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书范文3篇(共4页)2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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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书范文3篇(共4页)2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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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书范文3篇
民间借贷诉讼书范文篇一:
原告:
,男,汉族,XXXX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社皇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年23,联系电话:
。
被告:
,女,汉族,XXXX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县新生镇星火裕民村1组0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XXXX年0.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
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
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XX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诉讼书范文篇二:
原告:
倪楠,男,汉族,XXXX年11月19日生,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9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
李林,男,汉族,XXXX年10月20日出生,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0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今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XXXX年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xx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xx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XXXX年元人民币;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XXXX年00元整,承诺于xx年7月31日归还XXXX年0元,xx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
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诉讼书范文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村人,住XX市XX区路XX公寓X号楼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村人,住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
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
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
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
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
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
上诉人:
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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