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合同中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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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合同中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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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合同中小
文本编码:
CMBC-HT-363(公司2011)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
编号:
公授信字第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各方当事人
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各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
文本编码:
CMBC-HT-363(公司2011)
综合授信条款
本综合授信条款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一条甲方在本授信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大写,小写,币种。
第二条类别:
□本授信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及其等价物担保的额度,即甲方或甲方以外的第三人交纳保证金及其等价物后所使用的等额融资不占用上述额度。
□本授信额度是指非扣除保证金及其等价物担保的额度,即甲方或甲方以外的第三人交纳保证金及其等价物后所使用的等额融资占用上述额度。
第三条本授信额度可用于至少下列一项具体授信品种:
1、流动资金贷款2、开立银行承兑汇票3、商业汇票贴现4、开立保函5、法人账户透支6、保理融资
第二章授信期限
第四条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包括起始日及届满日当日,若届满日为非营业日的,应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准。
甲方在此期间可依照本条约定申请使用额度办理具体业务。
第三章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五条在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同意甲方使用授信额度、甲方可以使用额度叙作的具体业务品种、期限、金额等。
第六条甲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甲方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授信期限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
第七条甲方必须在约定的授信期限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若本合同中约定的授信品种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开立保函,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保函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截止日。
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由各授信品种条款及其附件确定。
第八条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乙方可以批准甲方的额度使用申请,但乙方决定放弃的条件除外:
(一)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经年检合格的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明;甲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作为本授信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三)甲方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四)法律要求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额度的变更与管理
第九条乙方有权随时对本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如甲方出现不符合本合同附则第四条约定的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限或额度。
第十条在授信期限内,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停止、取消甲方继续使用剩余的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一年期以上授信的执行仍须通过乙方的年度授信审查,对不能通过乙方年度授信审查的,乙方有权宣布提前终止该授信。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和甲方已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或其他合同(统称“原授信合同”)中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纳入□不纳入本合同授信额度中使用。
受信人(甲方)同意使用其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司名单
1、公司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邮编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2、公司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邮编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3、公司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邮编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4、公司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邮编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5、公司全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邮编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信人(甲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文本编码:
CMBC-HT-363(公司2011)
流动资金贷款条款
本流动资金贷款条款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第一章借款用途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章借款金额与期限
第二条借款金额为大写,小写,币种。
以上借款金额是指:
□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额度有效期与综合授信条款约定的最高授
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一致,每笔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
如甲方已签署《联保授信额度合同》,则额度的有效期、类别与编号为
的《联保授信额度合同》之约定相一致,每笔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
□非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额度有效期为年月日
至年月日,每笔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
□单笔贷款业务,该借款金额不可循环使用,贷款期限为自年月
日(约定的首次提取日)至年月日(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上述贷款期限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如借款金额为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或非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以内,对于已被清偿的额度,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可以再次申请使用;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随时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额度;额度有效期届满时,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
甲方必须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
若额度有效期间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甲方在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时,必须提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提款/支付申请书》。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提款/支付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贷款并通知甲方。
第三章利息计算
第四条利率计算
(一)□本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该年利率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浮动比例计算确定的。
□本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上述约定贷款利率与实际贷款利率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利率为准。
(二)本贷款按照第七、八、九条的约定发放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向乙方支付自提款日或上一结息日的次日起至该结息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到期的本金。
(三)贷款的计、结息周期为:
□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二十日,但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二十日或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
□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利随本清,利息于到期日一次付清。
(四)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贷款利率上浮%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五)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就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日起(含该日)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罚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挪用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乙方并可追究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且有权随时宣布全部或部分未到期贷款立即到期。
(六)本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基准利率,则本贷款利率选择为:
□不随之调整。
□自动在新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日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对该笔贷款开始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应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息。
本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根据本条第六项约定进行的利率调整,双方无须签订协议,且无须通知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其他利率调整方式
第四章借款发放及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采用下列方式提取借款:
□一次性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
□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1中的约定分次提取
□其他方式:
第六条甲方提取任何一笔借款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并且每次提款均须至少提前三个营业日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提款申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款,但乙方在以下条件未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并不构成乙方的履约瑕疵:
(一)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经年检合格的甲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明、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甲方董事和与本贷款事宜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各自的签字样本。
3.有关本贷款及授权相关人员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4.甲方签署的提款申请。
5.对于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第一笔放款之后的每笔提款,应提供前次自主支付贷款的使用情况说明。
(二)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贷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三)作为本贷款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四)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乙方满意的解决或得到乙方的豁免。
(五)甲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均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六)至提款时甲方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七条借款的发放
对于甲方的每笔提款,乙方核准后将核准的借款发放至甲方的贷款发放账户,并自提款日起开始计息。
本贷款发放账户为:
□放款监管账户,对于该放款监管账户,乙方不出售重要空白凭证,不通存通兑;并且,除非另行取得乙方同意,不开通企业网上银行。
开户行:
。
账号:
。
□结算账户
开户行:
。
账号:
。
□其他:
。
第八条借款的支付管理方案
(一)本贷款采取如下方案支付:
□全部受托支付。
□全部自主支付。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受托支付,其余采取自主支付:
受托支付条件为:
1.甲方单笔支付金额大于人民币元,不含本数。
2.。
(二)在上述约定的贷款支付管理方案中:
受托支付是指甲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3的要求向乙方提交《提款/支付申请书》及商务合同等相关文件,乙方审查合格后,根据甲方的支付申请和支付委托将相应款项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是指甲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3的要求向乙方提交《提款/支付申请书》,乙方审查合格后,根据甲方的支付申请将相应款项划付至贷款发放账户后,并由甲方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甲方应按□月□季向乙方定期报告贷款的使用记录和资料;并且,在乙方另有其他要求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另行及时提供贷款使用记录和资料。
双方另行约定其他监管方式的,甲方还应执行乙方的其他监管要求。
(三)借款支付过程中,甲方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使用出现异常的,乙方有权降低受托支付方式适用的金额标准;也有权暂停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在此情况下,乙方可及时通知甲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第九条借款的支付
贷款发放账户内的款项,均应按照约定的支付管理方案进行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
甲方申请支付每笔款项均应提前向乙方提交《提款/支付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乙方核准后对甲方申请的该笔款项进行支付;乙方认为甲方的支付申请不合格的,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调整或拒绝甲方的支付申请,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等任何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借款的偿还
第十条借款的偿还
(一)甲方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为:
□于到期日一次还本;
□按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2所列日期及金额分期还本。
(二)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为资金回笼账户:
开户行:
账号:
。
资金回笼账户用于资金回笼并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还款账户,甲方须及时应乙方要求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说明。
若乙方要求,甲方应与乙方就该还款账户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三)约定提款日与实际提款日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贷款的实际首次提取日与约定的首次提取日不同的,贷款的到期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甲方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的,贷款到期日依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及贷款的实际首次提取日自动变更。
2.甲方偿还借款本金的方式为分期还本的,贷款到期日依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及贷款的实际首次提取日自动变更,其余各分期还本日不因实际首次提款日而变更,贷款应按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2所列各分期还本日期及金额到期清偿。
(四)如遇还本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还本日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相应的利息亦应计算至顺延后的还本日。
如遇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则相应的利息仍计算至结息日当日,但利息支付日顺延至结息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五)甲方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清偿借款本息时,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甲方提前还款应在借款并无任何逾期的前提下进行,并应当提前十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甲方的提前还款申请: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并不收取甲方违约金。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除按照甲方实际用款天数及约定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外,还有权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金额×(约定借款期限-实际借款期限)×日违约金比例;
□甲方不得提前还款。
(七)若甲方认为需要展期,应当至少在贷款到期日前三十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乙方不同意展期的不得展期,甲方应按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第六章特别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均视为甲方违约: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到乙方办理提款手续,逾期时间达到或超过约定的提款日三十个自然日,乙方有权依违约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计收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款项。
(三)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提取和支付贷款的。
(四)甲方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提款应采用受托支付要求的。
(五)甲方的贷款发放账户、还款账户被有关机关冻结或扣划的,或者甲方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甲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突破本合同约定的财务指标的。
(七)甲方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且不能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做出补救的。
甲方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除有权按照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外,有权宣布全部或部分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停止继续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如下:
附件3:
《提款/支付申请书》
附件4:
约定财务指标
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1
甲方分次提取借款的时间及金额表
编号:
___________
次数
提取时间
金额(大写)
1
2
3
4
5
6
7
8
9
10
以上约定的提款时间、金额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2
甲方分次偿还借款的时间及金额表
编号:
___________
次数
偿还时间
金额(大写)
1
2
3
4
5
6
7
8
9
10
实际到期日发生变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到期日为准。
文本编码:
CMBC-HT-363(公司2011)
银行承兑条款
本银行承兑条款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第一章承兑额度
第一条承兑额度金额为大写小写,币种。
以上承兑额度是指:
□综合授信项下乙方授予的用于承兑业务的可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与综合授信条款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一致。
如甲方已签署《联保授信额度合同》,则额度有效期、类别与编号为
的《联保授信额度合同》之约定相一致。
□非综合授信项下乙方授予甲方的用于承兑业务的可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上述可循环使用额度为非保证金风险额度,额度占用金额按照每张汇票的票面金额减去该张汇票下已交存的保证金数额后的余额计算;但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保证金除外。
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内,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可以再次申请使用已被完全清偿的额度。
额度有效期届满时,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
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日。
若额度有效期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不定额承兑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可随时申请承兑。
额度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日。
若额度有效期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甲方向乙方单笔申请的承兑业务,该额度为一次性,不可循环使用。
第二章承兑申请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汇票承兑时,应按银行承兑条款附件的格式提交《承兑申请书》,并提交交易合同的正本或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甲方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以证明属实;还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提交其他文件和材料。
乙方有权根据约定以及其内部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予以承兑。
乙方审查同意承兑的,直接依本约定和甲方的承兑申请书办理而无须另签承兑协议。
第三条甲方确认其委托支付《承兑申请书》中汇票金额不附加任何条件。
乙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汇票金额。
第三章汇票用途
第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约定的汇票,甲方只能用于与《承兑申请书》列示的收款人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交易的结算。
第四章保证金
第五条乙方依约承兑汇票之前,甲方应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的保证金存入开立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以担保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甲方应始终维持保证金比例不低于上述比例。
保证金账户具体信息见《承兑申请书》。
约定的保证金比例与《承兑申请书》中确定的比例不一致的,以《承兑申请书》为准。
由于司法/行政强制措施、乙方按约定行使扣款权等任何原因致使该汇票下的保证金余额不足时,甲方应在两个营业日内补足。
甲方以保证金账户内开立之时和开立以后任何时候收到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设定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在汇票承兑和相关汇票项下对甲方拥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款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其他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调查取证及追索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
乙方收到提示付款的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后先以甲方的保证金对外支付,不足部分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在甲方开立于乙方处的其他存款账户中予以扣划。
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付时,币种不同的,按划付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五章费率、利率
第六条乙方对《承兑申请书》中汇票承兑时,按汇票票面金额向甲方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约定的费率与《承兑申请书》中确定的费率不一致的,以《承兑申请书》为准。
甲方在取得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之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手续费。
第七条甲方保证金账户和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汇票,乙方垫付票款后,有权将垫付票款转为甲方的逾期贷款,并有权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甲方完全清偿之日止,对垫付的票款按每日万分之的利率收取罚息。
第六章其他担保
第八条为保证乙方垫款得到清偿,甲方提供附则中约定的担保。
乙方自垫付票款之日起,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章特别承诺与保证
第九条特别承诺与保证
(一)甲方承诺申请承兑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二)甲方承诺申请承兑汇票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并且清楚、明确,汇票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没有记载“不得背书”、“不得质押”或类似字样。
(三)甲方保证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天将票款足额存入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及/或存款账户上。
(四)甲方保证,甲方与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不构成拒绝履行其义务的理由。
第十条银行承兑条款附件:
承兑申请书
文本编码:
CMBC-HT-363(公司2011)
开立保函条款
本开立保函条款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乙方按下列选择的方式为甲方开立保函:
□乙方在综合授信条款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及其有效使用期限内为甲方开立多个保函,上述额度为可循环使用额度。
如甲方已签署《联保授信额度合同》,则乙方在编号为的《联保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额度及其有效使用期限内为甲方开立多个保函,额度类别以《联保授信额度合同》为准。
保函具体类型、受益人等见甲方每次提交的《开立保函申请书》。
□乙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内,在不超过的限额内为甲方开立多个保函,保函具体类型、受益人等见甲方每次提交的《开立保函申请书》,上述额度为可循环使用额度。
□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于年月日开立以
为受益人的(保函种类)保函。
保函有效期为。
担保金额为大写小写,币种。
第二章开立申请及费用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保函时,应按开立保函条款附件格式提交《开立保函申请书》,乙方对于甲方的申请,有权根据约定以及乙方届时实施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具体业务的情况,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开立保函。
经审查认为可以开立保函的,双方无须就每笔业务另签开立保函协议。
第三条保函有效期间,乙方按□年□季□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费,费率为%,金额为,收费币种为。
各期担保费按担保金额计算。
按年、季计收担保费的,首次担保费由甲方于年月日之前交付乙方,以后每年、季首日交付担保费;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的,由甲方于保函开立日前一次性交付乙方。
甲方届时未支付担保费,乙方可主动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
对逾期未支付的担保费金额按应付担保费金额的日万分之加收违约金。
保函有效期届满,乙方在收到保函受益人有关确认保函失效的通知或退回的保函之前,仍有权向甲方收取担保费。
以上约定的费率、担保费金额、付费方式与《开立保函申请书》不一致的,以《开立保函申请书》为准。
第四条
(一)乙方收到保函受益人(包括保函权益受让人)发来索付通知后,经审核并确定应付后,有权先以甲方的保证金对外支付,不足部分乙方有权但无义务从甲方开立在乙方的其他存款账户中扣收。
(二)乙方自主对外付款后,甲方账户金额不足清偿部分,甲方应当立即偿还,并按每日万分之支付利息。
(三)因乙方对外出具保函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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