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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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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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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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情形之一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3、违反本法上述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3、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1、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3、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1、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
3、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吊销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1、有上述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相关机构的许可证
2、有上述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
依法吊销相关机构的许可证
3、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4、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违反本法规定,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1、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或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其他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有1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有2项以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注: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给予警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后果特别严重,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违反本法条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条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
违反本法条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后果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
注:
1、《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细化标准执。
2、《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细化标准执行。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
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4、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3、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给予警告。
2、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4、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1、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经警告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因上述违法行为已给予暂停执业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有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重复使用卫生材料之一种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
给予警告。
2、有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重复使用卫生材料之一种违法行为的,未造成损害后果,不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六百元以下罚款。
3、有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重复使用卫生材料之二种以上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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