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保温工程分包合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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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工程分包合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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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工程分包合同2
外墙保温工程分包合同
总包人(甲方):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分包人(乙方):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工程建设单位方)建设开发的项目,甲方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已经与工程建设单位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现甲方将本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施工,乙方在本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非常熟悉本工程处于甲方承包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并充分了解甲方就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向建设单位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
1.4工程规模:
1.5施工面积:
外墙保温面积约m2。
第二条工期
2.1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若有变更,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2.2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2.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日历天)。
第三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3.1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包括施工图纸及合同文件所显示的全部工程内容。
3.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全包,即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等。
3.3乙方已充分认真视察工程现场,已充分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环境,已了解了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已了解场地供水、供电状况以及储存和施工用的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精确方位。
3.4本工程选用保温系统,具体材料明细如下:
XPS涂料饰面
产品名称规格
用量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EPS涂料饰面
产品名称规格
用量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固定(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
4.2综合单价:
3cmXPS板单价:
元/m2。
3cmEPS板元/m2。
该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所有主辅材及施工,包括胶浆、XPS/EPS保温板、锚拴、网格布,及采购、检测、试验、运输、保险等费用,保温板的安装、保护、检测、验收、水电等全部费用及利润、税金等。
4.3合同价款:
本工程采用XPS板施工的建筑面积暂估为:
m2,采用EPS板施工的建筑面积暂估为:
m2。
合同总价款暂估:
人民币元(大写:
元),具体数额以甲方确认的实际施工面积按实计算。
4.4外墙保温施工完毕后,按《》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保温补充预算定额规则,计算工程数量(工程量包括门窗展开面积)。
4.5本工程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开办费、验收费(包括政府管理部门验收通过的费用)等费用不得作为单项费用列支,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付款办法
5.1工程款支付方式:
;
结算总价的5%留作质量保证金。
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付清。
5.2若甲方以支票形式付款的,该支票应以“”为收票人,并在其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乙方指定(身份证号码:
)为该支票的领取人。
5.3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5.4乙方的建筑税,由甲方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予以代扣代缴,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
5.5建设单位逾期向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条款
6.1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
《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建筑节能标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200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10-2005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贴强度检验标准》JGJ110
上海地区相关规范。
6.1.1本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行业标准(有不同标准的,以严格者为准)及设计图纸要求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
6.1.2XPS/EPS外墙保温所有材料和半成品、成品进场后,应做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每批原材料进场必须经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单位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6.1.3XPS/EPS板与墙面必须粘贴牢固,无松动和虚贴现象。
粘贴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小于60%(必须采用条贴法)。
6.1.4安装锚固件的墙面,锚固件数量、锚固位置、锚固件拉拔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锚固件与加强网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锚固件与加强网应可靠连接。
6.1.5XPS/EPS板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存在负偏差。
6.1.6抹面层与XPS/EPS板必须粘贴牢固,无脱层、空鼓。
6.1.7XPS/EPS板安装应上下错缝,拼缝应平整严密,接缝处不得抹胶粘剂。
6.1.8墙角处XPS/EPS板应交错互锁。
门窗洞口四角处XPS/EPS板不得拼接,应采用整块XPS/EPS板切割成型,XPS/EPS板接缝应离开角部至少200mm。
6.1.9增强网应铺压严实,不得有空鼓、褶皱、翘曲、外露等现象。
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左右不得小于80mm,上下不得小于100mm。
加强部位的增强网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0应做好系统在檐口、勒脚处的包边处理。
装饰缝、门窗四角和阴阳角等处应做好局部加强网施工,其中门窗侧壁需用1-2cm后XPS/EPS板收刹至窗框
边。
变形缝处应做好防水和保温构造处理。
6.1.11符合甲方的现场管理要求。
6.2质量管理条款
6.2.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6.2.2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2.3乙方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对甲方提供的操作面基层质量进行验收。
如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操作面的基层质量不符合保温工程操作要求,应及时向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得到指令后方可作业。
如乙方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防水基层质量符合要求。
乙方在保温工程施工后,不得以基层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质量责任。
6.2.4无论甲方代表和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疑问部分进行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进行修复或覆盖,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因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工期延误损失对建设单位的赔偿),乙方的损失则自行承担。
6.2.5乙方必须全面实行样板先行的制度,外墙保温样板必须经甲方和监理复核认可方可大面积施工。
6.2.6外墙保温的分项进行验收,必须先由乙方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向甲方、监理单位进行申报。
6.2.7乙方负责记录收集整理各种相关资料,并在完工后移交有效的竣工资料。
6.3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
6.3.1乙方施工时应注意做好对门窗等产品的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发生污染或损坏由乙方负责清理、维护、修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6.3.2乙方施工后,应做好成品保护工程,并及时请甲方验收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乙方和甲方必须办理好书面的交接验收手续。
交付接收前乙方负责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双方的代表
7.1甲方委派为本分包工程甲方驻施工现场的代表。
甲方代表更换的,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乙方委派为本分包工程乙方的代表。
乙方如需更换乙方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代表。
第八条甲方的职责
8.1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确认外保温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8.2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和控制线,为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提供用水、用电便利(费用由乙方承担);
8.3负责向乙方书面提出满足建设单位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
8.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监督和制定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8.5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审批乙方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处理工程变更,检查乙方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第九条乙方的职责:
9.1在图纸会审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经甲方、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
9.2根据合同要求及进度计划要求,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
9.3如乙方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待明确缺陷修正措施后继续施工;
9.4乙方应在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本月形象进度表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9.5由乙方提供的材料需满足合同及国家标准,进场材料须随附出厂质量保证书,并需按宁波市当地检测部门的要求接受检测、验收,保证所有检测、验收通过,取得合格的检测、验收报告。
所有检测、验收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7乙方对其采购的材料质量负责,提供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等资料;提交有关材料的检测、试验报告;且自购材料、设备等和甲供材料、设备等自运抵工地现场后由乙方负责看管。
9.8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其费用,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应承担其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9乙方应允许建设方、甲方、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9.10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验收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清场;
9.1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已方工程的成品或半成品承担保护责任,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9.12乙方进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做到文明施工,承担施工中发生的违章事故、人员伤害及对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9.13乙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应有的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类保险,购买的保险费用已含在总价内,不另行计取。
9.14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水电费、员工住宿费等费用。
乙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些费用。
9.15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应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的全套竣工资料套。
9.16乙方驻工地代表必须保证每周有六天以上在施工现场组织施工,否则每缺席一天,乙方承担罚款元每次。
第十条转包与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
11.1设计变更
11.1.1所有设计变更均需得到甲方的同意才能进行,如乙方私自施工未经甲方同意的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或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甲方除不承担相应费用外,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1.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必须先报经监理和甲方,由甲方与设计单位协调解决,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材料方可执行。
11.1.3甲方的任何变更要求乙方必须执行,如发生经济和工程变更,经甲方核实后按实签证,乙方如果不执行的,视为违约。
11.2工程签证
11.2.1签证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签证单必须对应合同条款、设计交底、各类经审核确认的通知单等有效书面正式文件作为签证依据,并在签证单中注明,否则为无效签证,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
11.2.2工程签证均须有现场监理和甲方代表(至少2人)共同签字认可后生效;所有签证必须有甲方签发的书面指令依据;否则均视为无效签证,结算时不予认可。
11.2.3需计量签证的工程应在每道工序完工后24小时内,同时隐蔽工程项目必须在下道工序前完成工程计量签证,报告需要提前的应提前24小时提交报告。
11.2.4若需计量工程为最后一道工序,乙方最迟在工程完工5日内完成工程签证报告。
11.2.5计量签证单乙方应至少提供给甲方两份原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1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2甲方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如需整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建设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程序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后,如建设单位要求修改,乙方必须做相应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2.3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②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上述二个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第十三条:
结算
13.1分包工程经甲方、监理、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以供备案,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乙方逾期提交的,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的主张。
13.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13.3未经甲方、监理、建设方书面核准和许可,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均不计入工程量范围,由乙方负责。
13.4任何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的文件、报告都应有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除此之外任何形式,都应视为无效,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保修
14.1质量保修期从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结合具体工程约定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5年,外墙保温系统十五年质保期内免费服务。
14.2若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产品及安装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维修、更换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任何费用。
14.3乙方维修后的质量,应保证在6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保修,保修期相应延长6个月。
14.4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的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及时进行修理、更换工作。
修缮工作须得到甲方、业主和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如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抢修。
如同一部位经乙方返修2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派他人返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天内一次付清。
14.5乙方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甲方还有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根据维修费用的20%计算),上述维修费和管理费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天内一次付清。
14.6质量保证金返还方式:
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竣工结算后按比例一次扣除,返还时不计利息。
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时间满二年、五年时各结算一次。
保修金结算比例:
第二年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付%。
第十五条安全施工
15.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5.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15.3乙方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有权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15.4乙方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同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的上限为逾期付款金额的10%。
16.2乙方逾期完成本工程的,应按本合同总价的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30天仍未完成本工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第31日起按本合同总价的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3日内无条件撤场,否则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完成本工程,造成甲方对建设方承担逾期竣工责任的,乙方除应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停、窝工损失及建设单位向甲方的索赔)。
16.3本工程未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订立标准的,乙方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标准为止,返工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负担,工期不予延长,并按本合同总价10%支付赔偿金。
由于乙方的质量无法达到约定的标准,造成甲方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违约金的,乙方除应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16.4若乙方在施工阶段工程逾期,甲方认为乙方无法按期完成工程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6.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怠工、取闹,否则视为违约,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作为违约金。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若未能协商一致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
18.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视为签字代表已得到合法授权。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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