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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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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管理制度
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
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
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
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方可报告。
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领导转呈检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第一条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
(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
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为标准(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
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新车,但公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须一次缴还公司的金额
第十三条凡在分期扣还期间款项未缴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时,均照各该规定办理。
(一)使用人员如遇调职(未能适用本办法者)、离职、停职、撤职等情事时:
1.使用人的分期扣还权利取消,应将该车辆的残价一次缴还公司,其已扣缴的分期扣还额不予退还。
该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变更为变更为使用人所有,其残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残价=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1][2]
2.倘使用人未依前项规定承购时,公司得将该车收回来予抛售,抛售车款优先清偿其残价,如不足清偿该车残价时,其不足额应由使用人赔偿。
3.原使用人如因高价购置较优车辆,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办法所订原价标准的款项,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偿。
(二)分期扣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完全损坏或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1.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
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十四条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一、公司职工竞争上岗管理办法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深化改革、转换机制,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依据集团公司《“十五”期间减员增效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德、能、勤、绩、体综合考核;
3、择优上岗;
4、打破职工身份界限,由身份管理变岗位管理。
(二)竞争上岗的范围
1、公司下达的编制定员所列岗位;
2、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
二、公司职工竞争上岗管理办法职责:
劳动、人事、组织等部门
负责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组织竞争、竞聘上岗工作。
三、公司职工竞争上岗管理办法
(一)竞争上岗
1、竞争上岗程序
(1)公司以编制定员为依据,以职工人数控制计划为目标,核定上岗指标;
(2)结合实际,制定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3)公开竞争岗位的名称、上岗人数、岗位性质、岗位规范和岗位工资类别;
(4)对参加竞争上岗的职工,进行以技能为主的业务技术考试考核,并对德、勤、绩、体进行考评;
(5)张榜公布考试考核、考评成绩和依据综合考评结果与上岗指标确定的上岗人员名单。
(6)本单位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总结,公司组织考核、验收。
2、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职工,均可报名参加竞争上岗。
按竞争上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3、休生育假的职工,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职工,学徒期、熟练期和见习期间的职工,当年安置的复转军人和调入不满一年的职工,暂不参加竞争上岗。
期满后,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可参加空缺岗位的竞争,在下一轮竞争上岗前,未上岗的,暂执行所在岗位的试岗工资,其中休生育假和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职工,暂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1至4级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应参加竞争上岗,不参加竞争上岗或竞争未上岗的,列为下岗职工。
5、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医疗终结,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1至4级的,按照《**集团**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可参加竞争上岗,不参加竞争上岗或竞争未上岗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下岗与再就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属下岗人员:
(1)无故不参加竞争上岗或竞争未能上岗的;
(2)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严重亏损,扭亏无望,改造无望,而实行整体停产的企业、车间(生产装置)的全部人员;
(3)因个人原因造成5万元以上欠款未能限期追回,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受党团、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1年内病休累计满90日的;
(6)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7)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拘留或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
(9)在生产、经营、施工、管理等方面,因违反国家及公司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10)连续旷工满2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满5日的;
(11)1年内累计事假满60日的;
(1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对原材料、油品、产品化验指标弄虚作假者。
2、下岗人员的管理,在与政府规定接轨前,从下岗次月起,可转入本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接轨后,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纳入政府失业管理部门管理。
3、在与政府接轨前,公司对下岗人员做以下安置:
(1)转岗培训,再竞争上岗;
(2)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岗位工作;
(3)自由组合,兴办实体;
(4)愿自谋职业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5)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内部退养;
(6)对整体下岗的人员,经组织批准,个人可在社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动。
4、无故不参加转岗培训,或经两次培训仍不合格,或下岗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下岗人员的待遇
(1)因停产而整体下岗的职工,停发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工资和其它津贴按100%发给,满一年后按80%发给,满一年半后按60%发给,满两年后停发工资和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2)其他下岗职工自离岗次月起,停发生产性津贴和奖金,工资和其它津贴按75%发给,满半年后按50%发给,满一年后停发工资和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3)转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岗位工资执行待岗工资;
(4)经培训考试合格竞争上岗后,岗位工资的确定执行《**集团**公司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5)办理内部退养的,执行内部退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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