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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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山西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晋安字〔2009〕5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59号)要求,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59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省政府2009年一号文件为统领,以落实八项制度为保障,以开展为期一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主线,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煤矿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新基地、新山西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组织领导
省政府安委会成立全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领导组。
治理行动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治理行动总体工作方案,对全省各行业和各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省治理行动工作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治理行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
组长:
陈川平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
张根虎省安监局局长
李连琪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杜建荣山西煤监局局长
王守祯省煤炭局局长
王成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邢顺喜省监察厅副厅长
王李金省教育厅副厅长
潘贤掌省财政厅副厅长
康有全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立光省建设厅副厅长
李力省水利厅副厅长
张润省交通厅副厅长
李东洪省国资委副主任
薛维栋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太阳省旅游局副局长
刘军省质监局副局长
张继庆省国防科工办副主任
李文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郭益民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李澍田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
姚建忠省农机局副局长
宋晋冀国家电监会太原监管办副专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委办,负责全省治理行动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治理行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省治理行动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主任:
张根虎(兼)
副主任:
刘晋英省安监局副局长
唐晋省安监局副局长
刘德政省安监局总工程师
各行业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文件精神,与专项整治领导组结合起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四、主要内容
(一)综合内容
各级政府、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
9.各级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区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各市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
(二)专项内容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天然气开采及长途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的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见附件。
道路交通:
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行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等活动,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加大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安装使用和省市两级监控平台建设的力度;实施“安保工程”,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通行条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估;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提高机动车产品质量等。
水上交通:
加强老旧船舶、非标准化船舶安全监管;开展对船员、船舶证书打假专项行动;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和船舶检查力度。
铁路:
加强旅客列车“三品”(即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落实站车防火防爆制度;提高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水平;推进道口设备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工作;查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行为;加强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和管理。
民航:
落实空防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提高机组飞行准备质量,及时妥善处理飞机故障,整顿机坪秩序,严格危险品运输管理。
建筑施工: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制定和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地下暗挖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以及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有害气体中毒、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加强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
建立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加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整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特别是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落实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消防安全要求;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要运行正常;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密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营业前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有效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方可施工、投入使用;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水利:
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清理整改违规小水电站,组织开展农村水电建设、淤地坝、水文地质站、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河道采砂的整治,严格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
电力:
加强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加强重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的安全管理;加强水电站大坝管理;做好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农业机械:
严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和审验;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查处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
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民爆器材:
开展“四超”(即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三违”专项整治;推进民爆企业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的本质安全措施落实;拆除旧生产线要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新建生产线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开展民爆火工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并监督所有民爆企业的所有涉爆场所都要依照民爆安全规范加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保留三个月以上等。
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按照为期一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下达的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调整和确定具体治理内容和工作目标。
五、进度安排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贯穿于各级、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和同步总结,与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5月15日前)。
1.各级、各部门按照《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在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一二阶段各企业自查、县级政府排查登记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并进行整治的基础上,完善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有关各方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专项整治第二阶段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5至10月)。
1.突出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治理行动与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2.加强雨季汛期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
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
对治理行动和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过程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及时掌握情况,同时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营造安全生产环境积极参与配合全国9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逐项销号。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1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员、超载、超速和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开展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并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总结。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于12月5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和单位,同时要切实加强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铁路、民航、电力、民爆和通讯、农机、水利、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既要突出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化,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继续。
通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既要抓现场,反“三违”,治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把事故降下来,又要着力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每个企业安全状况摸清底数,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估,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把这次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舆论曝光督促解决;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与我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严格分类整治,不断提升安全水平;与落实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的工作制度,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五)严格考核,强化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逐月统计并按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同时按要求建立完善控制指标月通报、季发布和年度考核制度,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深入发动,群防群治。
各企业和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治理行动,紧紧依靠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参加隐患治理,杜绝“三违”现象;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和科研院所在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质量和水平。
(七)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治理行动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形成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认真落实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制度,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
对核查属实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的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煤矿
(一)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
煤矿企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针对以下重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
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严禁违反规定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按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逐步提高中小煤矿采、掘、运机械化程度;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安全管理要符合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文件规定。
2.治理瓦斯事故隐患。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可靠,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规定。
应抽采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性防突措施。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标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
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完善承压水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健全防排水系统;治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地表水患。
4.治理火灾事故隐患。
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要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5.治理煤尘事故隐患。
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实施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降尘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和爆破作业,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定期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水棚或岩粉棚的设置及维护符合要求。
6.深化煤矿整顿关闭。
加快小煤矿整顿关闭进度,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已确定关闭的小煤矿名单,并将其关实、关死,达到关闭标准;简化资源整合审批程序,加快整合进度,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严防边整合边生产。
7.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不准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准投产;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8.严格劳动用工管理。
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积极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
9.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10.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治理的其它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二)工作目标
1.煤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后,到2010年全省矿井数量控制在1000处左右。
2.2009年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46人以内,杜绝重特大事故。
3.2009年全省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23亿立方米,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15.485亿立方米。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一)企业安全生产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治理违规开采。
对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不相符的坚决予以治理。
(2)治理违章爆破。
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3)治理不安全出口。
地下矿山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设置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要符合相关要求。
(4)治理采空区安全隐患。
地下矿山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对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开展地压管理和监测。
(5)治理防排水安全隐患。
地下矿山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防排水的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了解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
(6)治理提升系统安全隐患。
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制定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7)治理通风系统安全隐患。
要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风质、风量、风速要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8)治理机电系统安全隐患。
地下矿山自备发电机的功率要满足要求,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主要机电硐室、泵房、主扇风机房等关键部位,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分设两条通讯电缆。
(9)治理露天矿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要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整改高架头、掏采、扩壶爆破等问题;按规定定期检查采场工作帮,定期监测露天边坡稳定性;遇有断层、岩石节理裂隙发育、岩层倾向与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时,制定和落实防止边坡塌方、滑落措施;深凹露天采场要制定防洪措施和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10)治理排土场安全隐患。
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要符合要求;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落实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
(11)严格准入条件。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经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预评价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后,井工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建设由有资质的单位施工,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监理。
(12)治理安全标准化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2.尾矿库
(1)严格准入条件: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方可建设;尾矿库建设要由有资质的单位施工,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监理,隐蔽性工程要开展阶段性验收;无配套矿山的选厂尾矿库原则上不予安全许可或延期换证。
(2)治理尾矿库运行问题。
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整改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问题。
(3)严格坝体安全管理。
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要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要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4)加强应急管理。
制订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和应急预案,准备物资器材;对尾矿坝及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
(5)加强闭库管理。
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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