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山世纪广场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定 包租商业委托经营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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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山世纪广场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定 包租商业委托经营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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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山世纪广场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定包租商业委托经营合同1
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书
编号: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
武汉奥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商铺委托经营及管理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奥山世纪城·奥山世纪广场”项目幢单元层号铺位(建筑面积平方米)委托乙方经营及管理,乙方负责商铺招商及培育市场。
第二条:
甲方自愿将上述商铺委托给乙方经营及管理的期限共计五年,签订本协议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在上述经营及管理期内,乙方享有该商铺的经营权、管理权和相应的收益权,以及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的自主转租权。
但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前为市场培育期及装修期,双方一致确认该期间乙方不向甲方支付租金及任何费用。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
上述商铺在委托经营及管理期间,其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即半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本条款所涉租金为税前租金。
2、租金的支付方式
2013年6月1日起至委托期限届满期间的租金由乙方按半年度向甲方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2013年6月10日前支付半年租金计人民币元,2013年12月10日前支付半年租金,以此类推。
3、租金契税及扣缴方式
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所获得的税前租金所产生的契税,甲方同意由乙方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届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为扣除契税后的租金。
第四条:
乙方负责包括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委托经营管理物业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权决定甲方上述商铺在内的物业经营布局和宣传推广;在不改变铺位主体结构和整体风格前提下统一进行装修管理,所涉费用与甲方无涉。
第五条:
上述商铺仅作商业用途。
第六条:
商铺的移交
1、甲方应于上述商铺的出卖人公告的交付日期办理商铺交付手续,并在与出卖人办理完毕交付手续的次日将商铺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届时甲、乙双方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2、如若甲方不能如期至出卖人处办理商铺交付手续,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出卖人公告的交付日期届满后三日内代为甲方办理商铺交付手续,交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商铺即正式移交给乙方经营及管理。
第七条:
委托经营管理期间,乙方负责承担上述商铺所发生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八条:
甲方保证乙方拥有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完整经营管理权利和相应的收益权。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内,甲方有权转让上述商铺的所有权,但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将上述商铺所有权转让他人,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甲方还应会同受让方与乙方共同订立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协议。
第九条:
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承租人签订有关甲方物业的租赁合同获取收益,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甲方的名义对第三方或者承租人违反相关租赁合同或乙方管理制度等行为,向第三方或承租人提起诉讼,需甲方提供相关授权和证照等配合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诉讼费用及诉讼风险均无需甲方承担。
甲方未予协助而致乙方无法实现权利而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
本合同期间,如该商铺实际承租人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事项需要甲方出具商铺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甲方同意予以无条件配合。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书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
(二)政府决定征用委托经营管理商铺和依法需拆除委托经营管理商铺的;
(三)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一条:
商铺的返还
1、甲方同意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委托经营期届满后10日内,乙方应将商铺交付给甲方,并保持届时装修现状(可移动的电器类设施设备乙方可予以拆除)。
2、如甲方愿意继续与经营商户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可在委托经营期届满前90日向乙方提出书面意向,并由乙方协助甲方与经营商户商谈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事宜,但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甲方与经营商户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亦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返还商铺的义务。
3、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以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经营。
如甲方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经营的,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另行商议具体条款。
4、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未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经营的,但仍须继续将该商铺交由乙方统一管理,并按届时乙方统一制定商业管理费用标准向乙方交纳商业管理费用。
5、本合同期满,如果甲方继续将该商铺予以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6、本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甲方承诺按乙方统一经营之规定业态和品质标准进行招商或自营,同时甲方接受并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解除协议当年总租金的3倍,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招商费用、装饰装修费用、经营性设施投资、承租商户一切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因履行及终止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支出与费用损失,以及乙方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其不足部分。
2、甲方保证上述商铺权属清晰,若甲方发生与上述商铺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而导致乙方或实际经营商户受到损失(该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招商费用、装饰装修费用、经营性设施投资、承租商户一切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因履行及终止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支出与费用损失,以及乙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时,甲方应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3、甲方违约解除协议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补偿乙方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的,应按当期应交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逾期达六十日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协议书。
因乙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书或者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书约定支付租金达六十日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所涉年租金的3倍。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其不足部分。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所有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一:
甲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
平面图
附件三:
商铺设施移交表
附件四: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或本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商铺委托投资经营合同
受托方:
X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
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鉴于:
乙方已经购买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方)依法开发建设的位于————————(以下称“————————”)号楼___层__号,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以下称该房屋),双方已于20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乙方购买该房屋将用于投资经营,并愿意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经营机构对该房屋与其他相邻的商业面积统一进行商业规划、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该房屋的统一委托经营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陈述及保证
1.1为本合同之目的,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及保证:
1.1.1甲方是一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管理公司。
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甲方已取得经营、管理“——————————”业务的所需的——————————授权。
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事宜将完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1.3甲方签署并执行本合同无需得到任何第三方的首肯,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人士已获一切必要的授权,为甲方有效授权代表。
1.2为本合同之目的,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及保证:
1.2.1乙方对其所购买的“——————————”的该房屋具有合法的、完整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1.2.2乙方同意对该房屋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统一的经营管理、统一商业规划和统一招租,同意在必要时统一经营管理机构可以将几个产权人拥有的出租单元共同出租给一个承租商户。
1.2.3乙方将遵守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公约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向开发方方支付总房价款及相关费用等其他责任和义务。
1.2.4并无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命令或其他执法机构的有效决定、裁决或命令禁止或限定乙方所属的本合同项下的该房屋。
1.2.6乙方签署并执行本合同无需得到任何第三方的首肯,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之人士已获一切必要的授权,为乙方有效授权代表。
第二条合同效力
2.1本合同效力及于甲、乙双方,乙方包括该房屋的全部产权人及其受让人、继承人。
2.2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转让、赠与、债务抵偿等的处分行为,均不得与本合同约定发生矛盾、冲突或者任何不利影响以至于管理机构依据本合同对该房屋的统一经营权受到任何实际影响。
否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对该房屋不得设定抵押等担保物权。
第三条统一经营管理和统一招租
3.1乙方购买该房屋的目的为投资经营,为保障投资和经营回报,乙方同意将该房屋交由甲方及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商业规划、统一招租。
3.2乙方授权管理机构办理如下事项:
3.2.1对该房屋与“——————”商业部分进行统一的规划、招商;
3.2.2与承租商户进行招租事项的谈判协商,并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内
以甲方的名义与承租商户订立关于出租单元的租赁合同,甲方全权确定所有关于租赁的价格、汇率等相关事宜,乙方对该出租合同予以完全认可;
3.2.3代为向该房屋承租商户按期收取房屋租金;
3.2.4自收取的房屋租金中,代为缴纳房屋租赁法定应由乙方负担的税费;
3.2.5签署及处理与上述委托事项办理有关的一切文件;
3.2.6为免疑义,甲方对本商场包括其公共空间进行统一经营,相应的管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费用、招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收益甲方有权取得。
3.2.7乙方成为该房屋实际经营者的情况:
乙方购买该房屋用途为商业,乙方明确该房屋应是“——————————”商业整体的一部分,为保证和实现“——————”作为高端品质和所有产权人共同的经济利益,乙方如有成为该房屋承租商户的意向,则乙方仍需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签署所有承租商户需签署的法律文件,需遵守管理机构制订的统一管理、统一商业规划、统一招租等方面的所有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并需按期缴纳除租金以外的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等商场运营、管理费用,履行所有承租商户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所有的管理规定和罚则,根据甲方及管理机构对外招商的业态形式、租户品牌之市场档次进行经营,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乙方成为该房屋实际经营者的同时,乙方自动放弃所有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回报。
3.3第一个统一经营期限: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即授权甲方管理机构对该房屋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商业规划、统一招租,并对此前的招商工作予以追认。
甲方保证其招商、经营的业态合法,由于经营业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向乙方支付经营回报的期限自该房屋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及买受人全款付清或贷款已放到开发商账户之日起算,满10年终止。
第四条回报承诺
双方确认:
该房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简称“房屋总价”),相应各年的固定保证租金金额为:
(如交房时房屋有面积差异,届时将按出卖人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中的实测面积重新计算总价,并以此房屋总价为基数计算后续的固定保证租金)
第一年为房屋总价的6%,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年为房屋总价的6.5%,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年为房屋总价的6.5%,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四年为房屋总价的7%,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年为房屋总价的7%,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年为房屋总价的7.5%,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年为房屋总价的7.5%,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年为房屋总价的8%,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九年为房屋总价的9%,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年为房屋总价的10%,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
甲方每6个月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每6个月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将该6个月租金中约定回报给乙方的部分向乙方和甲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______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划拨的方式或现金方式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费用负担
6.1承租商户在承租乙方委托经营的商业单元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供暖、燃气、空调等费用以及该单元应缴的物业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保安、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费、管理者酬金等)由承租商户负担。
6.2乙方按下列形式承担发生的费用:
6.2.1乙方承担公共维修基金及办理产权证产生的费用。
6.2.3甲方在第一年度委托经营不成功,乙方承担本年度物业、取暖等费用。
之后的九年里无论甲方是否租出去,乙方都不在承担物业、水、电、暖等费用。
第七条经营场所装修
7.1根据管理机构统一招商的实际需要,乙方同意该房屋交付的设施、结构等以实际交房现状为准。
与买卖合同出入之处,如属于管理机构为承租商户额外增加了设备、设施的,不向乙方收取额外费用;如属于管理机构减少了设备、设施的,乙方也不要求承担责任。
7.2乙方授权管理机构和/或承租商户对该房屋进行二次装修,装修时在保障房屋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经营需要,对该房屋的布局、结构进行必要改动,有关费用由管理机构和/或承租商户负担。
在甲方或下一届承租商户确认接受/接收的前提下,甲方和/或本届承租商户可以不承担在租期满后恢复该房屋原状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交付租金,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委托统一经营期间擅自收回该房屋或违背本合同规定,或经营期届满后不执行经全体产权人书面投票形成的一致意见,导致统一经营管理无法继续进行的,视为根本违约,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20%的违约金,并对由此造成的甲方/管理机构向其他产权人以及承租商户赔偿的损失承担全部补偿责任,并且甲方在本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向乙方做出的回报承诺自动失效。
8.3若该房屋因乙方设立抵押、担保债务而被抵偿或受到任何依法进行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乙方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使本合同之统一经营管理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年回报价款的违约金,并且甲方在本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向乙方做出的回报承诺自动失效。
8.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争议解决和权利保留
10.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和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10.2裁决过程中,本合同未受影响的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通知
11.1各方应按相互发送通知,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协议、合同或其他通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送至本合同开篇所列地址或号码或本合同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号码。
11.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3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效力
12.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必须以书面作出,并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盖章生效,该修改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
13.1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义。
13.2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以中文写成,本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4保密:
本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商业条款等全部内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披露或评论等。
本条义务的期限不受本协议书期限的约定。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守约方均有权保留对违约方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权利。
第十四条定义
14.1公共空间:
指——————范围内由各出租单元分摊的或未分摊的不属于出租单元范围内的空间;
14.2统一经营管理:
指根据本公约由统一经营管理机构(定义见下)实施的对本商场的统一管理、统一商业规划、统一招租的经营活动;
14.3统一管理:
指管理机构依据本公约制定“承租商户管理规定”(或类似文件)及其它相关的制度、条例、规章、罚则,从而对本商场承租商户(定义见下)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其员工、商品、钱款收取方式、日常经营活动等各方面的管理及相应的处罚办法;
14.4统一商业规划:
指管理机构为保证和实现“——————”的档次、品质和全体产权人(定义见下)共同的经济利益,对本商场制定的整体经营管理方案;
14.5统一招租:
指为了避免本商场各产权人自行招租引起价格竞争从而损害产权人自身利益,并贯彻落实统一管理、统一商业规划要求,由管理机构实施的整体推广、租赁活动;
14.6承租商户:
指与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的本商场内出租单元的实际经营者;承租商户须遵守管理机构制订的统一管理、统一商业规划、统一招租等方面的所有规定及物业管理公约规定,并需按期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等商场运营、管理费用;商场的产权人如同时成为承租商户,则必须履行所有承租商户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所有的管理规定和罚则;
14.7产权人:
指包括本公约乙方在内的本商场各单元商业用房产权所有人和买受人。
附:
补充协议
自第一个统一经营管理期结束的前6个月,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不再按照第四条回报承诺约定的固定租金回报乙方。
乙方可按以下的方式任选其一:
1.第一个统一管理期结束后,该商铺租户租约未到期,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让租户退租及扰乱租户的经营,乙方可收取按照该商铺面积产生的实际租金收入扣除甲方所缴纳的税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的净租金收入。
在乙方做出选择本条款(补充协议1)的同时乙方自动放弃补充协议中第2、3条的选择。
2.第一个统一管理期结束后,甲方有权再制定出统一包租方案,回报率由甲方制定,乙方也可选择下一期的统一经营管理。
在乙方做出选择本条款(补充协议2)的同时,乙方自动放弃补充协议中第1、3条的选择。
3.如乙方希望成为该房屋实际经营者(承租商户)或自行招募该房屋的承租商户,应限于在第一个统一管理期结束前的2个月向甲方送达书面申请,并在与该商铺之前已签租无任何矛盾的前提下,按照本公约3.2.7款之规定,在保证和实现“xxxx”作为一流商铺的档次、品质和所有产权人共同的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在获得甲方视其业态种类和品牌形象档次等情况评估批准后,和甲方签署所有承租商户需签署的法律文件,在乙方做出选择款(补充协议3)的同时,乙方自动放弃补充协议中第1、2条的选择。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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