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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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西京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教学单位:
西京学院
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
0700090315
姓名:
潘常云
指导老师:
王丽
2010年12月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
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特点,所以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
在未来若干年内,国际互联网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所在地,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
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一些新的问题由此产生。
如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名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转让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
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者是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
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
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运用已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对以纸面为基础的贸易法律制度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本文以网络交易为中心,对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
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法律问题
Abstract
Alongwiththeinformationtechniqueespeciallythenetworktechniquedevelopscontinuously,theupsurgeoftheinternationalInternetmakesthehumansocietyenteringanewinformationage.BecauseInternethascharacteristicnotlimitedbytimeandregion,onekindoftradecompletelydifferentfromtraditionaltradeshapearisesatthehistoricmomentbywayoftradinginInternet.Overthenextseveralyears,Internetwillbecomethelargesttrademarketsiteintheworld;itsbusinessopportunitycontainedknowsnomeasure.ProductionanddevelopmentofElectronicCommerce,havebroughtthegreatimpacttointernationaltrade,somenewproblemsarecausedbythisproduction.Suchashowtoguaranteethesecurityofthetrade,tradewrittenformrequire,affirmation,workout,transferoftheelectronicbilloflading,etc.Thesolutiontotheseproblemsconcernsthedevelopmentofthetradeofthenetworkdirectly.However,becauseofthelaggingofthelawitself,thetraditionallawhasnotbeencarriedonsupplementaryandrevisingtothisnew-typetradewayofthetradeofthenetworkyet,whichcausesalotoflegalquestionsderivedunabletocarryonstandardizingandadjustwiththecurrentlaw.Thismakesalotofplantohangbackinthetradecompanyengagedintradeofthenetwork,influencetherapiddevelopmentofthiscommercialoperationway.Sostrengtheningthestudyontradeofthenetworkactively,settinguptheflexiblelegalframeofstandardizingtradeofthenetwork,notonlycanensurecarryingonthebenefitsofvariousfieldsoftradeofthenetworkbutalsocanensuretheharmonyofthetradeofthenetwork.
Asanewstyleoftrade,theusageofelectroniccommercehasbroughtaseriesofnewlegalproblems,onpaper-basedoftradelegalsystemhasbroughtgreatimpact.Basedonthenetworktradeasthecenter,totheinternationaltradeofe-commercelegalproblemswerestudied.
KeyWords:
E-commerce;InternationalTrade;LegalIssues
绪论
20世纪末,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不断地创造着令人耳目一新的天地。
就在人们对互联网刚刚有所认识的时候,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事物又以难以估量的速度在兴起,并进而改变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出现提供给现代经济和商业一种不同寻常的工具,因为它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使用数字/多媒体网络技术来实现企业间、企业与客户间的商务交易,整个事务活动和贸易活动实现了无纸化、电子化,大大提高了交易主体的处理效率,降低了文件的处理成本,由此吸引了无数商家和消费者的注意,并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简化各项事务活动和贸易环节。
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可以预见,电子商务将会逐渐成为未来国际贸易业务运作的主要方式。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完善和研究的日渐深入,其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
我国传统的外贸企业以及大量有志于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对此有正确认识。
电子商务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错过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机会就等于放弃了未来。
我们可以了解到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而此同时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逐渐出现了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及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国内立法,数据电文的传递中的法律问题,网络交易中合同法律问题。
它们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严重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
因此急需建立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灵活法律框架,倡导诚实守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重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将通过对大量文献和国际贸易与经济专业知识的学习,来了解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优势与弊端。
研究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出现的法律问题,主要研究网络交易中出现的数据电文、安全、合同法律问题,应对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总结出对策,电子商务立法的规则。
让法律更好的为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服务。
保障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地发展。
1电子商务及其应用优势
1.1电子商务
1.1.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即用电脑代替人来进行商业活动,使商业活动无纸化。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信息产业类,虽然是一门新兴的事物,但极有生命力。
我们可以这么认为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必然产物。
事实上,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较为全面、具有权威性的能为大多数人接受的电子商务定义。
各种组织、各地政府和学术团体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来为电子商务下定义,下面列举一些较为有代表性的:
(1)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电子商务:
从通讯角度看,电子商务是在Internet上传递信息、产品、服务或进行支付的手段;从服务角度看,电子商务是一个工具,它能满足企业、消费者、管理者的愿望——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加快产品或服务交付的速度的同时降低服务的成本;从在线角度看,电子商务提供了通过Internet的销售信息、产品和服务。
以上从不同角度定义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强调创造商机,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回报,创造商业价值。
(2)国外学者将电子商务界定为:
通过通讯和计算机的使用,以电子方式交换和处理商业信息和交易资料的自动化商业交易。
国内有学者定义为:
凡由电脑与通讯技术的结合,当事人之间通过电脑与电脑之间的连线,以电子化方式通过网络所从事的商业活动。
(3)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下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Bto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toC)的包括文字、声音、形象在内数据信息的传送、处理行成的所有具有商业性的交易。
(4)概括起来,这些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电子商务可以界定为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活动。
狭义的电子商务
单结汇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节省利息开支。
(2)交易效率显着提高。
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可采用标准化、电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单、保险凭证、发票和汇票、信用证等,使各种相关单证在网上即可实现瞬间传递,大大节省了单证的传输时间。
(3)全天候业务运作,提高客户满意度。
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时差。
进行国际商务的谈判就相当不便,而利用电子商务可以做到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任何客户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从网上得到相关企业的各种商务信息。
(4)减少贸易壁垒。
扩大贸易机会。
因特网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彻底消除了地域的界限。
对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有形和一无形壁垒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网上做生意。
没有了宗教信仰的限制,也没有了种族的歧视。
甚至公司的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差别都显得不再重要。
(5)减轻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
传统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业务都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设施。
如办公用房、仓储设施、产品展示厅、销售店铺等。
与开展国内贸易相比。
进行国际贸易对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程度要高得多。
如果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话,则在这方面的投入显然要小很多。
(6)提高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外贸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站点主动发布有关供求信息。
及时与客户进行双向沟通与交流。
可借助网络宣传自己的企业形象扩大企业知名度,逐渐利用电子商务这一先进的工具为增强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服务。
1.1.2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弊端
目前,电子商务的安全隐患是其发展的颈瓶问题,安全性不能令人完全的放心,也是国际贸易中使用电子商务的主要弊端之所在。
另外,由于电子商务被广泛应用,大量格式合同的出现,及对消费者信息的不当利用等等,在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已经是不少见了。
还有就是网络的局限性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电子商务的这些弊端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法律需要进行规范的领域。
2电子商务
2.1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应用面临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从狭义上讲,只属于商法或国际商法的范畴,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电子合同、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证据的确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不过,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税收征管、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需电子商务立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十分庞杂的,本文只简单分析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并需通过立法来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如电子合同、网络安全、电子提单等等的法律问题。
2.2国际电子商务的立法
2.2.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
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2.2.2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状况
同计算机、因特网发源于美国一样,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立法,似乎也得得力于美国的提倡和推动。
与推动因特网和电子商务发展同步,美国也十分重视电子商务法律的建设。
这表现在:
第一,美国各州立法实践活跃,1995年犹他州颁布了全世界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数字签名法》,各州纷纷开始行动。
第二,联邦立法适时,美国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的白皮书,提出了五项原则,表明了联邦政府的立场,实施也是有效的。
由于美国发展电子商务和制定电子商法,其目标定位是抢占21世纪国际贸易的制高点。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制定,美国政府是功不可抹的。
国际电子商务数年的免税,美国也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
如1998年美国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交《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及2同年5月克林顿亲赴世贸组织大会,力促132个成员国发布电子商务宣言等一系列行动,都说明美国不仅致力于促进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力图左右世界电子商务游戏规则的制订。
2.2.3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
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
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
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
据英国政府宣称:
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
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
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
2.2.4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我国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起步较晚。
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
在1999年3月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法中虽然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所以在电子合同领域,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笔者也阅读过国内一些在电子合同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大多泛泛而论,虽然展开论述比较多,但往往都不够深入。
尽管如此,这些论著在我国电子合同领域的理论和立法都是一片空白的情况下,能够捷足先登,为我们介绍国外有关电子合同领域的理论和立法,并针对电子交易所碰到的问题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提出卓有成效的见地,无疑为我国今后的研究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3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3.1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鉴于电子商务有广狭之分,电子商务合同也可因此具体区分为:
广义上,电子商务合同并非仅限于计算机网络形式,更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一种方式,它还包括以电子邮件(E—mail)、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电子信息手段订立的合同。
狭义上,它特指为网络交易协议,是当事人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以数据电文的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交易信息,建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交易协议。
本文以下所讨论的电子合同即指狭义上的电子合同。
3.2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方式
一般而言,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而成立的。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等电子方式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过程,其中也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3.2.1电子要约
a.要约的概述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体说来,一项要约应该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3.表明经被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鉴于电子要约作为要约的一种,要约的上述概念和特征亦适用于电子要约。
b.电子要约的生效
在网络环境中,首先要解决以电子信息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
各国对要约的形式一般都没有加以限制。
其次就是要约什么时候生效的问题。
大陆法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c.关于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都是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发生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被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
关于要约的撤回、撤销,各国由于在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上采用不同的规则而有不同的规定。
网络商务合同的出现及其区别于以往订立合同方式的特点,需要在此问题上根据其特征,确定和取舍有利于网络商务发展的要约规则体系。
3.2.2电子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愿意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己发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可能会因为市场上的变化、履约能力的变化及承诺本身考虑不同等原因而期望修正甚至废除承诺。
如果承诺人的愿望及其相关行为,并不损害要约人的利益,法律自应提供相应的补救机制,以充分实现承诺人的愿望及切实保障承诺人的利益。
同时,对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一体对待,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但是,与要约的撤回相同,对承诺的撤回条件也因各国法律的分歧而不同。
3.3电子合同的成立
3.3.1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a.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关系到电子合同的成立,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对合同当事人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决定电子合同效力、法律关系、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各种问题的前提,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的移转、法律的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有着重要的作用。
对以电子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均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仍依传统的“到达生效原则”,即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承诺置于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内。
当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如EDI增值网平台为中间媒介时,承诺传递到要约人在网络平台中的信箱则视为送达,合同成立。
而英美法国家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放弃了原有的“投邮生效原则”转而青睐于“到达生效原则”。
b.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问题,除了与上述所说的合同时间相关外,还与合同成立的地点息息相关。
传统上,国际性商业合约履行起来牵涉到多国管辖权。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在哪一个国家法院受理,适用何国法律,具有重大的区别。
这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法律常常有颇大差异,如在时效方面,或者是责任限制方面,或在损失计算方法等等。
甚至同一事件,在一国的法律会构成违约,而在另一国则完全合法。
这就构成国际的争议常存在择地行诉的作法。
而决定纠纷适用何国法律的关键就在于合同成立的地点这一要素。
传统合同法有说明合同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地点方面,上述合同成立地点的传统法律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此。
因为,电子合同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间完成,而计算机可随时移动,造成收件人收到承诺的地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综合而言,唯有收件人的“营业地”与合同行为有实质的密切的联系,可以避免“信息系统”作为标准所造成的不确定性。
使信息系统的所在地不成为一个关键因素,尝试在接收和发送地点与当事人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
3.4电子商务合同对现行法律提出的挑战
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电子商务合同这一新生交易形式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显得越来越突出,而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法律规范和保障也显得日益重要、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是通过应用电子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完成的,其与传统的合同相比,在要约与承诺、电子合同订立中意思表示、合同生效的时间地点、合同形式、电子签字与认证等合同订立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而上述法律问题却是传统合同法理论无法解决的,这必然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对传统书面法律体系提出挑战。
为妥善解决电子商务合同这一新生事物对传统的民商法造成了相当冲击,尽快找到适当的法律规定与之相适应,以避免原有法律对新技术的应用形成不应有的障碍,包括联合国、欧盟、亚太经和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及美国、德国等一些主要工业国家都对己有的传统法律开展了相应的调整工作,积极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活动或修改相关的民、商事、刑事国内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30多个国家与地区己经制定、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规,而正在酝酿、起草、审议电子商务法的国家和地区就更多了。
许多法律法规囊括了数据电讯、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问题,这些法律制度虽然并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实体权利义务,但解决了合同形式、交易安全方面的问题,为电子商务合同的实现搭建了一个形式上不可或缺的运行平台,也为我国完善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4网络交易中的安全法律问题
4.1电子签名
4.1.1电子签名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数字签名问题作出规定,该法第32条显然是针对传统交易方式的。
该条只是泛泛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
看来,这一空白只能由未来的电子商务法来弥补了。
4.2电子认证
电子签名只是从技术手段上对签名人身份做出辨认以及能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与发出电子文件所属关系做出确认的方式。
但如何解决判定公共密钥的确定性以及私人密钥持有者否认签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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