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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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按照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2014年度的工作安排,拟定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年度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指标和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以内,控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和人员死伤率;每个煤矿企业至少有两个一级标准化煤矿,其它矿井按国家要求达标,已创建达标的矿井严禁降级达标;采煤机械化程度达5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达70%以上;瓦斯综合治理全面达标,瓦斯利用率达50%;矿级领导100%参加市级业务强化培训,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从业人员100%经县级安监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完成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创建安全文化示范矿井22对。
二、工作措施
(一)坚持把“一线监管”作为最强力的监管手段
1、抓好节后复工复产验收。
春节期间停产停建煤矿按省、市统一的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实行全覆盖验收,春节期间未停产停工的煤矿,按复工复产标准进行全覆盖安全大检查,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准予验收:
2013年质量标准化未按规定要求达标的煤矿;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复训持证上岗的;企业自查自纠台帐不齐,各级安全检查指出的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2、抓好现场监督检查。
市、县、乡三级煤矿安全检查人员到煤矿安全检查必深入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检查记录必须体现行走路线和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书必须明确时限、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煤矿井下有人作业时,每天必须至少有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下井检查。
3、加大暗查、错时监管力度。
市、县、乡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执行暗查、错时监管制度,市安监局每月至少1次中、夜班或周末突击暗查;县级安监部门每2周至少1次中、夜班或周末突击暗查;乡镇安监站每周至少1次中、夜班或周末突击暗查。
4、抓好隐患整改。
现场一线监管必须做到“抓大不放小”,对查出的重大隐患不放过,一般隐患不能视而不见,凡是查出的隐患都必须按“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
5、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
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在小煤矿集中的矿区,各县要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二)突出重点,深化煤矿专项整治
1、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严格落实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具备条件的,必须采取开采上(下)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采卸瓦斯。
不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取底(顶)析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同时抽采卸压瓦斯。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不属于区域防突措施。
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时要同时预抽煤层瓦斯,始终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瓦斯抽采监控系统要实时监控抽采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流量、温度等参数,实现自动计量,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仍然作业的,一律按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
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
2、深化煤矿水害综合治理。
扎实开展防治水基础工作,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报告、图纸和基础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编制并落实有针对性的“雨季三防”措施;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
落实探放水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程序。
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
保证矿井排水能力充足、系统可靠。
矿井新建系统井筒或延伸水平井巷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防、排水系统,永久防、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矿井三期工程。
矿井排水系统要保证至少一趟管径不小于150mm的主排水管路正常运行。
3、深化煤矿顶板综合治理。
一是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和支护材料。
立即停止使用仓储式采煤法、房柱式采煤法、柱式采煤法、巷道式(以掘代采)采煤法、高落式采煤法(急倾斜煤层沿真倾斜向上开采)等安全隐患严重的采煤方法;禁止回采工作面使用木支柱支护(0.8m以下煤层除外)、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支护材料;禁止新掘巷道使用木支护和料石花碹(满碹干缝)支护和裸体巷道,已经核准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利用原有的巷道,其原有裸体巷道、木支护和料石花碹(满碹干缝)等不合格支护巷道按已批准的《安全专篇》中的支护方式(材料)进行整改后方可继续进行新的建设施工。
二是开展工作面支护质量、支架性能与顶(底)板动态监(观)测和地质预报工作。
现生产能力在15万吨/年以上(不含15万吨)的生产、建设矿井和已经核准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开展矿压监测工作,无能力的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推行工作面支护质量、支架性能与顶板动态监测技术。
三是顶板综合管理。
《作业规程》应结合矿压观测及地质资料(地质说明书),对支护进行设计。
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已经核准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巷道支护按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进行设计),支架的性能应满足支得起、护得好、稳得住。
工作面有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专项措施。
综采有开切眼安装的顶板管理专项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对每根进行压力试验。
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煤矿企业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
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回风巷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报废巷道和井筒必须按规定封闭。
(三)整顿关闭小煤矿,淘汰落后采煤工艺,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一是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经停产整顿仍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关闭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二是对未进入主体企业的煤矿实施重点监管。
三是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四是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是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
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
(四)抓好“四级跟踪”,落实“三个责任”
抓好“四级跟踪”,一是抓好驻矿安全监管员现场跟踪管理。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首要职责是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和建设,在规定时限内督促企业整改完毕各级安全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是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跟踪管理。
县、乡政府每天对辖区内的煤矿通过调度驻矿安监员、监管部门、明察暗访等渠道全程跟踪生产情况。
三是抓好安全监管部门的跟踪管理。
按照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对煤矿存在的问题要全面掌握,并明确专人跟踪整改。
四是抓好市、县两级政府督查跟踪,对督查跟踪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现场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落实“三个责任”,一是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从人、财、装备等多方面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二是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落实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本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到煤矿企业检查时,必须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和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应知应会知识进行询问,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须内容之一。
(五)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筑牢安全生产管理防线
一是各县、区(市)在元月30日前,将2014年度辖区内煤矿达标等级、验收时限等计划报市煤安局;二是凡是等级下滑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三是在计划时限不能完成达标验收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四是不按标准化管理,每月未进行自评工作的煤矿,和未开展量化评级分类管理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五是煤矿企业每月开展标准化建设自评工作和量化评级分类管理自评工作的情况,主体企业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
六是县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全部煤矿开展标准化建设自评和量化评级分类管理自评情况时行现场抽查1次,并将抽查结果于每季度末报市煤安局备案。
(六)强化科技强安战略,筑牢安全生产技术防线
一是县级安监部门对具备推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要督促企业制定工作计划,限期推行机械化改造,原则上辖区内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40%以上,掘进机械化程度达65%以上,2014年1月30日前将各矿工作计划汇总报市煤安局备案,未按工作计划推进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当年质量标准化不予验收。
二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安全质量标准化一律不予验收。
三是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后,近生产能力核定提升矿井规模。
四是大力推进自动化、信息化建设。
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
五是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七)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筑牢安全生产思想防线
一是督促县级安监部门按规定开展好节后复工复产前的工人培训和复训;二是市煤安局组织煤矿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安全的具体负责人;煤矿业主(实际投资人)、矿长、技术负责人开展节后复工复产培训;三是从1月中旬起,对全市驻矿安全监管员开展培训,培训时间3个月;四是市煤安局对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通风管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专项培训;五是市煤安局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到高校、到企业培训学习。
(八)严格坚守“五道关”,执行好现场监管“六步工作法”
“五道关”(密闭管理、钻杆清数、石门揭煤、事故预兆、领导带班)是杜绝煤矿事故的根本措施,是针对我市基层煤矿监管人员(特别是驻矿安监员)提出的具体要求,。
安全现场监管“六步工作法”(核查资质资格、审查规划设计、询查制度执行、勘查现场状况、检查设备运行、督查责任落实)是对煤矿实施全面安全检查的根本方法,既可避免检查内容的缺失,又可完全查清煤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九)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安全活动年”为契机,加大对“双七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是按照国家总局提出的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安全活动年”活动,在六月安全宣传活动月期间,县级安监部门必须到矿组织开展“双七规定”宣传活动,并将“双七规定”喷绘悬挂在办公室、井口、职工宿舍门口、工业广场显眼位置等地点,必须做到宣传全覆盖,所有煤矿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全知晓;二是按照省安监局的统一规定,认真组织好煤矿矿长参加“双七规定”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矿长,责令煤矿企业予以解聘;三是督促地方政府开展矿长“对话”活动,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方针政策、“双七规定”、规章制度落实、责任落实等,所有矿长必须参与,未参与“对话”活动的矿长,责令煤矿企业予以解聘;四是开展“矿长评优”活动,对当年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安全检查未受过处罚的煤矿、“双七规定”宣传和执行较好的煤矿,市、县两级要分别开展“矿长评优”活动,被评选出的优秀矿长,给予精神和物质重奖;对当年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或安全检查受过处罚的煤矿、或“双七规定”宣传和执行较差的煤矿,取消矿长评优资格。
(十)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是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
煤矿企业要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
二是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
煤矿或煤矿集中的矿区,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
(十一)以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干部战斗力为出发点,探索多形式的干部锻炼机制
一是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岗位练兵活动,第一季度各县级安监部门首先开展初选,第二季度由市煤安局组织全市初选人员开展岗位练兵;二是探索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在职学习机制。
鼓励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在职提升学历学习,鼓励煤矿安全监管干部考取相关资格证书,对通过学习取得相关学历、证书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奖补;三是探索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到煤矿驻矿学习制度。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安排,分批次选派市、县、乡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到煤矿企业进行每期一个月的驻矿学习,让煤矿安全监管干部深入煤矿企业生产一线,学习煤矿生产技术。
(十二)以打造高效、廉洁、务实的队伍形象为目标,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严格执行中央八条规定、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遵义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二项规定及市安监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监管干部严禁向煤矿企业引介或参与煤炭销售,严禁向煤矿企业推荐中介机构,严禁在煤矿企业外接受企业吃请,严禁收受煤矿业主任何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严禁与煤矿业主承办的娱乐活动,严禁违反国家工作人员禁止的一切其它行为。
凡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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