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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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吗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吗
篇一: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吗?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吗?
一直以来,企业之间借贷合同都被认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金融秩序,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虽然国家已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但是由于足额担保的限制有很多小企业仍旧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因此,企业间的相互借款成为很多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那么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是大多数小微企业关心的问题,下面通过对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分析回答这个问题。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
XX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为: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可
见,民间借贷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还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企业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
那么这种借贷关系究竟是否有效呢?
该规定的第11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不是像之前一样一直被各项法律规范所否定。
而且该规定的第12条也赋予了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自由,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主张这类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伪借贷合同无效
但是并不是打着民间借贷旗号的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就会被认定是有效的。
一如在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时候,很多企业以联营、投资、融资租赁、委托理财、买卖赊欠等之名,行借贷之实一样,最终合同还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借贷合同。
企业间的借贷以及企
业向职工筹集资金的借贷,其目的均应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如果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乂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牟利,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甲企业从金融机构借贷到资金后乂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时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出借人甲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乙企业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也无效。
因此,企业在与其他企
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辨别,防止签订的合同最终无效。
对于其中“知道”、“应当知道”的规定,企业不要认为这是我的主观判断法院无从认定而心存侥幸心理,因为主观认识向来是以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的。
当然,如果合同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那么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篇二: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间借款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和国家强制性规范,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
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彳丁的法律标准。
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
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为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间
借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一条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1996年9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
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
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一概否定其效力,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
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XX年
6月1日,被告某家私有限公司因在银行贷款转贷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保证10天
归还,然而,被告借款后只归还100万元,尚欠10万元人
民币未归还,后经原告再三催促无果。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家具公司归还1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
还款的银行贷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得作
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
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将导致出借企业的利息支付请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注意防范资金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确需相互拆借资金可通过信托机构完成。
(刘伟英)
(文章来源:
丽水日报责任编辑:
叶丽丽)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一白九十六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该
批复明
确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
因此,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乂是如何规定的?
《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
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
(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
同属于无效合同。
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
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附带论文一篇,作为我的真实想法:
篇三: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借款合同可分为:
①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即民
间借贷)。
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但是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虽然如此,但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常因违反国家强制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并不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互相借贷。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在本篇文章将中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企业间借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虽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乙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虽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虽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称为借款合同关系。
企业间借贷可以有效的盘活各个企业的闲置资金,但是也有很大的风险,国家不容易监管,而且可能引发高利贷的现象。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国家法律明确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如下:
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也有明确的禁止
规定。
第21条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61条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
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73条规定: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
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
1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个问题一一“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第2条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
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企业借贷合
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
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
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
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整体来说,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有下面几个方面:
①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②关于名为联营、实为
借贷的合同无效;③企业横向借贷的合同无效。
篇四: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http:
//10:
03:
24丹东新闻一丹东日
报
律师:
我公司是一个民营企业。
XX年3月,与我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的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公司借款500万元,
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XX年9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其只应退还借款本金,不应还利息。
请问,甲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我公司的利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小李
小李:
甲公司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实际上是指1996年9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
业借贷合同违反
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上述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就是指《贷
款通则》。
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认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但我
个人认为,该司法解释目前不能作为认定企业间借贷关系是否是
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
具体理由如下:
由于你们双方签订借贷合同的时间为XX年,此时确认
本案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
该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五)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分析上述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显然只有第(五)项似乎可以适用本案。
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做出禁止性规定。
虽然《贷款通则»
有类似规定,但是《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
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4条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由此,从现行的法
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的认定企业
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此外,1996年9月23日最高院的《批复》从立法法的角度上来讲,属于司法解释,《合同法》属于法律,法律的
位阶要高于司法解释,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若干规定(法发(1997)
15号)第12条对
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1996年9月23日的《批复》已经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基于上述事实,我个人认为,
你们两个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你们公司的借款及利
息承担偿还义务。
辽宁中天律师所徐汝兰律师()
篇五: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范本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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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保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o,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
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
(盖章)
代表人贷款方:
(盖章)代表人担保方:
(盖章)代表人
年月日
篇六:
公司企业之间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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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贷款单位: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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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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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
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o,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0,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
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
(盖章)代表人
贷款方:
(盖章)代表人
担保方:
(盖章)代表人
年月日
篇七:
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
浅析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
摘要: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
企业间借款在民间已是公开存在的经济行为,但其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却有着很大争议,历来为法律所禁止。
近年来,企业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款的情况仍然大虽存在,本文试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及处理方面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
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处理一、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
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款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
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企业参与签订协议。
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
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无论经营的项目盈利或亏损,投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
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联营合同,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款关系。
2.以投资形式借款。
公司法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或实物,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对被投资的企
篇八: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
1、企业之间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
xxxx
贷款单位:
xxxx
保证单位:
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xx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xx万元,用于xx。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
利率为月息xx%o,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xx%0,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
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
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
xx(盖章)xx代表人xx
贷款方:
xx(盖章)xx代表人xx
担保方:
xx(盖章)xx代表人xx
签约日期:
xx年xx月xx日
2、企业间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
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现金共计人民
币xx元整(大写:
xxxx元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xx年,自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xxxx。
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xxxxxx。
乙方有权随时对资金去向向甲
方索取书面说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税后%即借款总额%,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整(大写:
xxxx元整)。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利息在所借款项到账后当场以现金或现金划账方式支付,不得拖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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