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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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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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4.《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5.《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
工程管理科(政务服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包括单建式、结建式人防工程,指挥所工程,地下空间开发、轨道交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的建设审批
2
行政许可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的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
工程管理科(政务服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单指结建式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3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
(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
(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
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设置点修建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建或者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
因下列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应当向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除该建筑物的;
(二)因单位建设发展需要调整该建筑物的;
(三)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需要调整通信警报设施的。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
工程管理科(政务服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审批”适用于单独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审批
4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处罚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审查资格。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综合科(政策法规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其他类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科(政务服务科)、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其他类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备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七条
工程管理科(政务服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其他类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科(政务服务科)、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
其他类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
工程管理科(政务服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2
其他类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公用和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平时使用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
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科(政务服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其他类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科(政务服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4
其他类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防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科(政务服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征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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