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索要欠款案例_1篇(共2页)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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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索要欠款案例
持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索要欠款案例
【案情】
肖某与前夫曾共同经营过针织产品。
XXXX年1月8日,肖某与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规定双方对外债权中,某公司所欠的9万元货款归肖某所有。
后肖某及其前夫告知了公司债权的分割情况。
当肖某要求其履行时,被公司以仅同其前夫发生过业务往来,欠条也是以其前夫名义所写,要钱也得由其前夫办理为由拒绝。
而其前夫早已离开本地,且不知去向。
【分歧】
就肖某能否持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直接向公司索要欠款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
理由是从欠款的形成及结果上看,只有肖某前夫与公司才是债权、债务的主体,公司只能对肖某前夫负责,离婚调解书只是肖某与其前夫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公司产生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肖某可以凭离婚调解书要求公司给付欠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属连带债权,夫或妻均可独立地主张债权,债务人向其中任一人为清偿的行为,即视为对连带债权的清偿。
在夫妻离婚时,如果这种对外债权还未实现,就应当进行分割,从而发生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的转化。
这种转化在性质上属依法对离婚争议财产的重新分配,贯彻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完全可以由法院判决或由当事人以调解协议的形式转让为单独债权。
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肖某已依法分割到了该债权,且肖某及其前夫已经向公司告知了该笔债权已分割给肖某,现公司拒绝偿还,应当属于违约。
更何况调解书具有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力和法律强制性,司法裁判的性质决定了它对债权主体的变更是强制性变更,不仅对发生变更的债权人之间产生强制变更的效力,也对债务人产生强制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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