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案例重点记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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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案例重点记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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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案例重点记忆
2013监理案例重点记忆(仅代表本机构,不要外传)
背景材料: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将一热电厂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某土建施工单位和某设备安装单位。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土建施工单位又将桩基础施工分包给一专业基础工程公司。
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
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约定,业主违约一天应补偿承包方5000元人民币,承包方违约一天应罚款5000元人民币。
该工程所用的桩是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共计1200根。
预制桩由建设单位供应。
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规定桩基础施工应从5月10日开工至5月20日完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供应预制桩不及时,使桩基础施工在5月12日才开工;5月13日至5月18日基础工程公司的打桩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施工;5月19日至5月22日又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无法施工。
问题:
1、在上述工期拖延中,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2、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
3、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应补偿的工期和费用是多少?
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程序如何?
参考答案:
1、对于上述工程拖期,监理工程师可做出如下的处理:
(1)从5月10日至5月12日共3天,属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拖期,应给予施工单位工期和费用的补偿。
(2)从5月13日至5月18日共6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从5月19日至5月22日共4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给予顺延。
2、应予以补偿的具体数额为: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3+4=7(天)。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费用补偿这3×5000-6×5000=-15000(元),即应扣款1.5万元。
3、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因为设备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它与土建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
设备安装单位应获工期补偿3+6+4=13(天)。
应获费用补偿为13×5000=65000(元)
4、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方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背景材料:
一业主将一热电厂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某土建施工单位和某设备安装单位。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土建施工单位又将桩基础施工分包给一专业基础工程公司。
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
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约定,业主违约一天应补偿承包方5000元人民币,承包方违约一天应罚款5000元人民币。
该工程所用的桩是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共计1200根。
预制桩由建设单位供应。
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规定桩基础施工应从5月10日开工至5月20日完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供应预制桩不及时,使桩基础施工在5月13日才开工;5月13日至5月18日基础工程公司的打桩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施工;5月19日至5月22日又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无法施工。
问题:
1、在上述工期拖延中,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2、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
3、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应补偿的工期和费用是多少?
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程序如何?
参考答案:
1、对于上述工程拖期,监理工程师可做出如下的处理:
(1)从5月10日至5月13日共3天,属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拖期,应给予施工单位工期和费用的补偿。
(2)从5月13日至5月18日共6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从5月19日至5月22日共4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给予顺延。
2、应予以补偿的具体数额为: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3+4=7(天)。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费用补偿这3×5000-6×5000=-15000(元),即应扣款1.5万元。
3、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因为设备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它与土建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
设备安装单位应获工期补偿3+6+4=13(天)。
应获费用补偿为13×5000=65000(元)
4、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方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案例材料】
2012年年8月10日,某钢厂与某市政工程公司签订该厂地下大排水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5000米,市政工程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
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成立仅半年、尚未取得从业资质等级认证的某乡建筑工程队签订了建筑分包合同,由乡建筑工程队分包其中3000米排水工程施工任务,价金45万元,9月10日正式施工,2012年9月20日市建委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时,发现乡建筑工程队承包工程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
某乡建筑工程队不予理睬。
10月3日,市政工程公司下达了停工文件,乡建筑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0月10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工程队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毁约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1】
请依法确认总包及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
因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众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发包合同:
①在内容上违反《建筑法》第29条规定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方承包了大排水主体工程的3/5,显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
②该乡建筑工程队尚未取得国家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从业资质条件,违反《建筑法》(第13条)以及《合同法》第9条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该分包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部门也会依法给予干预。
【问题2】
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哪个机构确认?
『正确答案』该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问题3】
某乡建筑工程队所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是否完备?
『正确答案』乡建筑工程队只交验营业执照,而未交验建筑企业从业资格证书。
【问题4】
某市建委主管部门是否有权责令停工?
『正确答案』市建委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问题5】
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裁决?
『正确答案』双方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实为转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
对乡建筑工程队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市政工程公司按规定支付实际费用(不包含利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背景材料:
某工程建设单位将一热电厂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某土建施工单位和某设备安装单位。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土建施工单位又将桩基础施工分包给一专业基础工程公司。
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
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约定,业主违约一天应补偿承包方5000元人民币,承包方违约一天应罚款5000元人民币。
该工程所用的桩是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共计1200根。
预制桩由建设单位供应。
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规定桩基础施工应从5月10日开工至5月20日完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供应预制桩不及时,使桩基础施工在5月13日才开工;5月13日至5月18日基础工程公司的打桩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施工;5月19日至5月22日又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无法施工。
问题:
1、在上述工期拖延中,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2、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
3、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应补偿的工期和费用是多少?
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程序如何?
参考答案:
1、对于上述工程拖期,监理工程师可做出如下的处理:
(1)从5月10日至5月13日共3天,属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拖期,应给予施工单位工期和费用的补偿。
(2)从5月13日至5月18日共6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从5月19日至5月22日共4天,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给予顺延。
2、应予以补偿的具体数额为: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3+4=7(天)。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费用补偿这3×5000-6×5000=-15000(元),即应扣款1.5万元。
3、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因为设备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它与土建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
设备安装单位应获工期补偿3+6+4=13(天)。
应获费用补偿为13×5000=65000(元)
4、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方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背景材料:
有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某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该工程由甲施工单位总承包。
甲施工前段时间选择了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的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熟悉图纸时发现,基础工程部分设计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
总监理工程师随即致函设计单位要求改正并提出更改建议方案。
设计单位研究后,口头同意了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随即将更改的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甲施工单位执行。
事件2、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施工前段时间施工的分包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隐患,为此,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向甲、乙两施工前段时间发出了整改通知。
甲施工单位回函称:
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是经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分包的,所以本单位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时发现,甲施工前段时间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报验的建筑材料,若继续施工,该部位将被隐蔽。
因此,立即向甲施工单位下达了暂停施工的指令(因甲施工单位的工作对乙施工单位有影响,乙施工单位也被迫停工)。
同时,指示甲施工单位将该材料进行检验,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序停工予以确认,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告了建设单位。
检验报告出来后,证实材料合格,可以使用,总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恢复了正常施工。
事件4、乙施工单位就上述停工自身遭受的损失向甲施工前段时间提出补偿要求,而甲施工单位称:
此次停工是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事件5、对上述施工单位的索赔建设单位称:
本次停工是监理工程师失职造成,且事先未重复建设单位同意。
因此,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问题:
针对上述各个事件,分别提出的问题如下:
1、请指出总监理工程师上述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总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正确处理?
2、甲施工单位的答复是否妥当?
为什么?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是否妥当?
为什么?
3、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权签发本次暂停令?
为什么?
下达工程暂停令的程序有无不妥之处?
请说明理由。
4、甲施工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5、建设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参考答案:
针对上述5项事件的5个问题,逐个解答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致函设计单位。
因为监理人员无权进行设计变更。
正确处理:
发现问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
2、甲施工单位回函所称,不妥。
因为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不妥,因为整改通知应签发给甲施工单位,因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3、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
因为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下达工程暂停令的程序有不妥之处。
理由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4、甲施工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因为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甲施工单位承担。
5、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因为监理工程师在是合同授权内履行职责,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背景材料】
某县政府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
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提议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
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
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
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简述施工招标的公开招标程序。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
原因何在?
3.从上述背景材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
为什Ca?
4.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考点】
施工招标投标。
【要点分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投标有效的问题。
施工招标的程序应根据教材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来解答。
【参考答案】
1.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为:
(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
(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9)接收投标文件;
(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2.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理由:
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原因: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某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
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
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
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
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
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正确答案』
1.雷电引发的火灾可属于不可抗力。
2.G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损失包括:
①人员烧伤医疗费及补偿费15万元;②租赁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③停工5天的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
3.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损失包括:
①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②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报废;③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200万元;④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
⑤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1万元。
⑥由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工期顺延。
辅助讲解: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背景材料】
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项大型石油化工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任命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上任后计划重点抓好三件事:
1、抓监理组织机构建设,并绘制了监理组织机构设立与运行程序框图(见图)。
2、落实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⑴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⑵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⑶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核意见;
⑷审查承包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⑸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⑹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⑺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⑻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⑼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⑽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⑾组织编写并签证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背景材料】
北京的一个建筑集团公司承建北京市丰台区一住宅楼工程的施工。
在装修阶段,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了河南省某工程劳务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分包单位在另一工地人员紧张,于是将此工地的油工调到另一工地,造成了此工地油工活进度缓慢。
施工单位要求分包方调派充足人手以确保进度。
此种情况下,总包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向分包方推荐了一支油工队伍,于是分包方雇佣了该队伍,将剩余的油工活交与该队伍完成,包工包料。
在工程交付使用小业主人住之后,发现墙体面层腻子开裂、掉皮严重,经判断,系属油工活所用材料质量不合格。
由于问题普遍,造成了小业主大范围向建设单位索赔,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此,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1.施工方负责将存在质量问题的墙面返工;
2.监理单位无偿对返工阶段的工程进行监理;
3.要求施工、监理双方负担赔偿责任。
监理方认为:
分包方又雇佣一支队伍进行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而且是在总包的授意下进行的,属于违法行为,与监理方无关。
施工方认为:
此问题是分包方监管不力所致,与总包无关;当然自己作为总包方也不能在需要维修时袖手旁观,但要求支付维修费用3万元
分包方的说法是:
此油工队伍是总包方领导推荐的,而且是包工包料,自己没法管,因此责任是总包方的。
各方就责任归属争执不下。
【问题】
施工方、监理方、分包方各自的说法是否正确?
三方应各负什么责任?
【考点】
质量责任。
【要点分析】
就工程质量,总包方与分包方对建设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三方的说法均错误。
监理方在施工阶段并没有对转包的行为有任何异议,也并未发现在工程中所用的材料不合格,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属于监管不到位,应负监理失职责任。
施工单位作为总包方,对项目的质量和质量保修工作应向发包方负责;分包方应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方负责;总包方对分包方的工程质量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方与分包方是承包合同的共同债务人,共同对发包人负责。
因此,应当由总包方、分包方共同对建设方承担连带责任。
【背景材料】
某业主开发建设一栋20层综合大楼,委托A监理公司进行该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经过工程招标,业主选择了B建筑公司总承包工程施工任务。
B建筑公司自行完成该大楼主体结构的施工。
获得业主许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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