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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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协议书
NO:
质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
****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保证整车产品质量,保证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甲乙双方在供应关系中强调缺陷预防,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共同提高产品质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向甲方有偿提供部件,经双方确认该部件定为
类部件,产品质量三包期限为天。
在合作期间经双方协商同意遵守以下协议内容。
一、质量保证:
(一)乙方供应甲方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相关法律、标准及要求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2.国家标准:
执行与产品有关的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3.甲方有关企业标准及技术要求:
包括甲方的企业标准、图纸、技术通知、工程部通知、品管通知、技术协议等;
(二)甲乙双方标准修订要求
1.甲方将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发展择机修订上述标准要求,并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自甲方的新要求执行之日起,乙方产品应执行。
2.甲方因技术改进需对乙方产品改动时,应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由于甲方原因未通知而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因技术改进或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化需对乙方产品改动时,应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甲方,乙方的改动意见必须经甲方技术∕工程、质量部门负责人书面确认。
由于乙方原因未通知甲方而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产品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发展择机修订上述标准要求,并提前书面通知甲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乙方产品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及有关企业标准的有效、正规版本给甲方备案,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更改。
(三)甲方对乙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ISO∕TS16949:
2009或ISO9001:
2008的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2.定期开展内部体系质量审核,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有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产品认证,并保持有效性。
3.甲方根据需要对乙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评定,必要时甲方委托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对乙方(包括乙方的合格供方)质量体系进行第二方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如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可作出限期整改、质量处罚、暂停供货或取消供货资格处理。
5.乙方合格供方名单应在甲方质量部门备案,若有变动应及时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根据需要甲方有权指定乙方的供方,需要时甲方随时对乙方供方进行质量验证和现场审核。
(四)产品设计、开发阶段质量要求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开发进度计划或甲方工作联络函通知等形式)的节点时间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交付物资料、样件和产品。
(五)甲方对乙方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应保证甲方装配的整车使用两年或者50000公里不出现质量问题。
2.乙方为保证制造质量,必须具备较完善的技术资料(产品图样、验收规范、加工工艺等),并对重要工序设定质量控制点,进行监控。
3.乙方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及控制手段,以提高及稳定产品质量。
特殊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采用某种加工工艺,选用指定材料或配备某种检测手段。
(六)甲方对乙方部品存放、包装要求
1.乙方应设置单独的合格部品存放区,存放区要有防尘、防锈、防潮等防护措施。
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要有可靠的包装以保证长途运输后部品不损伤,包装箱应明确标明型号、名称、数量、生产厂家、运输安全标志等,特殊部品应有多层包装或按《技术协议》要求执行,切实起到保护作用。
二、产品验收:
(一)产品验收依据
1.按甲方提供或确认的产品图纸进行验收;
2.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协议进行验收;
3.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在甲方的零部件样品进行验收;
4.国家或行业标准;
5.按GB2828-2003抽样标准进行验收;
注:
如存在多项标准或原标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更改、变更的情况下,执行最高标准。
(二)甲方对乙方产品需达到的质量指标要求
1.乙方零部件入库交检合格率(合格零部件数∕供货总数)为100%;
2.乙方零部件上线合格率((上线零部件数-退库零部件数)∕上线零部件数)为100%;
3.运动性能类部件:
各相关零部件市场故障反馈率不超过千分之一;
4.制动、转向类部件:
各相关零部件市场故障反馈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5.整车防水类部件:
各相关零部件市场故障反馈率不超过千分之三;
6.整车灯具:
市场不良反馈率不超过千分之三;
7.整车电器类部件:
市场不良反馈率不超过千分之三;
8.车身附件:
市场不良反馈率不超过千分之三;
9.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重大、批量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和用户质量投诉为零;
10.国家权威机构或甲方委托检测机构对乙方产品进行的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为100%。
(三)乙方产品到货送检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要求
乙方在每批供货时,必须提供该批产品的合格证证明(零部件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理化检测单等),对于重要、安全件,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能提供近期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可靠性试验报告,否则甲方视为本批产品不合格,有权按《外协件
自检记录管理办法》做出激励措施或做退货处理。
三、产品及企业标识:
1.甲方规定乙方的厂家代码为。
2.乙方应在其配套产品总成及其零部件上不易损坏处(流程性材料在外包装上)标注唯一可追溯标识,标识必须清晰、牢固、便于识别;
3.乙方应在企业内部制定完善的构成总成的主要零部件的追溯性标识规定和方法(如生产批号、采购件来源、数量及操作者等内容),并做好记录,以便实施质量追溯;
4.甲方不定期抽查乙方配套产品总成及其零部件的识别标识,凡未作规范识别标识的产品,甲方按批量不合格处置;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带有****相关标识的配套产品提供给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甲方一经查实,对乙方处以不少于20万元罚款。
四、产品检测:
1、对甲方检测手段不足的零部件或项目,乙方应同意每年向甲方提供不少于1次的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或同意甲方对乙方的产品进行不少于1次的委外检测;
2.在乙方产品质量达不到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或乙方产品出现重大、批量质量问题时,乙方同意对其产品进行委外检验。
以上检测所需零部件及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
3.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进行破坏性试验和检测,相关零部件由乙方免费提供,需要做理化试验和型式试验的,甲方按相关标准收取实验室检测费。
五、质量异常处理:
(一)进货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
1.乙方所供配件经甲方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判定为批量不合格的,甲方将《质量整改通知单》及《零部件检验报告》形式反馈至乙方,并按《配件质量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理;
2.没有达到图纸、技术标准要求,但不影响主要技术性能、外观质量时,可办理让步使用手续,降价使用;
3.进货检验不合格,可挑选的产品,如生产急需,由乙方或甲方委托他人挑选后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办理降价的让步使用手续,两次复检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并按《配件质量管理办法》对乙方再次进行罚款处理;
4.挑选出的不合格品,甲方有权做永久性标识(刻字、涂漆、局部破坏等)后退回;
5.存在明显影响整车外观、装配、性能等质量缺陷的部品作退货处理,对于存在不易区分的有隐患的部品,甲方有权作现场销毁处理;
6.连续三次送检不合格的产品甲方将停止其供货,并取消该产品供货资格。
(二)装配过程中不合格品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引起甲方组装车间停产、待工等,乙方应承担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由组装车间装配过程中挑选出的不合格品,乙方给予以旧换新。
(三)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处理
1.已使用的不合格品按降价让步使用处理;
2.根据对整车质量的影响程度,对库存未使用的部品给予降价使用、退货等处理。
(四)三包期内不合格品处理(由于乙方制造质量问题,用户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1.根据国家三包法的规定执行;
2.经甲方品保部鉴定退回的不合格部品,乙方无条件退换;
3.引起换车、退车的,乙方承担整车及一切相关费用(运费、上牌照费用等);
4.出现批量质量问题、造成较坏影响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安全类零部件失效(如断裂、严重变形、烧车、主要功能丧失等)所引起的质量事故(如造成“人伤车毁”或严重影响品牌形象等)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经济处罚权利;
6.市场反馈超过既定质量指标的,甲方将停止其供货,并取消供货资格,并由配套部开发新的合格配套厂家。
(五)各级别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对整车的抽查中不合格
由于乙方产品达不到国家标准造成判定甲方整车不合格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罚款、检测费,及其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且甲方保留对乙方实施经济处罚的权利。
六、质量处罚、索赔
1.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当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节点时间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交付物资料、样件和产品,影响项目进展,甲方有权每次对乙方进行500元索赔;
2.当乙方质量体系运行失效时,除暂停供货外,甲方将处不低于5万元罚款;
(1)生产现场质量问题判定标准:
AB类问题不良率质量目标为“0”。
以下满足其中条件之一时视为乙方质量体系运行失效,具体如下:
a.A类问题周不良率≧0.6%时;(如:
按日产量200台计算,200台/天×7天×0.6%=8.4台,日产量:
按部件使用车型日产量,如同一种部件当日使用多车型,日产量按多车型综合,以下日/月产量解释相同)
b.A类月不良率≧2‰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200台/天×30天×2‰=12台)
c.B类日不良率≧5%时;(如:
按日产量200台计算,200台×5%=10台)
d.B类月不良率≧3‰时
e.C类问题日不良率≧10%时;
d.C类月不良率≧5‰时;
f.D类问题日不良率≧15%时;
g.D类月不良率≧10‰时;
(2)市场质量问题判定标准:
AB类问题不良率质量目标为“0”。
以下满足其中条件之一时视为乙方质量体系运行失效,具体如下:
a.A类问题季度不良率≧0.15‰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6000台/月×3个月×0.15‰=2.7台)
b.B类月不良率≧2‰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6000台×2‰=12台)
c.C类月不良率≧4‰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6000台×4‰=24台)
d.D类月不良率≧10‰时
3.乙方材料、工艺发生改变、分供方发生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对乙方处不低于2万元罚款,在甲方审核合格前暂停供货;
4.乙方所供产品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或将退货的产品返工合格前又提供给甲方,甲方有权作销毁处理,并按本批货价值3-5倍罚款;
5.乙方产品在甲方让步使用时,按《配件质量管理办法》对乙方本批货价值的2%-10%进行处罚;
6.由于乙方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甲方停线的,按停线时间进行处罚(即:
甲方生产线单小时产能×停线时间×200元);
7.乙方已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未及时向甲方提供详细信息的处不低于5万元罚款;故意隐瞒信息,造成事故的处不低于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第六条8款规定执行;
8.由于乙方产品质量原因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负面影响的,如:
甲方停产组织更换、产品流入市场、负面影响比较严重的情形等,对乙方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A类部件
B类部件
C类部件
D类部件
备注
30万
25万
15万
10万
罚款原则:
不超过全年总价值2倍
(1)生产现场质量问题判定标准:
以下满足其中条件之一时视为负面影响比较严重,具体如下:
a.A类问题周不良率≧1%时;(如:
按日产量200台计算,200台×7天×1%=14台)
b.A类月不良率≧3‰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6000台×3‰=18台)
c.B类日不良率≧7%时;(如:
按日产量200台计算,200台×7%=14台)
d.B类月不良率≧5‰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6000台×5‰=30台)
e.C类问题日不良率≧15%时;
d.C类月不良率≧10‰时;
f.D类问题日不良率≧20%时;
g.D类月不良率≧15‰时;
(2)市场质量问题判定标准:
以下满足其中条件之一时视为负面影响比较严重,具体如下:
a.A类问题季度不良率≧0.2‰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6000台/月×3个月×0.2‰=3.6台)
b.B类月不良率≧4‰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6000台×4‰=24台)
c.C类月不良率≧8‰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6000台×8‰=48台)
d.D类月不良率≧15‰时;
9.因乙方产品质量或设计原因导致甲方产品形成质量缺陷实施召回时,乙方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外,甲方追加不低于30万元的质量索赔,罚款原则:
不超过全年总价值的2倍;
(1)市场质量问题判定标准:
以下满足其中条件之一时视为产品形成质量缺陷实施召回,具体如下:
a.A类问题季度不良率≧0.3‰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6000台/月×3个月×0.3‰=5.4台)
b.B类月不良率≧7‰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6000台×7‰=42台)
c.C类月不良率≧15‰时;(如:
按月产量6000台计算,6000台×15‰=90台)
d.D类月不良率≧20‰时
10.当乙方产品出现安全项目质量问题时,无论是发生在甲方还是最终用户,不论是否造成事故,甲方对乙方处以10-30万元质量罚款;
11.因乙方责任造成国家主管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理或新闻媒体曝光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注:
甲方信誉损失计算方法为:
a、招致诉讼的罚款10-20万元;b、媒体曝光的处20万元以上罚款。
七、技术资料管理
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有图纸、资料、样品及协议,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个人提供或转让,乙方也不能将用甲方图纸、样品制造的产品向甲方指定方以外的厂家提供,否则甲方对乙方处以20万元以上经济处罚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保留法律诉讼权。
八、其它约定
1.与甲方签有《独家供货协议》的乙方,当乙方产品出现批量质量问题,造成较坏影响时,双方约定按第五条4.5款规定内容进行处理。
2.乙方在停止供货两年内应保证甲方三包配件供应,否则将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款处罚。
3.甲方对乙方的经济处罚,将以书面方式下达,乙方应按要求的日期进行确认。
超过期限乙方未确认的,甲方视为乙方认可此处罚。
4.乙方所提供的合格质量证明资料,如与实物质量不符、弄虚作假,甲方将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经济处罚,并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停供整改或取消供货资格处理。
5.甲方依据生产现场、销售市场的质量信息及时将乙方产品的质量信息传递给乙方,乙方根据实际质量状况,将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及实施时间及时反馈甲方品保部。
6.由于乙方送检产品多次出现不合格项次不能及时整改的,甲方将派员前往乙方进行现场技术服务(现场检查、挑选、技术指导等)。
此间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产品质量问题信息对接
双方明确甲方由品保部,乙方由为沟通产品质量信息和协调处理质量问题的主要负责部门(人)。
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若有异议,除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外,其余以国家或行业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
十、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配套合同终止之日后两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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