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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2
主要指标解释
01.机构类型:
按照调查表列出的“4公有制经济领域企业5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企业6社会团体7民办非企业单位8基金会9居委会10村委会11其他”,在方框中选填相应的序号。
02.组织机构代码: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质检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三证合一”后领取“一照一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9-17位。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本部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第9位校验码填“B”。
03.单位名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0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05.行政区划代码:
指企业(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
青岛市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件2-1.
06.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指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型或产出的主要产品。
如果企业从事的不仅是一种业务活动或不止产出一种产品,应按其主要活动和主要产品填写。
主要活动可按其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较大的确定。
填表单位根据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详见附件2-2)填写行业(字母)门类代码。
07.期末从业人员:
指年末在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
包括:
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或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
村委会“从业人员”是指16岁以上常住人口。
08.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09.单位规模:
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范围进行类型划分,主要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各行业企业规模划分见下表: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
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X<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Z<5000
Z<2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注: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鱼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指标。
10.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它六类。
国有控股:
包括: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集体控股:
包括: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私人控股:
包括: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包括: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于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外商控股:
包括: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11.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指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的人员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0年及以上的人员。
12.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指能够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性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的人员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5年及以上的人员。
13.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指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的人员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0年及以上的人员。
14.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指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的人员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8年及以上的人员。
15.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指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证书的人员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及以上的人员。
以上五个等级包含职业(工种)如: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维修电工、心理咨询师、理财规划师、营销师、机修钳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车工、焊工、工程测量工、育婴师、美容师、美发师、茶艺师、评茶员、护理员、商品营业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医药商品购销员、计算机操作工、收银员、菌类园艺工、混凝土工、服装制作工、砌筑工、保安员等。
16.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指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17.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指通过考试、评定取得,并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政府不再组织评审,由单位自主评价、自主聘用的系列或单位,填写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18.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教授、正高级讲师、正高级教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编审、译审、资深翻译、高级记者、高级编辑、播音指导、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一级指挥、一级作曲、一级作词、一级舞美设计师、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导演、一级指导、一级编导、一级编剧、一级摄影师、一级摄像师、一级录音师、一级剪辑师、一级文学编辑、一级音乐编辑、国家级教练、一级律师、一级公证员、一级飞行员、一级领航员、一级飞行通信员、一级飞行机械员、研究员、研究馆员、主任法医师、文学创作一级、主任中药师、一级美术师等。
19.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农经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副编审、副译审、一级翻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主任播音员、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二级指挥、二级作曲、二级作词、二级舞美设计师、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导演、二级指导、二级编导、二级编剧、二级摄影师、二级摄像师、二级录音师、二级剪辑师、二级文学编辑、二级音乐编辑、主任舞台技师、主任技师、高级教练、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高级引航员、二级飞行员、二级领航员、二级飞行通信员、二级飞行机械员、副研究员、副研究馆员、高级审计师、副主任法医师、高级关务监督、文学创作二级、副主任中药师、二级美术师等。
20.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教师、实验师、工程师、农艺师、兽医师、畜牧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翻译、二级翻译、记者、二级播音员、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工艺美术师、三级指挥、三级作曲、三级作词、三级舞美设计师、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导演、三级指导、三级编导、三级编剧、三级摄影师、三级摄像师、三级录音师、三级剪辑师、三级文学编辑、三级音乐编辑、舞台技师、技师、一级教练、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一级引航员、助理研究员、馆员、助理审计师、主检法医师、关务监督、文学创作三级、主管中药师、三级美术师等。
2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助教、助理讲师、教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兽医师、助理畜牧师、农业技术员、兽医技术员、畜牧技术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助理翻译、三级翻译、助理记者、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医士、药士、护士、技士、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四级指挥、四级作曲、四级作词、舞美设计员、四级演员、四级演奏员、四级导演、四级指导、四级编导、四级编剧、四级摄影师、四级摄像师、录音员、剪辑员、四级文学编辑、四级音乐编辑、舞台技术员、技术员、二级教练、三级教练、四级律师、律师助理、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二副、二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二级引航员、三副、三管轮、限用报务员、研究实习员、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审计师、审计员、法医师、法医士、助理关务监督、关务员、文学创作四级、中药师、中药士、美术员等。
22.高级企业管理人才:
(1)中型企业: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副职以上管理者。
(2)大型企业: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副职以上管理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
(3)各类专业经理人,10年以上任职经历者。
(4)获得和经营活动相关的县级以上奖励、荣誉称号或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者。
23.中级企业管理人才:
(1)小型企业:
董事长、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副职以上管理者。
(2)中型企业: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3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
(3)大型企业: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
(4)各类专业经理人,5年以上任职经历者。
24.初级企业管理人才:
(1)微型企业:
董事长、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副职以上管理者。
(2)小型企业:
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当文化程度,5年及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的企业中层管理者。
(3)中型企业、大型企业:
除高级、中级管理层级之外的管理人员,负责一线管理,负责企业的具体生产执行和企业主要任务的操作监管。
如组长、线长、队长等。
25.金融行业人才
(1)银行机构人才:
管理人才:
各级部门负责人、经营机构负责人等从事管理工作,具有行政职务,且通过行政职务晋升的人才。
高级(高级管理人才):
行级领导
中级(中层):
总行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初级:
基层、支行和网点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才:
从事资金交易、风险控制、信贷审批、信息科技、投资银行、产品研发、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具有职业资格认证或经本行聘任的专业人才。
高级:
部门副总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选填“正高级”);
中级:
业务主管级;
初级:
业务主办级。
技能人才:
从事营销、运营等工作的资源型或操作型人才。
高级:
高级、资深客户经理、主任柜员、会计主管(技能等级选填“技师”);
中级:
中级客户经理、中级柜员(技能等级选填“中级工”);
初级:
助理、初级客户经理、普通柜员(技能等级选填“初级工”)。
(2)保险机构人才
管理人才:
从事综合管理职能的,具有行政职务,且通过行政职务晋升的人才。
高级: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层面总监等;
中级:
总部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助理、二级机构班子成员;
初级:
总部部门室主任级、主管,二级机构部门负责人、三级机构、四级机构班子成员,三级机构部门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才:
从事核保、核赔、精算、法律、产品开发、投资管理、信息技术、营销管理、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等工作,具有职业资格认证的专业人才。
分级主要看从事保险行业的年限、经历及业绩。
高级:
高级技术职称、高级职业资格、资深专家(专业技术资格选填“正高级”);
中级:
中级技术职称、中级职业资格、高级经理;
初级:
初级技术职称、初级职业资格、高、中、初级职员。
业务技能人才:
从事保险业务销售、查勘定损、承保出单、理赔理算、综合内勤等工作的人才。
分级主要看从事保险行业的年限、经历及业绩。
高级:
销售总监(技能等级选填“技师”);
中级:
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重案、查勘组长(技能等级选填“中级工”);
初级:
客户经理(1-3级)、出单、客服坐席、查勘定损、综合内勤(技能等级选填“初级工”)。
(3)证券机构人才:
管理人才:
从事职能管理工作的人才。
高级:
首席经理;
中级:
高级经理、资深副经理、资深经理;
初级:
助理、经理。
专业技术人才:
从事投行、投资、研究、财富管理等业务类工作的人才(业务类)。
分类主要看业绩(证券机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选填“正高级”)。
技能人才:
从事网络金融、登记结算、信息技术、风险控制等技术支持工作的专业人才。
(技术支持类)(证券机构的高、中、初级技能人才的“”技能等级“分别选填“技师”、“中级工”、“初级工”)
电子表格审核要求
公有制经济领域:
*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三类人才必选其一,如同时符合三类人才的标准则可以同时填写;
*如选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则“人才类型”和“任职情况”不能出现一项为空的情况
*如选择“专业技术人才”,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级”和“是否在管理岗位”不能出现一项为空的情况;如“是否在管理岗位”选“是”,则此类人才在“经营管理人才”中也需填写;
*如选择“技能人才”,则“技能等级”和“是否取得证书”不能出现一项为空的情况;
*“从事领域”指本人岗位从事领域,如在一个化工企业,财务人员选择“金融财务”。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
*机构类型为“5、6、7、8、9”均填写此表;
*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三类人才必选其一,如同时符合三类人才的标准则可以同时填写;
*如选择“专业技术人才”,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级”和“是否在管理岗位”不能出现一项为空的情况;如“是否在管理岗位”选“是”,则此类人才在“经营管理人才”中也需填写;
*如选择“技能人才”,则“技能等级”和“是否取得证书”不能出现一项为空的情况;
*“从事领域”指本人岗位从事领域,例如化工企业会计,选填“”金融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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