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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
一、“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标准:
(一)国家高速公路。
地区
标准
东部地区
静态总投资的25%
中部地区
静态总投资的28%
西部地区
静态总投资的30%
西藏
项目总投资的100%
新疆南疆四地州、青海
项目建安费的70%
川滇甘三省藏区,新疆南疆以外地区,贵州、云南、甘肃
项目建安费的50%
注:
(1)车购税资金标准若高于项目资本金,按实际资本金安排。
(2)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补助地方标准以政府还贷(债)项目的补助标准为上限。
(3)海南、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江西赣州市执行西部地区标准。
(二)普通国道。
1.一般补助标准。
地区
一级公路
(万元/公里)
二级公路
(万元/公里)
三级公路
(万元/公里)
独立桥隧
(元/平方米)
东部地区
800
400
240
2000
中部地区
1000
500
300
3000
西部地区
1200
600
360
4000
注:
(1)以上标准以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为基准,路面改造项目按新改建项目的30%执行。
(2)地形复杂、桥隧占比高的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造价适当上浮,二级公路每公里造价超过1000万元,每上涨200万元,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
一级公路每公里造价超过3000万元,每上涨400万,标准上浮10%,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
(3)长度超过1000米的独立桥隧项目,按平方米安排车购税资金。
长度超过1500米时,每超过100米上浮2%,最高上浮为基数的2倍。
若按独立桥隧标准测算,车购税补助资金低于按路线标准测算时,按路线标准安排补助。
(4)不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按定额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
收费普通国道项目,车购税资金按定额计算与项目资本金取低值。
(5)车购税补助资金不超过地方申请数。
2.享受特殊政策地区。
地区
非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
西藏
项目总投资的100%
不超过项目资本金
南疆四地州,川滇甘青藏区普通国道,G331、G219两条沿边国道,连接陆路边境口岸的路线,国家高速公路展望线建成前通道内的路线,边境县区域内路线
项目建安费的100%
项目建安费的100%与项目资本金取低值
青海藏区以外地区
项目总投资的70%
项目建安费的70%或西部地区一般补助标准的高值,且与项目资本金取低值
新疆南疆四地州和新疆兵团南疆师团以外地区
项目总投资的50%或西部地区一般补助标准的高值,且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
项目建安费的50%或西部地区一般补助标准的高值,且与项目资本金取低值
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福建原中央苏区、江西赣州市
执行西部地区一般补助标准
福建原革命老区
执行中部地区一般补助标准
其他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革命老区
按同地区一般补助标准上浮10%,且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
按同地区一般补助标准上浮10%,且与项目资本金取低值
(三)普通省道。
西藏、南疆四地州按普通国道标准执行。
其他地区按普通国道一般标准的70%执行,对地方申请低于国道一般标准的70%,按照地方申请数执行。
(四)公路灾毁恢复重建
公路灾毁恢复重建项目支出范围包括:
普通国道、省道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严重受损,以恢复原用功能为主的重建性工程项目。
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按地方申请数与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孰低原则核定。
(五)客运站场
1.综合客运枢纽
地区
一体化衔接项目
(万元/个)
非一体化衔接项目
(万元/个)
东部
4000
2500
中部
4500
3000
西部
5000
3500
注:
(1)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中心地区内项目在此标准上浮2000万元。
(2)车购税资金占申报项目公路客运枢纽站及相关换乘设施总投资的比例以50%为上限。
2.普通客运站
区域
地级客运站(万元/个)
县级客运站(万元/个)
一级客运站
二级客运站
二级及以上客运站
三级客运站
东部
1500
800
600
400
中部
2000
1000
800
500
西部
2500
1200
1000
600
纳入扶贫规划范围的贫困地区
执行所在区域相应标准
1000
600
注:
车购税资金补助按定额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
(六)货运枢纽(物流园区)。
地区
多式联运型(万元/个)
通用集散型(万元/个)
东部
5000
2500
中部
6000
3000
西部
7000
3500
注:
车购税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以30%为上限。
(七)信息化项目。
行业
项目类型
补助标准
信息化建设(注)
西藏项目
项目投资的100%
部省共同推进区域性试点示范项目
项目投资的30%
新疆、青海项目
项目总投资的50%,且单个项目补助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西部其他省份项目
项目总投资的40%,且单个项目补助投资不超过4000万元
东中部省份项目
项目总投资的30%,且单个项目补助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
注:
指纳入交通运输“十三五”信息化建设规划且符合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原则的项目。
(八)内河水运建设。
类别
标准
航道
长江干线航道
总投资的100%
界河航道
总投资的100%
东部地区高等级航道
工程费用的70%
中部地区高等级航道
工程费用的75%
西部地区高等级航道
工程费用的80%
东部地区其他航道
工程费用的45%
中部地区其他航道
工程费用的55%
西部地区其他航道
工程费用的70%
航电枢纽
东部和中部地区
工程费用的20%与项目资本金的50%取低值
西部地区
工程费用的30%与项目资本金的50%取低值
通航设施
东部和中部地区
工程费用的40%与项目资本金的50%取低值
西部地区
工程费用的60%与项目资本金的50%取低值
港口公共锚地
总投资的50%
注:
(1)中西部地区库湖区便民交通码头视同其他航道。
便民交通码头以客运为主,且无码头装卸机械。
(2)航电枢纽是指以通航为主、兼顾发电等其他效益的枢纽。
(九)港口集疏运公路。
单位:
万元/公里
等级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不收费一级公路
560
700
840
收费一级公路
按不收费一级公路补助标准和项目资本金两项取低值
二级公路
280
350
420
注:
(1)车购税资金按定额标准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50%取低值。
(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东部地区,执行西部标准。
(3)收费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政府还贷项目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经营性项目。
(十)港口集疏运铁路。
单位:
万元/公里
等级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双线
800
1000
1200
单线
500
650
800
注:
(1)车购税资金按定额标准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20%取低值。
(2)单个项目投资补助里程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
(3)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东部地区,执行西部标准。
(十一)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
沿海和内河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备设施改造项目,按照核定的项目设施设备投资额予以一次性奖励,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完成的项目分别补助核定投资额的60%、50%和40%。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车购税资金补助按照因素法测算补助规模:
农村公路中的乡镇、建制村、撤并建制村、云南“直过民族”地区自然村通硬化路和窄路基路面公路加宽,村道危桥改造,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补助规模=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十三五”期间相应建设任务量×补助标准;
普通国省道和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隧)改造工程,普通国省道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以每年资金规模平均值控制上限、设定下限,按照下列公式,结合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实行奖优罚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补助规模=当年资金规模×[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山区公路里程或桥梁(隧道)总数占参与分配省份比例×0.3+“十三五”期间相应建设任务量占参与分配省份比例×0.3+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规模占参与分配省份比例×0.4
“十三五”期间具体补助标准:
(一)农村公路。
项目
西藏、南疆四地州
其他连片特困地区、国贫县、其他"老少边"县
东部一般地区
中部一般地区
西部一般地区
乡镇通硬化路
西藏180万元/公里,新疆150万元/公里,四川100万元/公里。
建制村通硬化路
西藏90万元/公里、南疆80万元/公里
其他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按“贫困深度系数法”划分为三挡,分别为60/65/70万元/公里(四省藏区均为一档70万元/公里)。
其他“老少边”县60万元/公里。
45万元/公里
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
50万元/公里
40万元/公里
20万元/公里
25万元/公里
30万元/公里
窄路基路面公路加宽
22万元/公里
13万元/公里
8万元/公里
10万元/公里
12万元/公里
扶贫地区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建设
200万元/公里
160万元/公里,且与工程造价的70%取低值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
西藏100%、南疆建安费100%
不超过总投资70%,各省(区、市)在此基础上可制定地方投资补助标准
不超过总投资40%,各省(区、市)在此基础上可制定地方投资补助标准
不超过总投资50%,各省(区、市)在此基础上可制定地方投资补助标准
不超过总投资60%,各省(区、市)在此基础上可制定地方投资补助标准
云南”直过民族"地区自然村通硬化路
25万元/公里
注:
(1)西藏、南疆四地州定额标准为控制数,西藏按项目总投资、南疆四地州按建安费全额投资。
(2)在保证各建设类别里程规模且建设标准符合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具体项目的地形条件、建设成本、难易程度,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明确具有调整权限的部门),调整幅度不超过15%,调剂资金仍然用于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
(二)安保工程、危桥(隧)改造、灾害防治工程。
项目
西藏、南疆四地州
其他连片特困地区、国贫县、其他“老少边”县
东部一般地区
中部一般地区
西部一般地区
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万元/公里)
国道
16
12
6
7
8
省道、县乡道
10
7
4
5
6
村道
14
10
6
7
8
危桥改造(元/平方米)
加固
2400
1600
1000
1200
1400
重建
5500
3800
2200
2800
3200
隧道隐患改造(元/延米)
5类隧道
22000
18000
11000
14000
16000
4类隧道
3600
2900
1800
2200
2500
安全及机电设施
3000
2400
1500
1800
2100
灾害防治(万元/公里)
50
40
25
30
35
总投资比例
项目概算的100%
项目概算的85%
项目概算的45%
项目概算的60%
项目概算的75%
注:
(1)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隧)改造、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车购税资金采用分区域按定额和投资比例两者取低的办法进行补助。
(2)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所有项目全额补助。
福建原革命老区参照中部地区补助标准,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南湘西州、湖北恩施州、江西赣州市、福建原中央苏区参照西部地区补助标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全额补助。
(3)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照项目投资比例进行补助。
(4)国、省、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标准为安全隐患综合治理补助标准,村道为设置连续式防护装置补助标准。
(三)乡镇公路客运站。
区域
乡镇客运站(万元/个)
东部
30
中部
40
西部
50
纳入扶贫规划范围的贫困地区
60
注:
车购税资金补助按定额计算与项目总投资的70%取低值。
(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补助标准
单位:
万元/个
类型
新建服务区
新建停车区
改造服务设施
东部地区
100
35
20
中部地区
125
40
20
西部地区
150
45
20
注:
1.本补助标准适用于已建成公路的新改建服务区。
2.西藏自治区所有项目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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