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民事诉讼状范文3篇(共6页)39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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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民事诉讼状范文3篇
借款民事诉讼状范文篇一:
答辩人:
,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住址:
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住址:
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起诉离婚诉讼与彩礼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于xx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答辩人在部队服役。
xx年5月14日答辩人与原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但由于两人一直相距太远,不能经常见面,感情基础薄弱。
后经一系列矛盾,答辩人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同意与原告离婚。
但原告应退还我彩礼款XXXX年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XXXX年元。
理由如下:
一.关于答辩人与原告双方离婚问题
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但因距离问题联系不多,后虽两人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因此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关于答辩人与原告双方共同生活问题
答辩人仅在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生活二天,在服役期间没有与原告共同居住。
对于原告诉称&;原告于xx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答辩人所在部队并与答辩人共同生活&;等答辩人不予认可。
答辩人在xx年11月自部队退役,期间一直在部队服役,答辩人所在部队有着严格的管理模式,故答辩人与原告如何能在答辩人服役期间共同居住三个月之久。
上面所述答辩人战友可证明。
故答辩人、原告只共同生活二日,虽存在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没有夫妻感情,也并未履行夫妻双方的合法义务。
三.关于退还彩礼的问题
答辩人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XXXX年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XXXX年元),钻戒一枚,借款XXXX年元。
按照乡俗,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前提的,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故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XXXX年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XXXX年元。
综上所述: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原告虽因婚姻关系破裂但未履行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XXXX年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XXXX年元。
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xx月xx日附:
(1)答辩状副本xx份;
(2)证据材料xx份。
借款民事诉讼状范文篇二:
答辩人:
,XX,汉族,岁,现住路(楼)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
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
事后,在年月XX日,原告人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XX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元,至年XX月开始收取元3%利息计算。
(另元又从年加在原元并加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元(见收条或收据)。
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元。
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XXXX年%),0.XXXX年%&;4=2.XXXX年%&;=1.8&;53(年10月&;2年2月)=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年承诺的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元利息,所剩款项为+(.6-)=.6元。
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XX月XX日
借款民事诉讼状范文篇三:
答辩人&;&;&;,男,XXXX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县人,务农,住&;&;省&;&;县&;&;镇&;&;村068号,身份证号:
答辩人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所谓的&;收条&;中,收款人&;&;并没有收到&;&;的现金80万元。
xx年1月1日,收款人&;&;出具的收条中收到&;&;现金80万元,并不是事实。
所谓的80万元现金组成部分为:
①现金实为69万元,其中xx年10月24日、27日经&;&;手和&;&;手的现金为26万元;xx年12月29日为10万元;xx年7月22日经&;&;手3万元;xx年8月7日经&;&;手现金5万元;xx年8月11日经&;&;从建设银行转帐15万元;xx年9月3日经&;&;手现金10万元,共计69万元;②&;&;在合伙经营期间赠送给&;&;&;的个人物品计价为5万元,其中木雕茶具折价2.6万元;号码XXXX年XXXX年111的手机一部作价XXXX年元;&;&;&;购车,&;&;&;贺喜的红包1万元;平素&;&;&;购买了一些茶叶经&;&;&;折价XXXX年元;③&;&;&;及其带来的管理人员工资5万元(强行索要)及没有及时发放工资要利息款1万元;②、③项共计11万元,以上共计为80万元。
二、所谓&;收条&;中的80万元现金,上述款项中的②不能作为&;本金&;及计息,是&;&;&;与&;&;&;之间的个人赠与行为;第③项是&;&;&;强行索要的,系&;莫须有&;的现金款。
三、xx年1月1日的&;收据&;不能作为还款的依据
上述&;收据&;是原告对被告在&;看牛&;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威逼答辩人所书写的&;收据&;,依法不能支持。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1、&;收据&;的款项来源部分不合法。
2、&;收据&;中的69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与被告共同合伙经营&;&;镇&;&;铁矿期间的合伙投资款。
①答辩人出具的不是借条,是&;收据&;,是收到原告的合伙投资款;
②原、被告是&;合伙关系&;。
xx年上半年,被告经营&;&;&;&;铁矿时需要资金办理采矿证及经营资金,在资金紧张时,原告得知被告的情况后,认为开采矿石有利可图,主动与被告联系要求合伙共同经营,经多次协商后,约定原告投资股金800万元占半股,但其本人没有资金,需要借助第三人的资金投入,可被告为了不愿意第三人入股,只认可原告为股东(其中600万元内第三人投资,原告自己200万元,但统归为原告名下),议定后原告自始不能按期资金到位,自xx年7月份以后,断断续续东拼西凑,直到xx年9月3日一共才凑齐资金69万元,离当初约定的800万元占半股的资金按期交纳的情况相差甚远,原告自责无能为力,于是在合伙不到二年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退股,遭到被告的拒绝,于是原告通过&;看牛、威胁&;的非法手段于xx年1月1日逼迫被告按其要求出具了&;收据&;,之后,原告无故退出,这就是&;收据&;的前后来源,从这一客观事实证明,原、被告是系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鉴上,综观整个案件的&;资金&;款项,被告从人道的角度同意退回69万元的本金给原告,但原告从被告处已拿回的12.8万元资金应当核减。
其他过高要求不能支持,否则,请求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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