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_3篇(共2页)1300字.docx
- 文档编号:10769771
- 上传时间:2023-05-27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8.55KB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_3篇(共2页)1300字.docx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_3篇(共2页)13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_3篇(共2页)1300字.docx(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范文一
麻剑,男,XXXX年2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人,XXXX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审查,麻剑同志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XXXX年7月2日23时30分,麻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282号门口路段被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查获,经查酒精度达到酒驾标准。
XXXX年7月7日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对麻剑,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XXXX年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麻剑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XX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XX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岩泉街道党工委XXXX年6月27日研究,决定给予麻剑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XXXX年6月27日起生效。
如不服,可向本委及上级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莲都区岩泉街道工作委员会
年7月6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范文二
陆小波,男,汉族,XXXX年5月出生,本镇贺周村人,初中文化,XXXX年6月入党。
经查明:
XXXX年5月11日13时41分,陆小波驾驶浙HXXXX年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贺线外贺周村路口时,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XXXX年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XXXX年5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XXXX年元的处罚;对陆小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元的处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陆小波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人民币XXXX年元的行政处罚。
陆小波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小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XXXX年8月10日起生效。
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纪委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8月10日
党内警告处分的决议范文三
王顺,男,汉族,XXXX年08月出生,本镇和睦村人,初中文化,XXXX年11月入党。
经查明:
XXXX年12月11日19时25分,王顺驾驶浙HRXXXX年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泉路城北洗车场门前,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XXXX年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XXXX年12月12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王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XXXX年元的处罚。
王顺同志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XX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XX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XXXX年10月14日起生效。
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10月14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党内 警告 处分 决议 _3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