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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模版修改版
第一篇: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模版)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摘要:
财政转移支付,也称之为财政转移支出,在一般情况下,指的是上下级之间根据相关的标准所展开的财政资金转移。
本文简单的探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制度;措施
就目前的形式来看,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正在日益的得到改善、完善。
首先是数量上的持续的增长,自从1994年分税制实施改革了以后,财政收入基本上就集中在中央,而事权则更多的集中在地方,这是一种纵向不平衡的现象,而为了处理、解决好这一现象,中央就不断的向地方进行财政资金的转移,且数目也是日益增长;其次就是结构更加的合理化。
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在我国加入到了WTO以后,体制性的转移支付比重也相应的有所下降,并且正在逐渐的被其他支付方式取代,比如说一般性的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等等。
虽然是这样,但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必须及时的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进而才能够及时的得到解决、得到完善。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缺失
关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三个点上,分别是:
第一点,缺乏规范中央转移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每年几乎有上千亿元的资金进行转移支付,但是这上千亿元的资金流动却仅仅只是用财政部门所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来进行相关的约束以及规范,由此可以看出极度缺乏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第二点,有相当一部分的资金,在实施转移支付的过程中不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内,比如说在2006年的时候,国家审计署对我国大约二十个省左右进行抽查工作,而这二十个省所返还的收入仅仅只有3000多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有一部分资金并没有切实的纳入地方的财政预算当中;第三点,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当地政府通过高层监督、审计来得到完成的,但是审计机关却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而中央转移支付对预算以及决算又保持不公开、不透明的状况,正是因为这样,大大的增加了相关部门展开监督工作的难度。
(二)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虽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自从开始实施以来,转移支付结构就不断的在得到改进以及得到完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从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来进行衡量,其结构比例还是不够合理,因为承担均等化职能的转移支付力度仍然不够大,而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仍然过于偏高,相反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仍然偏低。
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措施
(一)明确目标,坚持原则要想完善、健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要先明确好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的目标,在这个基础上再秉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支付适度的原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总要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方针来执行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那就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除此之外,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财政转移支付必须能够以提高效率为首要目标并且有利于培养市场机制,正是因为这样,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还必须坚持一个原则——以效率为先。
但是如果只是单方面的去关注效率这个问题,就会使得财政转移支付的纵向、横向均等化失衡,从而直接的造成木桶效应。
也正是因为这样,必须兼顾好公平的原则,因为财政转移支付始终数学社会资产的再分配过程,而这也就要求了当地政府必须合理的、适当的以及理性的衡量好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量度,而且还要从转移支付占当地财政支出比例的角度来进行考虑,并严格的根据中央财力雄厚如何以及地方事权的范围同地方财力承担的力度来仔细衡量以及确定,因为转移支付的量无论是多还是少,都会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要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要尽快的、最大限度的优化转移支付的结构,其步骤包括:
第一,要适当的、合理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第二,要规范、约束专项转移支付;第三,要逐渐的取消税收返还制度。
(三)提高转移支付结算的科学性转移支付结算,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而提高转移支付结算的科学性,则是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途径。
包括了:
第一,要尽可能的加快建立各地政府的统计信息系统。
要建立起规范的、完善的以及健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需要非常多的基础数据,而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又会直接的影响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合理性,所以必须提高政府的统计信息质量;第二,要尽快的完善、健全省以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这几年以来,县乡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基本保障的能力比较脆弱,相当一部分的县财政支出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依存度越来越高,有些县乡财政工资按期发放都存在困难。
这就要求省级财政能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在规范收支行为的基础上,提高财政的协调功能,对国民收入进行再一次的分配。
按照均等、效率以及可计量的尺度,从广义上确定一个最低补助标准。
另一方面,完整意义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包括中央对省、省对市、市对县乡的多层次的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及省与省之间的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
就目前的形式来说,中央对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好于省以下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
相对来说,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展缓慢,这势必会影响到我国整个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全面确立的。
三、总结综上所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仅只是国家财政资金如何使用以及分配的问题,更是关系到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彼此之间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重大关系如何权衡、处理的问题。
正是因为这样,必须加强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健全,这样才能够促进我国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新斌,刘浩,张强干,柯兵,周志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J].财政与发展,2009.[2]盛光明,周会.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J].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李万慧,刘夏阳,赵小蓉.中国究竟应当实行什么样的财政转移支付结构[J].地方财政研究,2009.
第二篇: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的对策[推荐]
1999年以来,我国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
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超过4025亿,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补助7330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一些体制性补助,用于推进地区均衡发展的资金超过10000亿元(吴睿鸫,2007)。
然而,我国实施了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现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
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
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
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54.6%。
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
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
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
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
如2003年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为1513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
其中,税收返还3404亿元,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对地方的其他财政转移支付4207亿元。
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全部财政转移支付的43%。
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致使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
税收返还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
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
专项拨款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运作不规范,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
(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缺乏监督
长期以来人们对财政部门只管拨款。
不问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已是见怪不怪了。
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
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
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目标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随意性大在分税制国家里,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的范围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其成本费用的某些基础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础设施建设法规或单项事业发展法规作依据。
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专项拨款范围太宽,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到处“撤胡椒粉”:
同时,不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分配方法都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难免出现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率。
(六)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形式中,并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方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目前,仍然坚持“存量不动。
增量调节”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基数法”计算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额。
另外还有一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干脆就根据拨付者的主观判断,而不是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这样势必造成财政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财政转移支付演变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行为,影响公正性,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率。
这样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仅不能适当的解决我国严重的地区间财政收入上的差异,而且加剧了这些地区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上的差异。
(七)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如下四方面:
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
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
二是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使来自于不同口径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实现难以保证。
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
使支付对象、资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带有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四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缺少全面、明确的规定,很多违法行为都以“内部处理”了事,造成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视而不见。
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
另外,审计部门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也监督不够。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两个比重,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纵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无一不是以中央拥有较大财力为基础的。
如美国联邦政府掌握了全国财力的60%,日本中央政府集中了63%: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掌握了70%,加拿大和德国中央政府也集中了约50%的财力。
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名义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上升到50%以上,但由于大量的税收返还,中央财政实际可支配财力增量打了折扣。
如果把税收返还约计人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
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
另外,我国财政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虽有所上升,但总体上还是偏低。
所以,提高“两个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另外。
我国国土辽阔,地区差异大,并且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变、快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快速城市化的社会变迁过程之中,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政府更需要拥有较为雄厚的财力。
惟有如此,才能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有序解决社会矛盾,平稳推进社会转型。
当前。
许多问题(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的有效解决,也都有政府财力不足的制约。
第三篇: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设想
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设想
一、我国现行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原则偏离均等化目标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立的,由于分税制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以不损害地方既得利益为原则,致使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沿袭了原体制补助和存量保留的税收返还补助。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目前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在分配制度上存在经济越落后、发展越缓慢的地区,分配的越少,从而造成地区间财力差异越来越大,制约了转移支付均衡地区间公安财力差异目标的实现。
(二)转移支付规模还不够大,未完全解决财权和事权一致的问题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设立以来,公安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一直呈递增趋势发展,目前,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但由于各级财力有限,导致现有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不能满足地方的全部支出需要。
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转移支付未能全部解决公安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矛盾,未能充分实现转移支付平衡地方财力的目标,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仍然不匹配。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太合理
1.目前的公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都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为
目的,容易导致富者欲富、贫者欲贫,不利于均衡地方财力,有悖于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2.一般性转移支付较少,未能充分发挥转移支付财力的作用。
虽然近几年中央加大了公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调增了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但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份额仍然较小。
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较小,必然制约了转移支付资金在公安事业发展中整体均衡效应的发挥。
3.专项转移支付较多,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
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地方各级公安需要按照中央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因此,专项转移支付不增加地方的可支配财力,地方用于日常业务工作的可用财力仍然较小。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
1.转移支付金额可开支范围的规定不合理。
目前,公安转移支付的开支范围规定在办案和装备两个方面,客观因素支付的其他资金不允许占公安转移支付资金,造成地方可支配财力较小,专项转移支付较多但开支范围较小,同时造成“虚假支出”和“变造支出”的现实。
2.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设立、审批、监管等方面机制不完善。
一是部分中央专项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链条过长,需要层层上报、审核、批复,从项目申请到中央部门批复项目,再
到中央专项资金实际拨付到位,往往需要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期间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得不到及时反馈,造成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无法发挥作用;二是由于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管得过细,管理难以到位,部分项目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影响公安专项资金效益;三是片面追求投入的“放大”效应,投入零星分散,不仅不利于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集中力量干大事,还导致地方政府配套负担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专项资金效益的发挥;四是资金分配办法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制度,容易出现“跑部钱迸”的现象;五是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各级公安机关资金管理部门一般都只重视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环节,忽视资金使用和后期监管环节,容易导致项目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问题
3.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晚,各级财政滞留中央专项资金问题严重。
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大规模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地方财政的时间较晚,地方财政还要层层往下拨付,导致年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各级财政部门滞留的问题严重。
不仅影响了当年中央财政预算的执行效果,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律基础不完善
一是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权威和统一的法律基础,
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行的民主性和规范性。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方面的法规很少基础很薄弱。
由此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存在,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的问题。
二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不明确。
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规章中,基本上没有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关系主体的说明,缺乏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致使不同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
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立项、分配、审批、拨付、监管环节都缺乏法定程序制约,导致财政转移支付运行的整个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公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设想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按照新形式下公安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为主线,从合理清楚界定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事权范围入手,逐步理顺各级公安机关和地方财政关系,促进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公开化和法制化,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跨越式改革。
(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规范的财政转移制度要遵循四条原则:
第一,财权和事权相匹配是首要原则,在确定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之间事权的基础上再划分各自的财权,这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所在;第
二,分配指标均等化是基本原则,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以均衡地区间财力,实现基本均等化为基本目标;第三,公开透明是制度原则,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就要保证资金在分配、计算、审核批准、拨付使用、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公开透明,规范各环节的具体程序和确定依据;第四,整合归口是管理原则,整合现有的转移支付项目,实现同类转移支付项目统一归口管理,加强各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使用各自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切实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
第四篇: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容、问题及完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内容、问题及完善
13法硕刘军SA13216913
内容摘要:
所谓财政转移支付制度(FinancialTransferPaymentSystem),是指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增长很快,1994年为2389.09亿元,2008年增长到2.294561万亿元。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最关键主要的第一位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亦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所以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应优先提供,影响人们起点公平的公共服务应达到较高水平。
另外,转移支付方式要根据转移支付目标而定,我国应建立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转移支付模式。
最后,由于受到一些因素影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目前转移支付效果不太理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与中国梦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地对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以研究与进行规范。
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基本公共服务一.研究背景及现象
(一)在所有的国家都存多级政府,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已经吸引了许许多多经济学家的注意。
他们的许多讨论集中在如何判断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人们提出了三个主要的理由。
首先,人均收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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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以上之分析,我们知晓,所谓财政转移支付,也称政府转移支付、预算转移支付或预算补助,是指在多级政府分税体制下,一级政府为实现某种目的,将一部分预算资金及其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其他政府的制度。
而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一套由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的、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为主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转移支付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些年来,这一体系对确保困难地区政府正常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遏制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趋势和国家重大政策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前所述,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不仅是现代国家主权在民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家政权及其财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
在具体实践中,自1995年到2005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从21亿元增加到1121多亿元。
专项转移支付从1993年的36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517亿元。
2005年,除税收返还和体制性补助4144亿元外,中央财政安排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达到733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
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稳定器的功能,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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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
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
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
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中央财政按核定的各地所得税基数,对地方净上划中央收入实行基数返还。
国家对人民的税收返还。
我国的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虽然不能直接归还给每个具体的纳税人,但具有整体的返还性。
其二,是财力性转移支付。
此类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所以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这部分中央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
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
其三,专项转移支付。
此类转移支付有附加条件规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因此又称有条件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以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为依据,对承办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的政府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为了实施其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地方政府代行一些中央政府职能进行补偿设立的补助地方的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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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的税收返还仍以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较强地区的倾斜原则,维护了较富裕地区的既得利益,与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驰。
并且,税收返还虽然在名义上是中央财政收入,但实际上,地方财政对这部分资金具有最终决定权。
(二)其次,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中,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县乡奖补转移支付、退耕还林转移支付都是特定改革和政策措施下增加的转移支付,具有专项用途,将其归入专项转移支付中去更为确切;如果不能并入专项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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