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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货款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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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货款结算制度
篇一:
供应商结算管理制度
供应商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结算原则
1.1经营部门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根据财务部结算要求,明确
结算日期和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载明。
1.2在资金允许的前提下,财务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并控制不
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支付申请;无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无明确
付款约定的,按财务部规定的相关日期结帐。
1.3与供应商明确支付时间期限,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
结算资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足额交
纳相关费用,造成财务部门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的,一般不
允许临时签字结款,一律延后一个月,与下一个月款项合并结
算与支付。
1.4代销商品的资金结算必须已销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支付为原则,
严禁超付或提前支付货款;经销商品必须谨慎采购,从紧采购,以免形成存货积压,产生问题商品,并造成公司大量资金沉淀。
1.5对于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支付货款的供应商,特别是借款、预付、
提
前结帐等,需按公司付款的相关审批流程办理。
1.6一般不允许供应商随意变更企业名称、开户行、帐号;确需变更
的供应商,财务部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变更申请的次月起,按照
新的企业名称,开户行或帐号进行支付,当月仍按照原有的企
业名称、开户行、帐号进行支付。
不符合当月支付条件的,一
律延后到下个月进行支付。
1.7财务部应加强付款前稽核,保证款项支付的正确性;重点关注货
品是否到达,发票是否入帐,货品是否销完,是否有退货,供
应商帐面结余情况,是否符合合同付款条件,用款申请前道审
批是否完整等。
第二章结算时间与方式
2.1会计上采用上月26日-本月25日为一个月份的核算周期,每年
12月份结算到月末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
2.2一般月份,上月销售期指上上月的26日-上月的25日,根据合
同条款承诺的具体结帐期在本月进行支付,每月付款期规定在
16日-20日之间。
2.3资金结算日接待时间,每月16日---20日,上午9:
30---11:
00,下午13:
30---16:
00,公司作息时间如有改变,
则相应调整。
本周六的付款向后顺延到下周一支付,本周日的
付款向后顺延到下周二支付,重大节日付款向后顺延支付。
2.4付款方式:
原则上全部采用电汇(网上支付),如有特殊情况,
少数可采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支付。
2.5网上支付的录入工作要求出纳在当天的16:
00之前完成,16:
00之后送达财务部的付款单据,一般转入下一日支付。
2.6付款审核由审核会计采取集中成批审核,一般次日上午9:
00-10:
00之间进行付款审核,付款审核前需看到相应的付款电子明
细表,以保证款项支付的正确性。
第三章结算流程
3.1所有店(柜)长(实物负责人)应于28日前完成当月进(退)
货、销售、库存情况的核对工作。
3.2公司各部门应于28日前完成应摊促销及其他费用总额、分摊原
则、标准及注意事项;需要供应商提供支持或配合的事项;其
他与费用分摊相关的事项。
3.3公司各部门应于28日前将应分摊给供应商承担的费用汇总造
册,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4总经理应在每月30日前完成费用分摊清册的审核签名工作,并
流转到财务部门。
3.5财务部根据总经理签批过的费用分摊清册进行数据审核,并于
次月3日前生成上月供应商结算单,交商品部经理。
3.6各商品部楼层经理于次月5日前,将供应商结算单审核、确认
完毕。
3.7商品部楼层经理需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3.7.1促销让利优惠损失分摊与促销(特卖)商品审批表上审批内容
是否一致;
3.7.2包底销售赔补款、会员让利、应收转嫁人员工资及其它应收费
用等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模式执行;
3.7.3向供应商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准确,尤其是临时促销的扣率是
否按促销申请单批准的标准执行。
3.8各商品部楼层经理将供应商结算单流转至供应商,供应商应于
10日前核对结算月的进、销、存数据,以及开票数和实际结
款数,核对完毕加以确认。
并在10日前将应开的税票传递到财务部。
异地客户若邮寄发票,必须通过特快专递邮寄。
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确认或发票未到,当月不予结算,一律并入下月结算。
3.9收款方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开户银
行、账号等重要信息应与合同保持一致,并在发票的备注栏填写供应商编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收受。
3.10财务部审核会计于10日-13日对供应商的税票、应结款项进行
初步审核,并开具相关收费票据。
3.11会计主管于14-15日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交出纳按支付流
程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3.12出纳在16-20日之间统一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3.13财务部每月编制供应商本月付款统计表,用以统计本月应付、
实付、未付货款及累计应付、实付、未付货款数据。
篇二:
供应商结算管理制度
万国国际供应商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结算原则
1.1招商部门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根据财务部结算要求,明确
结算日期和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载明。
1.2在资金允许的前提下,财务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并控制不
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支付申请;无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无明确
付款约定的,按财务部规定的相关日期结帐。
1.3与供应商明确支付时间期限,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
结算资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足额交
纳相关费用,造成财务部门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的,一般不
允许临时签字结款,一律延后一个月,与下一个月款项合并结
算与支付。
1.4代销商品的资金结算必须已销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支付为原则,
严禁超付或提前支付货款;经销商品必须谨慎采购,从紧采购,以免形成存货积压,产生问题商品,并造成公司大量资金沉淀。
1.5对于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支付货款的供应商,特别是借款、预付、
提前结帐等,需按公司付款的相关审批流程办理。
1.6一般不允许供应商随意变更企业名称、开户行、帐号;确需变更
的供应商,财务部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变更申请的次月起,按照
新的企业名称,开户行或帐号进行支付,当月仍按照原有的企
业名称、开户行、帐号进行支付。
不符合当月支付条件的,一
律延后到下个月进行支付。
1.7财务部应加强付款前稽核,保证款项支付的正确性;重点关注货
品是否到达,发票是否入帐,货品是否销完,是否有退货,供
应商帐面结余情况,是否符合合同付款条件,用款申请前审批
是否完整等。
第二章结算时间与方式
2.1会计上采用上月26日-本月25日为一个月份的核算周期,每年
12月份结算到月末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
2.2一般月份,上月销售期指上上月的26日-上月的25日,根据合
同条款承诺的具体结帐期在本月进行支付,每月付款期规定在
10日-20日之间。
2.3资金结算日接待时间,每月10日---20日,公司作息时间如有
改变,则相应调整。
本周六的付款向后顺延到下周一支付,本
周日的付款向后顺延到下周二支付,重大节日付款向后顺延支
付。
2.4付款方式:
原则上全部采用电汇(网上支付),如有特殊情况,
少数可采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支付。
2.5网上支付的录入工作要求出纳在当天的16:
00之前完成,16:
00之后送达财务部的付款单据,一般转入下一日支付。
2.6付款审核由审核会计采取集中成批审核,付款审核前需看到相应
的付款电子明细表,以保证款项支付的正确性。
第三章结算流程
3.1所有招商负责人应于28日前完成当月进(退)货、销售、库存
情况的核对工作,并在30号前将结算单和货物销售明细表以
电子档呈送财务部。
财务部审核结算单和货物销售明细表,确
认无误将结算单流转给招商负责人。
3.2招商部经理需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促销让利优惠损失分摊与促销(特卖)商品审批表上审批
内容是否一致;
2)包底销售赔补款、会员让利、货品破损情况、应收转嫁人
员工资及其它应收费用等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模式执行;
3)向供应商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准确,尤其是临时促销的扣
率是否按促销申请单批准的标准执行。
3.3各招商负责人将供应商结算单流转至供应商,供应商应于5日
前核对结算当月的进、销、存数据,以及开票数和实际结款数,核对完毕加以确认。
并在5日前将应开的税票(必须是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加盖公章的结算单一起传递到财务部。
异地客户
若邮寄发票,必须通过特快专递邮寄。
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
确认或发票未到,当月不予结算,一律并入下月结算。
3.4收款方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的
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应与合同保持一致,并
在发票的备注栏填写供应商编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收
受。
3.5财务部审核会计于5日-8日对供应商的税票、应结款项进行初
步审核,并开具相关收费票据。
3.6会计主管于8-10日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交出纳按支付流程
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3.7出纳在10-20日之间统一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3.8财务部每月编制供应商本月付款统计表,用以统计本月应付,
未付货款及累计应付、实付、未付货款数据。
3.9财务部会计在10-14日将商城业务情况入账。
篇三:
关于各供应商结算货款的规定
关于各供应商结算货款的规定
为了商场与供应商的共同发展和有条不紊地规范运作,现就各供应在本商场结算货款作如下规定,望相互支持、共同遵守:
一、专柜类供应商(服装、皮鞋、文具、化妆品等以租赁或合用经营形式的专柜)
①合同签定半月结算一次的供应商:
分别于销售本月16—20日和次月的1—5日两次对账,销售次月5—10日(上月1—15销售)和20—25日(上月16—31日销售)两次结算上月货款。
②合同签定半月以上或一个月结算的供应商:
分别于次月的5—15日进行对帐,25—30日结算上月货款。
③以货款金额数量结算的供应商:
以营业额数量结算货款的,营业额数量达到合
同规定数量后十天内对帐,十五天后结算货款。
二、超市、电器类供应商:
①合同签定为货到付款的供应商:
必须具备合同规定的有效票据,先办理完退、换货手续经相关人员签字后再进行结算货款。
②铺底销售、压单批结,须具备相应手续的同时,出据铺底压单数量复印件,方能办理结算手续后结算货款。
③购销月结的供应商:
需相关部门共同核准存货数量后由营运副总与财务经理共同决定结算货款数量。
在销售次月5—10日对帐,16—20日结算上月货款。
④代销月结实销实结的供应商:
销售次月10—15日对帐,25—30日结算上月货款。
三、其它形式经营的供应商:
均需于销售次月5—10日进行销售对帐,25—30结算
上月货款。
四、凡到期未进行当月对帐、对单的供应商和不按规定时间对单、对帐的供应商,商
场将视供应商放弃当月的结算,并延期在下月进行对帐、对单和结算货款。
中途不予补结货款。
诚然希望共同发展、共同遵守。
五、结算货款程序:
供应商送货后商场销售产品供应商根据合同签定内容和销售后次月按上
财务打印货款结算单
营运副总经理核准签字财务经理确认供应商领款或领取支票。
新高购物广
场
20xx/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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