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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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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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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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书;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中标通知书;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招标文件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相关的全国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计价规范等。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528300
收件人:
邮编: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无
(3)指定分包工程:
无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
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内。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前七天内。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约定: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委托人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
无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
(2) 提供的份数:
三份。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基本的施工现场办公设施。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承包人负责竣工资料的整理,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城区建设开发中心
邮政编码:
528300 联系电话: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发包人代表在行使下列权力时需得到发包人批准:
1变更工程
2工期变更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无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528300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无
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无
删除本条,改为:
本合同不设工程担保。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无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保险已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以供工程师批准。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内签发开工令。
合同工程工期:
从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算起60日历天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
无中间验收
约定是否试车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
依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规范标准执行。
绿化保养期为一年。
本合同不设预留金。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若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期,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1‰罚款,罚款归发包人所有,超过一个月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施工单位。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工程量的偏差;
√ 工程变更;
□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 其他调整因素:
无
58、工程量的偏差
删除原条款,修改为:
工程量的偏差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核对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并会同招标人、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图纸的工程量进行复核。
对于出现的偏差,在工程结算时按实增减计算。
该部分工程造价的确定参照本60条款。
本工程土方工程项目均为大包干工程,结算时均不予调整。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补充:
工程变更按《顺德区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删除原来条款,改为:
工程变更的部分造价按以下的办法确定:
①增减工程量按实计算;
②属扣减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内工程量清单已有综合单价执行;
③属增加工程的,合同内工程量清单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则沿用或参照执行;但若某一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量超过该项目清单工程量15%或以上,或该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造价超过合同总造价的1%或20万元以上的,其综合单价按款第④点执行;
④属增加工程的,合同内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核算该增加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并会同顺德区财政局、顺德区建设市场管理站进行审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执行。
⑤经审批增加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就增加工程部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送顺德区财政局备案后,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
□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1)固定系数a
(2)人工,权重系数b
(3)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
(4)钢筋,权重系数d
(5)其他资源及权重。
投标截止日期: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佛山市顺德区顺建发56号文及顺建发40号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 )元。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
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上签注该工程“各项施工措施已落实”后2日内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余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工程阶段安全评价总次数均分,付款期限为区质监站出具结论为“合格”或“优良”的阶段安全评价报告书后5日内。
违约责任:
由于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导致工程未能按要求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承包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及企业信誉等损失,或因此无法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合同提取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仍无法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支付期间:
√ 改为工程付款方式:
1、施工合同签订,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十天内,支付中标合同价10%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施工期间,每月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进度款;
3、工程完工验收前,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累计支付总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7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累计支付至不超过中标合同价80%;
5、余下工程款,除扣留5%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
删除该条款,修改为: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于28日内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收到结算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资料审查编制,出具结算审查文件。
发包人审批后,报顺德区财政局审核、顺德区建设局备案。
经顺德区财政局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款为支付依据。
本工程不适用。
本工程不适用。
本工程不适用。
本工程不适用。
本工程不适用。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款的5%。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从最后一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一次扣除。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文本的提供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合同份数改为:
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注:
以上内容如有修改以最终的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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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专用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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