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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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然林管理办法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目标是,全面停止工程区天然林采伐,对现有森林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妥善分流林区富余职工,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保证林区社会稳定,为工程区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甘肃省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三条 甘肃省天保工程建设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和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工程实施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到政府,并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全省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工程实施区地、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设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省直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天保工程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含地、州、林管局,下同)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县(局)级领导干部;地级培训对象为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科(场)级干部;县(局)级培训对象为本工程实施区基层从事工程管理的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以及需要培训的林业职工和林农。
第八条 根据国家建设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部署,建立省、地、县(局)三级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实施进行动态管理、监测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省直单位应将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建设计划。
第九条 各级天保工程管理机构的办公及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以保证天保工程管理机构的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第三章 工程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条 县(局)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是天保工程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各地必须严格按省上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和省上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组织设计,营造林工程进行作业设计,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必须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设计质量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作业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
第十四条 天保工程建设作业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级天保工程主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关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
中标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组织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对工程质量的监理和监督。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天保工程实施区,禁止采伐禁伐区天然林;限伐区抚育采伐,人工林采伐要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控制下,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于采伐现场公示。
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木材的,由县(局)组织调查,提出清理方案,经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局)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公益林建设布局和任务,合理安排种苗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布局。
优先培育性状优良的乡土树种,积极培育经试验在当地表现良好、耐旱、耐瘠薄、防护效能优异的树种,严禁跨气候、土壤带长途调运种苗,实行种苗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条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天保工程实施区要层层签定管护责任书,下一级管护责任人向上一级负责。
森林管护责任要以合同的形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奖惩结合。
在管护合同中,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把森林管护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二十一条 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线内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经营活动。
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在工程区毁林毁草开垦。
严禁在幼林地、封山(沙)育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征占用林地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内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养殖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培;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四条 禁伐区和封山(沙)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在深入调查资源现状和市场前景的前提下,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天保工程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林地和林下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应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明确操作技术规范,禁止大面积(<70平方米)挖掘和掠夺性采集,维护林地和林下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六条 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
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采取转岗分流、转产开发和一次性安置等渠道,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
工程实施区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鼓励和扶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兴办个体经济,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金融信贷和税费减免政策的扶持,实现再就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实施区的林业职工,要全部加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解决林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和延误,保障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第五章 工程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三十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报方法。
下一年度计划,由下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编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
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
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计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如确需调整,需报省林业厅和省计委审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三十三条 年度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明细计划抄送省级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分别于2月底(县)和3月底(地)前将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别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工程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天保工程资金管理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和工程项目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人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权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执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1999]92号)、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号和甘肃省相关配套办法。
第六章 工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督包括工程监理及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 天保工程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经常安排随机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
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
县(局)级工程管理部门要对每件反映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重大问题,省(地)级工程管理部门要直接派人核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报表执行。
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下级的报表,对报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纠正。
统计核准要从基层班组、工段做起,要建立责任制,确保统计核准数字准确,县(局)级工程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实施单位上报统计核准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监督。
工程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作。
第四十三条 追踪评价监督以年度核查验收、阶段性验收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天保工程主管部门将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地方政府对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建设成绩,问题严重的;
二、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
弄虚作假是指:
1、伪造被核查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2、伪造被核查现场;
3、同一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核查。
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的;
五、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或超限额采伐,情况严重的;
六、使用工程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
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措施不力的。
八、国家林业局通报批评或批转查处重大案件(事故)的。
第七章 工程核查验收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核查验收结果是检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国家对工程实施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
甘肃省天保工程核查验收实行县(局)自查、地级复查和省级核查的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核查验收每年进行一次,于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核查验收和考核评比。
第四十六条 天保工程核查验收内容包括工程组织管理,天然林停伐,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科技支撑等天保工程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七条 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天保工程核查验收工作由各级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具备生态工程监理资质或林业调查设计技术咨询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 通过核查验收,考核评比,省林业厅对完成任务好、工程质量高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措施不力,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将停止安排建设任务,停拨工程资金。
第五十条 省天保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安排,组织对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办法另定。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实施县(局)进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调查结果连同年度核查结果、阶段评估结果一起,作为工程实施目标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天保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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