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_5篇(共4页)2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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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卫医罚字[XXXX年]13号
被处罚人:
伍某女
XXXX年9月2日溆浦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伍某开设的美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编号为XXXX年08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书证:
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为案件定性的有力证据。
2、伍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陈述:
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3、伍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书证:
证明伍某的身份。
4、文号为溆卫医证保字(XXXX年)第06号的《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1份,书证:
证明伍某持有大量开展医学美容的物品。
5、现场照片四张,影像资料:
证明伍某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本局依法查明你(单位)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本局认为:
你(单位)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XXXX年.00元)2、没收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溆浦分行城中分理处地址:
溆浦县卢峰镇警予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卫生局或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溆浦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卫生局
XXXX年9月11日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被处罚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的规定。
现依据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索引号XXXX年XXXX年-3/XXXX年-XXXX年6发布机构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蒋某。
本机关依法查明:
蒋某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通知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6、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7、委托书1份;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9、蒋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0、冯正某、冯陆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覃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2、南宁蒋某口腔诊所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1份(20张收据);13、南宁蒋某口腔诊所提供的&;南宁市社会医疗统一病历登记本&;复印件1本共计69页;14、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为证。
蒋某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蒋某:
罚款人民币XXXX年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地址:
南宁市衡阳西路11号)。
缴款程序:
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上述银行缴纳罚款,最后凭银行《回单》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XXXX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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