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拆借合同范本(共3页)1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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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拆借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
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
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参加同业拆借。
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
在同业拆借中,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订立资金拆借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仅限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
严禁金融机构以拆借名义给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融资和贷款。
2、参加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拆出方对拆入方的清偿能力、资金用途等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拒绝拆出资金,拆入方应如实向拆出方提供有关情况。
3、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的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合同工款进行拆借。
拆入资金只能用于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
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和购买有偶像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
4、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
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同期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资金余额与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
1,其他金额机构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5、资金拆借利息和资金市场的服务费,一律采用转帐结算,不得收取资金。
在利息和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续费&;、&;回扣&;和&;好处费&;。
6、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
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7、关于拆借利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作为资金拆借价格的拆借利率,随行就市,自由浮动,受价格规律支配,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议定。
由于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莫测,因此,拆借利率变化也比较大,几乎每天甚至每小时都有变化,是短期金融市场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银行观察市场货币供应状况的重要政策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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