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员工考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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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为员工营造一个高效、公平、有序的工作环境,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总则
2.1为严格管理公司员工考勤情况,由公司各级部门领导监管员工日常出勤,并督促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2.2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总部各部门。
各销售区域、工程部门考勤员进行辅助管理,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考勤员应熟悉考勤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以保证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3.范围
3.1适用于***及相关联的公司、分公司和驻外办事机构、各驻外机构全体员工。
3.2以下所述员工所指工人(安装生产技工、维修工、保洁员、锅炉工、装卸工、保安员、驾驶员、绿化工等)、普通员工、主管级以上领导,以下简称员工。
3.3公司聘请的顾问、兼职人员、劳务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特殊人员也需要按照本制度执行。
4.考勤管理
4.1考勤记录管理:
员工(不含规定外人员)考勤记录以输入指纹为主,以各部门考勤员统计考勤为辅。
4.2因疾病、手受伤或其他等原因员工无法输入指纹考勤时,需到人力资源中心说明情况,可申请办理《员工考勤签到表》,经审批同意后可采用签到形式进行考勤。
4.3需输入指纹员工范围:
集团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经理(含)级以下员工需输入指纹进行考勤。
4.4集团公司总监级(含)以上领导、子公司和分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原则上可以不输指纹,但是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因公务需要外出时,必须向上级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视为旷工。
4.5按照本制度规定需要输入指纹的员工,每日须保证有两个上班和一个下班考勤指纹记录。
4.6员工因公务外出时必须提前1天签写《公务外出审批单》(距公司办公地点200公里以内或者路程在6小时以内,超过前述时间的按照出差规定执行),经部门直接领导签署意见,报上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4.7办公室员工因公外出必须在前1天下班之前将《员工公务外出审批单》递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各销售区域销售员、展厅销售员、工程部门现场人员除外),生产中心各车间员工交本车间考勤员备案,各车间考勤员在3日内统一将《员工公务外出审批单》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不在规定时间递交或补交的《员工公务外出审批单》,人力资源中心将拒绝接收,并按照旷工计算考勤。
4.8员工如遇临时性工作或突发事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应电话报备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专员或主管领导,并在次日上午下班之前正式补齐手续或递交《员工公务外出审批单》。
4.9自行考勤部门
4.9.1外派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工程部门现场人员,各销售区域销售员,展厅销售员,行政管理部各类工人、驾驶员、保洁员,安全纪律监察部保安员(驻北京办事处其他部门人员除外)不能正常输入考勤指纹的员工,由部门自行考勤管理。
4.9.2每月1日由部门考勤员(内勤员)制作《员工考勤表》,并负责该部门员工日常考勤管理。
4.9.3当月考勤结束时,部门考勤员(内勤员)将《员工考勤表》呈报直接领导审核,再经上级领导审核后,在每月5号之前将《员工考勤表》递交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专员处。
人力资源专员必须认真核对每个人考勤记录,审核后,报人力资源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计算考勤。
4.9.4自行考勤管理的部门,部门直接领导和考勤员(内勤员)必须负起责任,加强员工日常考勤的管理,考勤员(内勤员)每天在《员工考勤表》上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的考勤情况。
员工有请各类假期的、迟到的、旷工的等必须有相应的单据,并留存各类单据,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不定期进行复查。
4.9.5部门考勤员(内勤员)有漏报、错报、迟报、谎报、不报,弄虚作假的和单据保留不完整、不按照规定考勤的,将给予200元/次扣款。
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给予300元/次扣款。
4.9.6部门领导弄虚作假、不真实审报考勤、违规给予员工补签考勤的,将给予500元/次扣款。
考勤员(内勤员)承担连带责任,并给予200元/次扣款。
5.工作时间
5.1销售区域、北京办事处,各驻外机构上班时间不执行夏季和冬季时间,均为:
上午:
8:
30-12:
00,下午13:
00-17:
30。
5.2公司各销售展厅可根据建材市场规定执行上下班时间,自主经营店面可依据经营要求规定时间,但事先必须报备人力资源中心,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能低于8小时。
5.3生产中心各车间可根据生产要求,自行调整时间,但事先必须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同意后可以自行规定时间,但每天工作时间不能低于8小时。
5.4总部各部门工作时间,夏季为:
上午:
8:
00-12:
00,下午14:
00-18:
00;冬季为:
上午:
8:
30-12:
00,下午13:
00-17:
30。
5.5总部各部门夏季和冬季作息起止时间公司将另行通知,以通知时间为准。
6.迟到、早退、旷工
6.1迟到:
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后到岗,且超出上班时间30分钟内的视为迟到。
6.2早退:
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且离下班时间30分钟内的视为早退。
6.3旷工:
6.3.1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6.3.2未输入考勤指纹,无考勤记录者;
6.3.3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6.3.4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6.3.5超过30分钟未到(离岗)岗位,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6.3.6不按照规定和时间办理公出、出差手续者;
6.3.7请假原因不属实者。
6.4处罚:
6.4.1迟到与早退:
主管(不含)以下员工,扣人民币20元/次;主管级:
40元/次,经理级:
60元/次,总监级:
80元/次,副总级以上150元/次。
6.4.2当月累计迟到3次(含)或单次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以旷工半天计;迟到4次(含)以上或单次迟到超过3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以旷工1天计算。
6.4.3因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和交通管制或其他因素(以政府部门发布新闻、公告或由公司认定属于特殊情况的)造成员工迟到,且在30(含)分钟之内,并由人力资源中心发布通知认定的,不予计算迟到。
但迟到的员工必须输入指纹(无指纹按照旷工计算),并办理《特殊情况补签考勤审批单》(不办理视为迟到)。
6.4.4员工因遇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突发损坏事故,造成上班迟到的,每月允许迟到1次,且在10(含)分钟之内,但必须输入指纹(无指纹按照旷工计算),并由人力资源中心调查核实后,并办理《特殊情况补签考勤审批单》(不办理视为迟到),不予计算迟到。
6.5旷工:
6.5.1主管级(含)以下:
旷工1次视为缺勤半天,扣罚30元/次,并扣发半天的日工资;旷工2次以上的,每两次视为缺勤1天(以此合计类推)扣罚60元/天,并按照合计缺勤天数扣发每日全部工资。
6.5.2经理级(含):
旷工1次视为缺勤半天,扣罚50元/次,并扣发半天的日工资;旷工2次以上的,每两次视为缺勤1天(以此合计类推)扣罚100元/天,并按照合计缺勤天数扣发每日全部工资。
6.5.3总监级(含)以上:
旷工1次视为缺勤半天,扣罚100元/次,并扣发半天的日工资;旷工2次以上的,每两次视为缺勤1天(以此合计类推)扣罚200元/天,并按照合计缺勤天数扣发每日全部工资。
6.5.4员工旷工超过7天(含),视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6.5规定的情形给予扣款和扣罚。
未办理手续的,公司将追究其赔偿责任(本条属于严重违规)。
6.6员工因执行临时性任务或因指纹问题,不能输入考勤指纹的,需在当天或次日办理《未输入考勤说明审批单》,并如实填写未输入考勤指纹事由,由部门直接领导,上一级领导审核,再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方可视为到岗,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6.7员工凡是超过规定时间填写(补签)《未输入考勤说明审批单》的,视为无效,均按照旷工处理。
生产中心各车间、各销售区域、工程部门、各驻外机构可以放宽到5日之内。
7.假期
7.1事假:
员工请事假应提前1个(含)工作日(其他请假应提前7天,丧假除外)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单》,由本人向本部门直接领导递交,经部门直接领导审核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方为准假,并在当日将《员工请/休假审批单》递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请假时,应用电话或其它有效方式向直接领导和人力资源中心人力专员报备请假,并于当日内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单》并携带相关证明文书及资料(无证明资料视为旷工)到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补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方为准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7.2病假:
7.2.1员工突发生病(包括各类疾病和交通事故)可以后补请假,但必须在4小时之内用电话或其它有效方式向部门直接领导和人力资源中心人力专员报备,不按时报备的按照旷工处理。
7.2.2员工患病(不含交通事故)需要住院治疗,住院时长按照《医疗诊断证明》规定天数。
治愈出院后次日(1日内)办理请病假补办手续,补假时必须提供区县级(二甲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急诊证明》,否则按照事假处理,超过规定时间补办手续及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7.2.3员工患病出院后需要(诊断证明要求)在家休养,休养期间按照事假处理,但请假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按照待岗(取消原工作岗位,在家等待分配工作)处理。
因病在家休养不能办理请假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不办理手续的,按照旷工处理。
7.2.4员工因患感冒或生其他不重要疾病(不含交通事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请病假时间不能超过2日(含),超过2日以上天数按事假处理。
补假时必须提供区县级(二甲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急诊证明》,否则按照事假处理,超过规定时间或者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7.3交通事故:
7.3.1员工发生自身交通事故按照工伤办法处理,请病假最长不能超过7天,超过8天以上天数按照事假处理。
但是必须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7.3.2员工发生他方责任交通事故均他方责任交通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在期间员工按照事假处理。
但是必须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7.4婚假:
7.4.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正式员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且当年累计请事假在15天以内的,超出15天不享受,请其他假期合计累计不能超过30天的(超出30天不享受),可提前7天向人力资源中心申请婚假,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后补办手续均按照旷工处理。
7.4.2员工请婚假时本人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结婚证领取时间距请婚假时间不能超过30天(超过时间不享受休婚假,按事假办理),经人力资源中心批准后,方可休假。
7.4.3公司(驻外机构)在本地区(300公里以内)的员工(本人户口登记地址)婚假为5天;外地(本人户口登记地址)距离公司单程在300公里(不含)以外的员工,婚假为7天。
7.4.4婚假假期须一次性连续休完,遇公休日可顺延,遇节假日不可顺延(顺延时间按照事假手续办理),超过假期的天数视为事假。
7.5丧假:
直系亲属亡故(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子女、配偶),可以申请丧假,假期为3天。
遇公休日可顺延,遇节假日不可顺延(顺延时间按照事假手续办理),超过的假期的天数视为事假。
7.6工伤假:
7.6.1员工在上下班路途中发生工伤时,但必须在4小时之内用电话或其它有效方式向部门直接领导和人力资源中心人力专员报备,不按时报备的按照旷工处理。
7.6.2员工请工伤假(单方工伤事故)必须按照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不享受工伤事故待遇。
员工住院、看病期间所发生费用的单据必须保存好,在治疗结束后当日本人递交人力资源中心。
工伤审批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法》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
7.6.3员工发生单方工伤事故必须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医院救治,在出院时或治疗结束后提供指定医院开具的《治疗证明》。
重大工伤必须提供《伤残鉴定证明》交各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存查。
7.7探亲假
7.7.1探亲假定义:
是指国籍是中国大陆地区内,老家距公司办公地点(各区域以当驻地办公地区为起点)在单程在300公里(不含)以上,(以员工户口本、身份证登记地址为准)单身、且在公司总部地区或在各区域驻地未建立家庭的外籍员工;外籍员工在公司驻地安家(夫妻双方在当地购房、租房、公司安排住宿,有家庭)除外。
7.7.2外籍员工在公司工作(工龄)满12个月(不含)以上的,可以申请休探亲假,每满12个月有一次探亲假,具体是:
距离公司单程在300公里(不含)以上,500公里内的,每次假期为5(含)天(包括来回路途时间);距离公司单程在501公里以上,1000公里内的,每次假期为7(含)天(包括来回路途时间);距离公司单程在1001公里以上的,每次假期为10(含)天(包括来回路途时间)。
公里数以官方公布的为准。
7.7.3探亲假期一年不能超过1(含)次,(新员工以入职时间计算,满一年以上员工以整年度计算)。
如遇周末公休日可以顺延,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允许顺延。
顺延时间或超过规定休假以上的天数不允许请事假,按照旷工处理。
7.7.4外籍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已结婚有家庭(家在外地,本地除外),因工作原因不能回家休假的,其爱人可以到本人工作驻地探亲,爱人探亲假手续办理按照本人休探亲假手续办理。
一年为1(含)次,给予爱人(不含孩子)报销交通费用、伙食补助(不含住宿费及其它费用),交通费、伙食补助按照出差本人级别标准执行。
爱人到驻地探亲后本人不再享受探亲休假。
爱人探亲天数按照7.7.2规定执行。
7.7.5《员工差旅办法》及其他制度所规定条款和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的为准。
7.8其他假期:
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待定,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另行通知。
未涉及到的假期公司另行规定。
8.批准权限及流程
8.1总部(办公室)员工请事假在1日(含)以内的由员工直接领导批准;在2日(含)以内的由直接领导审核后,报上级领导批准;在3日(含)以上由部门各级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1日进行审批,在当日报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专员处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流程图如下)
8.2各销售区域、工程部门、各驻外机构驻地单程在100公里以上的员工请病、事假在3日(含)以内,由员工直接领导批准;4日以上,在7日(含)以内,由员工直接领导审核后,报上级领导批准;在8日(含)以上,由员工直接领导审核后,报部门上级各级领导审核后,再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请假员工必须在请假7日内将《员工请/休假审批单》递交(可发电子版)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专员处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流程图如下)
8.3员工请事假以外的所有假期(不论天数),必须提前7天申请办理请休假手续(丧假、病假除外),经部门各级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请假员工必须在请假当日将《员工请/休假审批单》递交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专员处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各驻外部门或离公司驻地单程在100公里以上的员工,必须在7日内将《员工请/休假审批单》递交(可发电子版)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专员处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9.假期工资核算
9.1假期扣发工资计算方式为:
员工薪资总额(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工资、其他补助)÷当月应出勤天×请假天数。
9.2日基本工资计算为:
基本工资总额÷当月应出勤天。
9.3日薪资所指: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工资(劳保费、伙食费、交通费、通信费)、其他补助(车补)等,不含月度绩效工资。
9.4事假:
员工请事假的,扣发请假天数日薪资的100%,扣发请假天数日绩效工资的100%。
9.5病假:
9.5.1员工患病(不含交通事故)需要住院,住院期间产生的治疗医疗费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处理。
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员工薪资按照日基本工资数额100%发放,扣发其他日工资的100%。
超过规定医疗天数以上的,按照事假扣发薪资。
9.5.2员工因患感冒或生其他不重要疾病(不含交通事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扣发日薪资的50%,请病假在3日(含)以上的,按照事假扣发薪资。
9.6工伤:
员工发生工伤期间,治疗费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工伤保险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住院规定治疗期间工资按照员工日基本工资的100%发放。
超过规定医疗天数以上的,按照事假扣发薪资。
9.7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亡故的,在规定天数内按照员工日薪资的100%发放,扣发绩效工资的100%。
超过规定时间以上的天数按照事假扣发工资。
9.8探亲假:
9.8.1员工休探亲假期间,在规定天数内按照员工日薪资的100%发放(扣发日绩效工资100%),超过规定时间以上的天数按照事假扣发工资。
9.8.2符合要求的员工不休探亲假的,按照规定天数的日薪资200%给予补助,不计算日绩效工资,补助在下一个月度本人工资中给予发放。
9.8.3员工未休完假期剩余天数按照9.8.2条款计算。
休假时按照《员工差旅制度》所规定标准只报销单程的交通费和伙食费。
10.附则
10.1本办法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10.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修订、补充。
10.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监督执行。
10.4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11.附件
表1《特殊情况补签考勤审批单》,其他表单继续使用人力资源中心印刷的制式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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