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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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
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审稿)
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三月
附件: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
附件2: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发改社会[2016]661号《关于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立项的批复》(2016年10月26日);
附件3:
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亳发改社会[2016]804号《关于调整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立项的批复》(2016年12月22日);
附件4:
亳州市城乡规划局选字第34160020160011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6年12月20日);
附件5:
亳州市城乡规划局亳规条字(2016-098)《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2016年12月12日);
附件6: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亳国土资函[2016]673号《关于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016年12月16日);
附件7: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编号3416002017H0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2017年1月25日);
附件8:
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2017年1月20日);
附件9:
安徽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编号AHH17B35911-03《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环评现状监测报告》(2016年12月20日)
前言
01项目特点
为进一步完善亳州市妇女儿童医疗环境和条件,以加快亳州市建设为契机,依托亳州市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建设符合亳州市发展需要的妇女儿童医疗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康复医疗设施,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在亳州经济开发区莲花路以北、香蒲路以南、老君大道以东建设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建成后的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坚持公益性原则,以满足全市妇女儿童及周边市县区妇女儿童的医疗卫生需求。
该项目已于2016年10月26日经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亳发改社会【2016】661号文件予以立项,于2016年12月22日以亳发改社会【2016】804号文件调整了立项批复。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文件精神进行标准化建设,分两期建设实施。
一期工程规划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其中门诊楼6000平方米,医技楼6000平方米,建成以后包括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急诊科、检验科等,设置床位120张,计划总投资4200万。
二期工程规划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其中业务楼14700平方米,地下室3000平方米,辅助用房300平方米,设置床位180张,二期总投资108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环保法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制度。
为此,2016年12月,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委托我单位对“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该项目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实地踏勘和调研,同时收集和核实了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有关工程资料,在现场调查、环境现状监测、预测、计算分析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了解该项目建设前的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提出防治污染和减缓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的可行措施,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须指出的是,本次环评仅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地表水、大气、声以及固
废等环境影响做分析,项目建设运营的辐射影响,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业主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另作辐射环评。
报告书编制过程中,项目得到了亳州市环保局以及亳州市卫计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谨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02环评工作过程
◆2016年12月01日,受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委托,承担了《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2016年12月04日,该项目环评第一次公示在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网站上发布。
◆2016年12月,委托安徽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项目区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了监测。
◆2016年12月07日~2017年01月10日,项目课题组根据分工进行各专题编写、汇总,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并论证其可行性,得出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结论。
◆2017年01月20日,该项目环评第二次公示在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网站上发布。
◆2017年02月,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入内审程序,经校核、审核、审定后定稿。
03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本评价比较关注的环境问题为以下几方面:
(1)项目工程分析;
(2)项目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
(3)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污染防治措施;
(4)医疗废水、医疗固体废物、废气和社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
医疗废物风险事故排放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等;
04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位于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以北、香蒲路以南、老君大道以东),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规划要求,对所排放的污染物采取了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达标,对评价区的环境影响较小。
在全面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三同时”。
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基本可行。
1总论
1.1评价目的与指导思想
1.1.1评价目的
1、通过对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了解项目地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并结合该项目特点,确定主要保护对象和保护目标。
2、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工程分析及类比其他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调查,确定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评价重点,搞清建设项目污水、废气及固废等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并预测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核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提出有关的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为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的环境管理提供参考。
4、论证工程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与意见,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结论,为有关部门的决策、项目的实施及工程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使工程建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5、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拟建工程的可行性作出明确结论,为主管部门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1.2指导思想
根据本工程的设计资料,针对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特点,依据国家、行业、部门和安徽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分析工程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能否达标排放,对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评价中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及“公众参与”的原则,评价中力求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数据准确;结论力求做到科学、客观、公正、明确;环保对策建议做到可操作性、实用性强,并符合国情。
1.2编制依据
1.2.1任务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016.12.01;
1.2.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
8、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9.1;
9、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
10、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1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
1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14、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1;
15、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6.1;
16、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0]第3号《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5.28;
17、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2.14;
18、《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令,1995年);
19、《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11.1;
20、安徽省环保局环监【2002】46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若干意见》,2002.4.10;
21、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环评【2006】113号《印发<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化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6.6.6;
22、《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2005.3;
23、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环建函〔2012〕32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4、安徽省环保厅皖环发〔2013〕91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
25、《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皖环函〔2013〕1533号);
26、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质〔2014〕28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2014.2.19;
27、《亳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4.8.7;
28、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12.30;
29、安徽省人大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03.01;
30、亳州市人民政府亳政【2014】14号《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02.25。
1.2.3技术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7、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10.10;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88号《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2003.11.20;
9、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97号文《关于发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2003.12.10;
1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99号《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12.17;
11、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206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公告》,2003.12.26;
12、《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13、国家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2.4技术资料
1、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2017.01.20;
2、《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7.01;
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
1.3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1.3.1评价等级
根据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性质、特征、项目所在地区的地形特点和环境功能区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1-2016、HJ2.2-2008、HJ/T2.3-93、HJ2.4-2009、HJ610-2016)所规定的方法,确定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1、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
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是由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受纳水体的规模及水域功能而确定的。
本项目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一般生活污水由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亳州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外排。
地表水评价级别判定依据见下表:
表1-1地表水评价等级判定依据
废水排放情况
受纳水体情况
排放量(m3/d)
229.73
河流
宋汤河
主要污染物
COD、SS、BOD5、NH3-N、粪大肠菌群等
水域功能分类
V
复杂程度
简单
地表水规模
中型
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确定本次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2、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项目大气污染物包括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尾气和运营期食堂油烟、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等,考虑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尾气属于临时过渡排放的污染物,因此本环评不作为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评价等级的依据,本环评以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作为大气环境评价等级的依据。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要求,采用SCREEN3估算模式确定大气的评价等级。
根据本项目的工程分析结果,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NH3、H2S,分别计算NH3、H2S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
其中,Pi定义为: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其NH3、H2S无组织排放计算结果见表1-2。
表1-2评价工作等级确定计算结果
项目
单位
评价因子
NH3
H2S
环境标准
mg/m3
0.2
0.01
最大地面浓度(Qi)
mg/m3
0.0007614
0.000001566
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
%
0.38
0.02
D10%
m
--
--
占标率最大值
%
0.38
项目无组织排放NH3最大落地浓度为0.0007614mg/m3,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为0.38%,H2S最大落地浓度为0.000001566mg/m3,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为0.02%。
工作等级分级判据见表1-3。
表1-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判据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场界最近距离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按照工作等级分级判据进行划分,本工程各评价因子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最大值为0.38%,本次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3、声环境评价等级
根据当地声环境质量区域功能规划及项目性质,项目所在区域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2类标准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4-2009)中5.2.5条的规定,对照本项目情况及周围声环境敏感程度,确定声环境评价等级为二级。
4、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
项目废水主要为医院职工和病人生活污水,项目不开采地下水,也不会排放废水至地下水中,不会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变化,也不会因此导致环境水文地质问题,项目属于二级综合医院,属于Ⅳ类建设项目,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Ⅳ类建设项目不需要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3.2评价范围
1、地表水环境评价范围
鉴于本项目废水可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亳州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宋汤河,故地表水环境评价只对项目废水达标排放及纳管可行性进行分析。
2、大气环境评价范围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以本项目为中心,直径为5km的圆形区域。
3、声环境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为厂界及厂界外200m范围内的敏感点。
1.4评价执行标准
根据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亳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本评价执行标准如下:
1.4.1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氨和硫化氢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表1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具体见表1-4。
表1-4空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号
污染因子
环境质量标准
采用标准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mg/m3)
1
SO2
1小时平均
0.50
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2
NO2
1小时平均
0.20
3
PM10
24小时平均
0.15
4
TSP
24小时平均
0.30
5
NH3
一次
0.2
TJ36-79
6
H2S
一次
0.01
2、水环境
宋汤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V类标准,详见表1-5。
表1-5地表水质评价标准单位:
mg/L
指标
PH
COD
BOD
氨氮
粪大肠菌群
V类水质标准
6—9
40
10
2.0
40000个/L
3、声环境
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临交通干线一侧25m内的敏感建筑物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具体见表1-6。
表1-6声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
标准值[dB(A)]
昼间
夜间
2类
60
50
4a类
70
55
4、地下水环境
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III类标准,详见表1-7。
表1-7地表水质评价标准单位:
mg/L
指标
PH
总硬度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
总大肠菌群
III类水质标准
6.5—8.5
450
3.0
0.2
3.0个/L
1.4.2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
废气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中规定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
具体详见表1-7、表1-8、表1-9、表1-10。
表1-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120(其它)
20
5.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30
23
40
39
NOx
240(硝酸使用和其它)
20
1.3
0.12
30
4.4
40
7.5
CO
/
0.12
表1-8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氨(mg/m3)
1.0
2
硫化氢(mg/m3)
0.03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4
氯气(mg/m3)
0.1
5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1%
表1-9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有组织)单位:
mg/m3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1
氨
15
4.9
20
8.7
2
硫化氢
15
0.33
20
0.58
表1-1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单位规模
大型
基准灶头数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6.6
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
≥85
注:
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
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2、废水
污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
具体指标详见表1-11。
表1-11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名称
“预处理标准”限值(mg/L)
1
pH
69
2
COD
250
3
BOD5
100
4
SS
60
5
NH3-N
/
6
动植物油
20
7
粪大肠菌群
5000MPN/L
8
总余氯
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3、噪声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有关规定,具体标准值详见表1-12;运营期项目厂界临交通干线侧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侧执行2类区标准,见表1-13。
表1-12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
Leq[dB(A)]
昼间
夜间
70
55
表1-1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标准单位:
Leq[dB(A)]
标准
标准值
昼间
夜间
2类
60
50
4类
70
55
4、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医疗垃圾(含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有关规定;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掏前应进行监测,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值。
1.5评价重点
根据本项目周围环境特征及项目特性,确定以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对策为重点,着重分析污水、固废的产生和治理,突出水污染源的产生、危害及治理,兼顾噪声污染分析,分析本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为工程的建设和环境管理提供可靠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1.6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位于亳州经济开发区莲花路以北、香蒲路以南、老君大道以东。
项目区域内无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根据区域环境特点和项目地周围环境状况,本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见表1-14和图1-1。
表1-14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要素
环境保护对象名称
方位
距厂界距离(m)
规模(人)
环境功能
空气环境
亳州技师学院
E
600
约2000人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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