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有住房租赁合同_3篇(共10页)6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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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有住房租赁合同_3篇(共10页)6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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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北京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范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者赔偿.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6.全家迁往外地的.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
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北京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范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威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地址:
区街603室。
(二)房屋面积:
建筑面积㎡,间。
(三)房屋设施及设备清单(见附页)。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经审核,乙方继续享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甲乙双方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乙方不再享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即自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腾退给甲方。
(二)房屋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本人居住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一)该房屋月租金为(大写)佰拾元。
(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当月租金足额支付给甲方;此后乙方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租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甲方,逾期不交或缴纳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一千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押金。
租赁期满,乙方已交清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没有违约行为,也未给甲方出租的房屋造成损坏的,甲方将收取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违约或给甲方出租的房屋造成损坏的,扣除欠费、违约金、赔偿金后,甲方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应支付款额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起3日内将不足金额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修缮约定
(一)租赁期间,甲方应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非人为故意损坏应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二)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及永久性结构构件;
2、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燃气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属施工质量问题或使用期限导致的除外);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及供暖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属施工质量问题的除外);
4、经甲方同意,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5、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6、租赁期间房屋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堵塞需要疏通的费用。
(四)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五)对甲方维修的项目,经甲方确认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臵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
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卸。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不得在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物业管理约定
乙方应服从物业服务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八条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九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管部门审批后,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3、将承租的房屋作价,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5、无正当理由空臵3个月以上的;
6、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8、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
9、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11、故意损坏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12、出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三)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一)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二)租赁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于租赁期满前15日内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臵。
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租金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六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将该房屋按甲方通知要求腾退给甲方。
(二)租赁期满乙方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房屋并不再向乙方承担保证水电暖等管路畅通的义务。
同时,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双倍支付甲方违约占用期间的租金。
第十四条免责条件
(一)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北京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对公有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公司公有住房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乙方系公司部门(车间)员工,根据相关规定租用小区公有住房(面积平方米)居住。
第二条租赁期限为3年,自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
第三条住房租金及能源收费标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实际使用住房,在合同签订时视为甲方已将住房交付乙方。
第五条住房及相关设施的维修
1、住房的建筑主体及以屋顶由甲方负责维修。
2、水、电、气的管线以表计为界,表计前(含表计)由甲方负责维修,表计后由乙方负责维修。
3、门、窗及其他房屋内的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
第六条在租赁期间,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租、水、电、气及其他费用。
2、乙方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拆改、扩建或装修。
3、乙方不得改变住房的结构、外貌及用途;不得利用租用的住房从事经营活动或危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违反该约定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不得将租用的住房转租、转借。
违反该约定的,甲方有权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解除合同。
5、乙方如有偷窃能源行为的,按每次500元的标准赔偿甲方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物业管理的一切规定。
第七条双方对安全的特别约定
1、乙方是其所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主体,在其安全管理责任范围内承担主体安全责任。
2、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
(1)进入租赁房的水、电、气管线以表计为界,表计前(含表计)由甲方负责管理,表计后由乙方负责管理。
但表计在出租房室内的,乙方负责对室内的表计和线路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有义务通知甲方。
(2)门、窗及其他房屋内的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
(3)建筑物的主墙体及屋面由甲方负责管理。
3、对乙方使用租赁房的安全要求
(1)乙方不得擅自在租赁住房窗台及外墙四周设臵搁臵物、悬挂物等。
(2)乙方应定期对租赁房内的所有电气线路、家用电器进行全面仔细检查。
重点检查电线是否老化,接头、开关是否断开松动,插线板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微波炉、抽油烟机、电饭煲、饮水机电取暖器、电热毯、浴霸等家用电器电气设备、插头是否完好。
(3)乙方应定期对其使用的热水器、燃气灶以及天然气管道进行全面仔细检查。
重点检查管道的接头是否泄漏,燃气设备、开关是否完好,管道有无严重腐蚀等。
(4)乙方在外出时应尽量停止家电和燃气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如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将电源总闸、天然气总阀、水管总阀关闭,并在物业公司门岗进行外出登记,并写明能打开房门人员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5)乙方在家时不要在床上抽烟,烟头要确认灭熄后放入垃圾桶或烟灰缸,严禁四处乱扔。
(6)乙方在租赁房内不要随意联接电线,或在一个插线板上插多个设备(不能超过插座板的额定电源),应请有资质的专业电气人员进行作业。
(7)乙方在装修租赁房时,必须在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并接受物业公司的检查监督。
(8)乙方严禁在楼梯上堆放杂物,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乱用消防栓、水带、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9)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避免同时使用多台电气设备,以保证户内线路的安全容量。
(10)租赁房内严禁堆放烟花爆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家用住房改变或租赁给他人用作库房使用。
(11)乙方应学习和知晓相关的防火知识,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
邻里之间应互助互救,共同处臵初期火灾。
(12)乙方应配合公司安监部、保卫部、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对公共部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4、安全管理责任的承担
(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对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承担主体安全责任。
(2)表计在出租房室内的,乙方负责对室内的表计和线路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须立即通知甲方。
因乙方怠于履行检查或通知义务,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租赁住房因国家政策、政府规划或公司的规划需要拆除、改造或因不能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致使住房毁损、灭失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再另安排住房。
第九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甲方或公司对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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