)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如第一章介绍的特殊目的审计业务)
–审阅业务
–其他鉴证业务
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
网域认证
系统鉴证
内部控制审核
–相关服务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服务
单选题
下列相关业务中,需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性质的程序的是(D)。
•A.代编财务信息
•B.税务服务
•C.管理咨询
•D.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三、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灵活,但无法承担大型业务。
(2)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由两位或者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风险规避能力强,但发展速度慢,同时连带责任严重。
(3)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LLCs)
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能承办大型业务,但弱化了注册会计师个人责任。
(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LPs)
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具有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双重优点。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1994年前挂靠设立
–1994年后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1999年底
全部完成
–目前我国允许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
•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审批
(1)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设立条件包括:
–①有5名以上的股东;
–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③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⑤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包括:
–①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条件:
–
(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后1年内没有因为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的规定。
单选题
下列条件中不能满足合伙人或者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的条件的是(B)。
•A.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年报审计业务满5年
•B.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6年从事为客户税收筹划工作
•C.持有注册会计证书
•D.成为合伙人前一直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5年来没有因为执业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判断题
我国普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为限,不足部分由有过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F)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
建立风险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0%。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扣除各项费用,按合伙人应分配额缴纳所得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共同基金,其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共同基金属于合伙人权益。
”
3、业务承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而必须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审计除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署外,还必须加盖事务所的公章。
–从事特殊行业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如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银行、金融保险相关业务资格等。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
1、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
–
(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
(2)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6)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8)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9)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1)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12)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
(1)会员种类
–注协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组织,会员有两类:
–①个人会员
–条件:
全科合格、经批准和原来考核合格
–分类:
在事务所专职工作的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②团体会员
–条件:
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均为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的权利
•①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③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④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⑤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⑥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⑦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⑧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⑨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3)个人会员的义务
•①遵守本会章程;
•②执行本会决议;
•③遵守本会纪律;
•④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⑤按规定交纳会费;
•⑥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⑦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⑧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3、协会的权力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
(1)权力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协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2)常设办事机构
–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职人员组成。
4、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各省、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级协会、由省级协会批准,报全国协会备案。
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
1.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定义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监管所形成的监管体系和制度。
根据政府介入程度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政府主导型、行业自律型和混合型(行业自律与政府适度干预相结合)三种。
2.英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1)1853年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成立
(2)目前六大特许会计职业团体
●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
●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S)
●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
●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
●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
●特许公共财务与会计协会(CIPFA)
(3)英国是典型的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
3、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主管理
SEC原则性监管(1929-1933年经济危机引发财务信息失真)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2002年前后会计丑闻导致SOX法案出台)
●委员会是在SEC监督下法律授权的另一个非政府性质的独立监管机构
●委员会权利有限,主要监管上市公司审计者的资格、执业程序和结果
●同时承认AICPA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
美国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的混合型管理模式
SOX法案(Sarbanes-OxleyAct)
背景简介:
被称为“企业内控管理紧箍咒”的“萨班斯法案”是一部涉及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改革的重要法律,是在2002年连续发生“安然”、“世界通讯”丑闻事件对国际投资市场造成重大损害之后,美国国会与政府为规范上市企业运营,挽救投资者信心而制定的一部企业内部控制法案。
该法规定,目前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美国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外国注册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案。
4、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
(1)我国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混合型管理模式
(2)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法》七章四十六条
(3)政府监督
①财政部门:
业务监督、违纪处理、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依据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工作量);
②工商、税务部门:
工商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税收征管;
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核确认与监督。
(4)行业自律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概述
为什么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着重强调职业道德?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用户非常广泛,特别是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
实际上要对社会公众负责。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2年,CICPA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1996年,CICPA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6月25日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规则。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和目的
(一)涵义
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是对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
职业审计责任等的总称。
其中:
1.职业品德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会计师所应当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
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2.职业纪律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职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3.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所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
4.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当履行的责任。
(二)审计职业道德的目的
制定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保护社
会公众利益。
具体来说,包括:
1.确立衡量注册会计师行为的道德标准,约束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2.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要求和职业纪律,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的职业准则;
3.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维护注册会计师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规范。
●独立、客观、公正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保密
●职业行为
●技术准则
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独立、客观、公正
这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1、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包括实质性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2、客观原则: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
3、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不得以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
注意:
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实际上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专业服务,而不仅仅局限于鉴证业务。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一)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二)应有关注
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除非有法定的或专业的披露权力或义务,在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得使用或披露任何相关信息。
四、职业行为
该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同行及其他的责任。
(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
(二)对客户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三)对同行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四)其他责任
其他责任主要是指在业务承接方面的责任。
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五、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以下技术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
(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节独立性
一、独立性的涵义
⏹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它鉴证业务,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它组织。
也称事实上的独立,针对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心态而言。
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的毫无利害关系,以客观、公正的心态执业。
★包括三个环节的独立:
(1)计划环节的独立性;
(2)实施环节的独立性;
(3)报告环节的独立性。
也称面貌上的独立,它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
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显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
二、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可能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一)经济利益,例如:
1.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2.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3.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4.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5.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6.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二)自我评价,例如:
1.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2.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3.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三)关联关系,例如:
1.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
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2.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4.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四)外界压力,例如:
1.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2.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3.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三、区分CPA的独立性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CPA与委托单位存在有关利害关系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事务所与客户存在可能的利害关系时,不得承接其委托的鉴证业务。
四、防范措施
•由职业、法律或规章产生的防范措施;
•鉴证客户内部的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制度和程序中的防范措施;
•承办业务时维护独立性的措施。
第四节专业胜任能力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涵义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所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
⏹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主要包括: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力提供专业服务的某些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精算师、工程师、地质专家、评估师等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当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家时,注册会计师就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这些专家了解相应的道德要求,督导专家遵守职业道德。
这些督导包括:
1.要求这些人员阅读适当的道德规范;
2.要求这些人员对道德规范的理解提供书面确认;
3.在出现潜在冲突时提供咨询。
第五节保密
一、保密义务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对其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
这一保密责任不得因与客户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具体来说,保密义务主要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如商业秘密、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等)保密,在事务所及外勤工作处所以外的任何地点和场所均不应谈论可能涉及客户机密的情况。
2.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
3.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保密义务的豁免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六节收费与佣金
一、收费
1、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以下因素,按标准收费:
★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2、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CPA或同级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
★工作质量不受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谨慎,遵守相关准则;
★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的方式提供鉴证服务。
或有收费:
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非鉴证服务?
二、佣金
1、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
2、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第七节与鉴证业务不相容业务
不相容业务:
同时执行可能损害事务所或CPA鉴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
1、CPA不得向鉴证客户同时提供与鉴证业务不相容的服务。
例如:
★内部控制设计业务、IT系统设计服务、资产评估等为不相容业务;
★提供纳税鉴证意见、内部控制审核等为审计业务的延伸,不属于不相容业务。
2、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关键职务。
3、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客观、公正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八节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仅限于审计业务,因为审计是一项连续业务。
一、接任委托前的沟通
1、接受委托前,后任CPA应与前任CPA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沟通内容包括:
★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前任注册会计师曾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
★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2、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
3、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二、接任委托后的沟通
1、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
2、这—阶段的沟通主要包括: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及询问有关事项等。
3、沟通可以采用电话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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