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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参考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明细表
一、保单号:
二、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
三、适用条款:
国内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特别扩展条款。
四、投保人:
1、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2、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湖北省黄石至通山段一期土建工程各施工合同段承包人。
(具体各施工合同标段承包人)
五、被保险人:
1、湖北阿深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2、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湖北省黄石至通山段一期土建工程各施工合同段承包人。
(具体各施工合同标段承包人)
3、其他关系方(见“第一受益人”内容)
六、第一受益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七、保险标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为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湖北省黄石至通山段工程各施工标段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不包括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
八、工程地址:
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湖北省黄石至通山段工程。
各施工标段的起迄桩号:
九、保险期限: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保险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缺陷责任期指全部工程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4个月)
2、保证期:
12个月(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十、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赔偿项目在建设期间一切永久及临时工程及其材料、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本保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引起的物质损失或灭失,包括对因本保险发生损失所产生的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赔偿因发生与本保险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及/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十一、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
总保险金额为各合同段土建施工工程合同价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部分
各施工标段内每施工标段的累计赔偿限额:
人民币1,000,000.00元,事故次数不限。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
人民币200,000.00元
(注:
以上所述的每次事故是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
十二、免赔额:
物质损失部分
1、地震、风暴等特种风险:
隧道15万元,其他10万元;
2、洪水、暴雨、水灾、地面下沉下陷等地质灾害:
隧道为10万元,其他为5万元;
3、其他一般风险:
2万元。
十三、保险费率及总保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
‰,按保险金额计算确定保费
为:
元;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按保险金额计算确定保费
为:
元。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总保费为:
元。
十四、缴费方式:
总保费分期支付。
第一期:
人民币元,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
第二期:
人民币元,在年月日前支付;
第三期:
人民币元,在年月日前支付;
第四期:
人民币元,在年月日前支付。
十五、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六、争端的解决: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争议将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七、特别约定:
1、禁止保险人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让给其它保险人(国家规定的再保险公司除外)。
如发生这类情况,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费,还可要求保险人赔偿因此蒙受的损失。
2、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从保单签发之日起承担。
十八、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合同的各部分,其与本保险单/合同的其他规定相冲突,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清理残骸条款(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600万元)
2、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100万元)
3、专业费用条款(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300万元)
4、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5、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6、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7、工地外储存条款(每一储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300万元)
8、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100万元)
9、灭火费用条款(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300万元)
10、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保证期:
12个月)
11、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12、内陆运输条款(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
人民币2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
人民币1万元)
13、交叉责任条款
14、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100万元)
15、预付赔款条款
16、场所外修理特别条款
17、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
18、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19、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20、错误和遗漏条款
21、免检条款
22、污染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3、保险受益人条款
24、盗窃险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5、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26、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7、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条款
28、工程延迟验收条款
29、工程完工部分条款
30、公估理算师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一、物质损失部分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
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做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被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
(一)对被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被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九、特别条款
1、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保险期限内,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所列明的限额人民币6,000,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所列明的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时,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使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期限内,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人民币3,000,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突发性原因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
”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
(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三)储存期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一储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300万元
8、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a.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保险人对上述
(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b.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
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的工资,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不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
(一)被保险的承包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
(二)因受损部分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造期内的施工原因引起,在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的期限见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期限。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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