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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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关于征求《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辖区建筑安全文明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委起草了《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示于你们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3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委建筑安全管理站。
联系人:
谭帷幄
电 话:
67289676
传 真:
67819100
邮 箱:
360661857@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圣湖天域4栋7楼
重庆市渝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3月4日
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市政府令第272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件1、2)。
一、安全施工费:
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
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
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件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鼓励企业争创工地标准化优良等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1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20%。
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20%增加,不得重复计算。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可对前述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条区城乡建委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专项费用的管理工作。
区建筑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区安管站)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定额费用、按实计算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于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前根据附表(若出台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按标段所确定的专项费用,一次性存入指定的专项账户,并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
专项费用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区安管站领取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建设单位在向区安管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将专项费用存款凭证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凡未提供专项费用存款凭证的,区安管站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的管理采用施工过程中分阶段定量预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
(一)工程开工时,预付费用总额的50%给施工单位。
(二)工程主体完工,拨付费用总额的30%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竣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综合评定合格,拨付剩余的20%。
第九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
审查合格的,提出书面开工申请报区安管站进行复核。
复核合格的,经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区安管站,区安管站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复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按区安管站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开工要求,方能预付费用总额的50%给施工单位。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核验由施工单位组织,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对施工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地勘、设计等相关单位参加。
验收合格的,区安管站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监督评定。
区安管站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监督评定。
评定合格的,经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区安管站,区安管站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按区安管站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要求评定。
若第2次监督评定仍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该阶段的费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此项费用的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并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施工单位已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责令其立即整改。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时整改完成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缓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5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及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渝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渝北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10〕180号)同时废除。
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2、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
附件1:
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费用内容
安全施工费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施工安全用电的三级配电箱、两级保护装置、外电保护措施)、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临边(阳台边、楼板边、屋面周边、槽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机械设备(起重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现场施工机具操作区安全保护设施)、高处及交叉作业防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安全防护通道措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等设施设备费用。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费用和应急演练费用。
3.配备和更新安全帽、安全绳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费用。
4.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安全资料的编制费用。
5.建筑工地安全设施及起重机械等设备的特种检测检验费用。
6.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及远程监控设施安装、使用及设施摊销等费用。
7.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费用。
8.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费用。
9.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费用。
10.治安秩序管理费用。
11.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文明施工费
1.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及标牌的购置、安装费用。
2.临时围挡墙面的美化(内外抹灰、刷白、标语、彩绘等)、维护、保洁费用。
3.现场临时办公及生活设施包括办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盥洗处、医疗保健室、学习娱乐活动室等墙地面贴砖、地面硬化等装饰装修费用,以及符合安全、卫生、通风、采光、防火要求的设施费用。
4.现场出入口、施工操作场地、现场临时道路硬化、拆除、清运及弃渣费用。
5.车辆冲洗设施及冲洗保洁费用、现场卫生保洁费用。
6.现场临时绿化费用。
7.控制扬尘、噪声、废气费用。
8.临时设施的保温隔热措施费用。
9.临时占道施工协助交通管理费用。
10.施工围挡封闭施工费用。
11.建筑施工垃圾清运及弃渣费用。
12.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费用。
13.现场临时医疗、救援及保健物品的配置费用。
14.生产工人防暑降温费、防寒保暖费用。
15.其他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保护费
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临时设施费
包括临时办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房、盥洗处、医疗保健室、学习娱乐活动室、材料仓库、加工厂、施工围墙、人行便道、构筑物以及施工现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沿外边起50m以内的供(排)水管道(沟)、供电管线等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注:
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地上、地下设施与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项目,包括对已建成的地上、地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园林绿化和电力、通信、给排水、油、天燃气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覆盖、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及设施设备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生产工人防暑降温费未包含高温补贴费,发生时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4.工程排污费按国家及本市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
项目名称
计费基础
计费标准
建筑工程
工业建筑
工程造价
3.37%
民用建筑
工程造价
3.74%
构筑物
工程造价
3.33%
装饰工程
人工费
10.76%
土石方工程
开挖土石方量
0.85元/m3
安装工程
人工费
19.11%
仿古建筑工程
工程造价
3.14%
园林绿化工程
人工费
7.38%
房屋修缮工程
工程造价
3.20%
道路工程
工程造价1亿以内
2.90%
工程造价1亿以上
2.61%
桥梁工程
工程造价2亿以内
3.07%
工程造价2亿以上
2.80%
隧道工程
工程造价1亿以内
2.80%
工程造价1亿以上
2.54%
其他市政工程
工程造价
2.53%
注:
1、本表计费标准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标准。
2、计费基础:
建筑、构筑物、仿古建筑、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市政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装饰工程(含幕墙工程)、安装工程(含市政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按人工费(含价差)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不含建、构筑物及市政工程基础土石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3、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4、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
5、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建筑、安装、单独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承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项目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6、同一施工单位承建道路、桥梁、隧道工程时,其附属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道路、桥梁、隧道工程的标准执行。
7.道路、桥梁、隧道、其他市政工程费用计算按照累进制计取。
例如某道路工程造价为1.2亿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如下:
10000万元×2.90%=290万元,(12000-10000)万元×2.61%=52.20万元, 合计=290+52.20=34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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