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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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法: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经济职权:
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公司法: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发起设立:
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
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外国公司: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
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
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
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总公司(分公司):
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私营企业:
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外商投资企业法:
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4)外资企业:
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
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破产财产:
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破产债权:
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折扣:
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国家监督:
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产品质量义务:
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产品质量纠纷:
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
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消费者:
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消费者权益:
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保障安全权:
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公平交易权:
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证券:
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
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内幕交易:
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票据:
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4)票据行为:
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
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承兑: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保证:
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票据权利:
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0)票据抗辩:
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71)房地产法:
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2)土地所有权:
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4)工业产权:
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
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75)工业产权法:
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
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
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
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
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
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
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
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
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
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
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合伙企业: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6、个人独资企业:
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9、外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0、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21、外商投资企业法:
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无限责任公司:
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24、股份有限公司:
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5、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6、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7、两合公司:
是由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8、股份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公司与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9、公积金:
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资本或准备金。
30、股票:
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1、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2、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3、可转换债券:
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34、企业破产法:
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债权人会议:
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36、和解:
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37、计划法:
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机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指令性指标:
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39、指导性指标:
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40、固定财产投资法:
是确认和调整股价结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41、固定财产财政拨款:
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持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42、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
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3、财政:
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4、财政法:
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财政管理体制:
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46、预算:
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47、决算:
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48、预算管理职权:
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49、财政转移支付法:
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0、国债法:
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政府采购:
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52、政府采购法:
是指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3、政府采购当事人:
广义之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狭义指采购当事人仅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和供应商,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
54、国有资产:
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
广义分为三类(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仅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55、国有资产法:
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6、资产评估法:
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办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57、产权交易:
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和合同的约定。
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59、个人所得税:
是以个人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60、个人所得税法:
是指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61、个人应纳税所得:
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规定的费用或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62、营业税:
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
63、财产税法:
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64、税收征收管理:
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收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65、税收:
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66、法定增值额:
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67、出口退(免)税制度:
是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的制度,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68、金融法:
广义是指调整在全社会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9、中国金融法:
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0、商业银行:
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71、证券:
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广义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
狭义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
72、证券法:
是指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业务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73、中间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74、银行业监督管理:
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75、银行业监管法:
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6、债券:
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7、股票交易:
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78、债券交易:
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79、内幕交易:
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80、上市公司的收购:
是指投资者为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行为。
8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82、价格法:
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3、价格体系:
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83、政府指导价: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84、政府定价: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85、市场调节价:
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86、会计关系:
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87、会计核算:
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入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
88、会计监督:
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89、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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