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措施管理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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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措施管理制度DOC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业务设定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申请人担保行为,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特制定本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系指为保证本公司利益不至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申请人及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担保的方式和内容,担保资产的评估,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切实发挥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本公司接受申请人提供服务时,均应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业务的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担保对申请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利益的现实。
公司设定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设定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即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
(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
(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担保物的真实价值;
(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设定担保物,以保证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
(五)申请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申请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担保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担保保证
第七条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八条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是自然。
第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担作为担保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企业物不良信用记录;
(四)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
(六)所有者权益应大于固定资产净值;
第一十条自然人作为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民事违法或刑法记录;
(二)为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担保企业有利害关系且有代为清偿义务能力的自然人。
第一十一条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担保保证人:
(三)国家各级机关;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XX的分支机构。
第一十二条本公司对应担保保证人进行如下审查;
(六)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题资格;
(七)审查保证人有无不良货款、拖欠利息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资信情况;
(八)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财务实力情况;
(九)审查保证人的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情况;
(一十)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一十一)审查保证人履行的经济动机以及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
(一十二)审查保证人领导者的品德、素质及其经营业绩等。
第一十三条本公司要经审查认定的担保保证人签订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一十四条对同一项目的分期担保,本公司可与担保保证人就单笔担保分别签定《担保保证合同》,也可在最高货款额度内签订一份《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十五条被担保企业申请展期,必须向本公司出具担保保证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
第一十六条被担保企业或个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义务,本公司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履行对应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公司应在《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提起诉讼。
第二节担保抵押
第一十七条担保抵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对本公司担保行为的担保,当被担保企业不履行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十八条担保抵押人必须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一十九条担保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第二十条以下不动产可以抵押;
(一十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一十四)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二十一条下列不动产不得抵押:
(一十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
(一十六)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一十七)已出租的住宅房屋;
(一十八)在国家建设规划中拟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一十九)用于教育、医疗、市政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二十)列为文明保护的古建筑;
(二十一)被依法查封、扣押后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二十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担保迪亚士,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下列房地产权属(原件):
(二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二十四)《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十五)以中文合资、合作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
(二十六)用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地产时,须提交有租凭期限的《房屋租凭合同》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回执;
(二十七)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二十八)抵押房产的保险单等。
第二十三条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连同土地上定着物一起抵押。
如改变地上定着物,须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用抵押的房地产出租时,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且其凭租期不得超过担保期限。
第二十五条签定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对已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地产抵押物,本公司应于抵押人一起在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场变现的动车可以设定抵押。
下列动产可以抵押:
(二十九)通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
(三十)交通运输工具;
(三十一)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
(三十二)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凭证:
(三十三)抵押动产所有权证书,如购置凭证、产权登记证书、受赠财产证明等;
(三十四)抵押人对抵押动产具有使用权,应提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十五)确定抵押动产净值的凭证或评估报告;
(三十六)抵押动产的保险单;
(三十七)企业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
(三十八)有关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状况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要对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进行下列审查;
(三十九)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十)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
(四十一)抵押物的流动性;
(四十二)抵押物的现值和变现价值
(四十三)抵押物的品质和有效使用期限;
(四十四)抵押物是否重复抵押等。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动产抵押物要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期限不得短于义务保证期限。
第三十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以及保险单证等均应有本公司代为保管,本公司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以本公认可的最低转让价转让抵押物,抵押人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以偿还本公司担保的利益;转让价款超过担保责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第三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抵押物发生摧毁和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账户。
抵押物灭失后,本公司可应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除部分,要求担保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本公司的抵押权:
(四十五)抵押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四十六)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本公司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
(四十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本公司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
(四十八)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本公司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利益的;
(四十九)抵押人有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被担保企业到期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本公司应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协商不成,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五十)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五十一)清偿被担保企业所欠本公司的融资款、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五十二)支付《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款所列金额的,本公司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被担保企业追偿;清楚前款所列金额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六条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义务,《担保抵押合同》终止,本公司应及时将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有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第三节担保质押
第三十七条担保质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以司占有,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义务,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兑现权利凭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八条出质人必须是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十九条下列动产和权利不得质押:
(五十三)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十四)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
(五十五)无法评估其价值、难以变现的权利;
(五十六)权利的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不同意设定质押的权利。
第四十条下列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
(五十七)动产
1.易变现便于管理的通用设备;
2.通用的交通运输工具;
3.其他便于保管的财产。
(五十八)权利(益)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上市流通股票;
3.专利权、专用权、专营权、独家代理权、承租权、收益权等。
第四十一条出质人向本公司移交物质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物质的权属期间;
(二)物质的价值依据或评估报告;
(三)物质在变现时,需提交的相关证明;
(四)有关物质的保险单;
(五)以权利(益)出质的,须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利所有人同意出质的文件或科技出质的文件依据;
(六)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质的,须提交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
(七)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须提股权证和董事会同意出质的证明;
(八)以共有动产或权利出质的,须提交共有人处置的证明。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和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应对质物进行下列审查:
(五十九)质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十)物质的资产评估是否符合实际;
(六十一)有价单证出单银行签字盖章的明确证明;
(六十二)质物的变现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以可管事的有价单证出质的,应办理止付手续。
第四十四条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质物应办理登记手续,《担保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有损坏后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本公司实现利益的,本公司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本公司可以按照《担保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物质的收管与返还按如下规定执行:
(六十三)签订《担保质押合同》后,质物交由本公司负责验收和登记;
(六十四)质押期间,本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和权利单证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物质或权利单证灭失或毁损的,本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十五)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义务,《担保质押合同》终止,本公司应将物质返还给出质人。
第四十七条被担保企业但却不履行义务,本公司可依法将质物变现,偿还本公司全部利益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有关质押的规定除适合本章规定外,可比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针对担保行业的高风险特点和担保对象缺乏符合条件的担保物的现实情况,本公司可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之外,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创设各种商业化担保措施,以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第五十条创设担保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应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可与被保单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定的附生效条件的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再义务,本担保企业将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资产转让本公司,双方利益义务关系消灭。
第五十二条对具有良好发展和市场前景的企业,如确无有效的担保可提供,本公司可采用财物监控作为担保措施:
(六十六)共管账户
(六十七)本公司与本担保企业协商建立双印鉴共管账户,控制进出款、用款去向、用款方式、用款效果,保证所担保的货款按规定用途使用。
(六十八)财物监控
(六十九)本公司可直接监控企业的经常性收入,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调控经常性收入的存量和使用,保证企业按期履约。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资产评估,系指以抵(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经济活动发生时,本公司评审部门或公司制定的抵(质)押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公正的方法,对抵(质)押物的权属状况、市场价值、抵(质)押价值、变现能力惊喜的综合评的测算,以设定价值充分、有效的担保组合方案,确保公司利益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凡委托本公司提供担保敷衍我的企业,其提供的担保抵(质)押物的价值必须经过本公司评审人员或公司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没有或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不得作为担保物设定抵(质)押。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评业务部为担保抵(质)押物评估工作的管理和才做部门,风险管理部吸住评审部门做好抵(质)押物的评估工作,并负责协调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关系。
第五十六条抵(质)押物价值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七十)公司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七十一)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抵(质)押物价值的取得,一般以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估确定资产价值为主。
对于企业提供的重要的担保资产,如评审人员认为自评无把握,可委托公司制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掌握确切的变现价值。
第五十八条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具有合法资质、评估经验丰富并与本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评估机构。
进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所发生得费用,有被担保企业自担。
第五十九条公司评审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独立完成对担保资产的检查、核实和确定价值的工作,不得以个人的好恶和偏见行事,不屈从于任何单位和实力的干预和影响。
第六十条按照国际上普遍承认的资产评估计价标准,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可分为收益法、重置法和清算法等。
在检查抵(质)押物并确定价值时,评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方法。
第六十一条在项目监管阶段,风险管理部应会同评审部门定期检查担保物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测试评估结果,以掌握担保物确切的价值量。
第六十二条评审部门在完成羡慕的担保物价值量的评估和确定工作后,应将调查中搜集的有关材料和评估报告及时归档保存,作为以后对抵(质)押物进行再评定、管理以至变现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定《担保抵(质)押物合同》后,应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担保抵(质)押物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本公司应与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登记所发生的费用有被担保企业承担。
第六十五条登记部门
(七十二)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七十三)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七十四)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质)押物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主管部门;
(七十五)以企业设备或其它动产抵(质)押物,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十六)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益)质押的,其管理部门为出质登记部门。
(七十七)以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财产设定抵(质)押物的,如当事人自愿办理抵(质)押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六十六条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七十八)办理房地产抵押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证;
2.担保合同及主合同;
3.抵押物评估的书面证明或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价值的书面证明;
4.抵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5.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6.以国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需经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7.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需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抵押期不应超过企业的应用期限;
8.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定抵押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
(七十九)办理动产抵(质)押物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动产抵(质)押物登记申请书;
1.有关合同,包括担保抵(质)押物合同和主合同;
2.有关动产抵(质)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3.有关动产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4.担保抵(质)押物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书。
(八十)权利质押登记一般需提交的资料:
1.权利凭证或证明性文件;
2.权利价值的评估报告;
3.有关合同,包括担保质押合同和主合同;
4.担保质押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双方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书。
第六十七条《担保抵(质)押物合同》终止后,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企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十八条在保险公司可投保的资产范围内,公司风险管理部对有必要办理保险的资产应要求企业办理与担保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公司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吗,保险单和有关权利证书由本公司收执。
第六十九条本公司应与财产保险品种齐全、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建立业务联系,为被担保企业提供保险服务,企业投保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担保企业承担。
第七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已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担保抵(质)押物合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应于室内的公证机构建立长期的业务联系,并制定一家公证机构办理本公司合同公证,公证费用由被担保企业承担。
第三章担保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本章所称担保资产管理是指公司在项目监管阶段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资产实施检查、监督、财务核算及监控,对行使利益和担保物权而取得的担保物,偿债物的登记和日常维护、管理以及财务核算。
第七十三条从《担保(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被担保企业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极为本公司的或有资产,纳入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产部的管理范畴。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或有资产的现场检查、核实价值,防止出现价值贬损;计划财务部负责对或有资产进行财务核算和监控。
第七十四条《担保抵(质)押物合同》签定后,风险管理部应将担保抵(质)押物的权属凭证、有关资料、质物以及相关合同,分门别类完整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雅阁的交接手续。
第七十五条合同履行期间,风险管理部应不定期自行检查担保物权属凭证,质物和有关合同。
确保其完好无损和安全保管。
第七十六条风险管理部应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项目担保合同、权属凭证及物质的全面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风险管理部应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项目担保合同、权属凭证及质物的全面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十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监管工作,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合同履行期间,经常到现场检查、核实担保资产情况,保证担保资产在合同履行期间报纸稳定的价值量。
第七十九条公司监管小组在项目监管中重要点核实抵押人所占管和使用的第一位的形态和价值量变化,监督企业按《担保抵(质)押合同》的规定执行。
同时,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负责定期登记和统计在保项目资产种类和价值量,作为公司领导层决策依据。
第八十条监管小组若发现抵押物的数量、品质发生变化、价值建设,应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因灭失多的赔偿金(包括保障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监管小组应要求其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八十二条抵押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发生转让、出租和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以及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监管小组应采取法律措施保护本公司抵押权。
第八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或有资产的财务管理,设置台帐进行核算,并对有资产进行总量控制及平衡。
第八十四条计划财务部应根据风险管理部转来的已生效《担保抵(质)押合同》和有关凭证的复印件登记或有资产台帐,定期做好或有资产的统计总汇工作,对或有资产进行核算。
第八十五条计划财务部根据风险管理部提交的《项目监管意见书》复印件对或有资产进行财务监控,《意见书》中应有担保资产的占管情况及价值量的监管意见。
第八十六条担保项目到期,合同终止,风险管理部应协助企业办理担保财产抵(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同时向计划财务部提交《接触担保通知书》;计划财务部据此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办理担保资产核销手续。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资产,系指本公司与抵押人、出质人协商取得、经法院终审判决并已执行而依法取得的各类担保物、偿债物的统称;所称实物资产管理,系指本公司对该项资产的清理、统计、日常管理和维护、经营运作以及财务核算等事务。
第八十八条公司该项事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两部门互相配合,保证该项目资产的安全和保值,现实终止变现的目标,最大限度减少公司财产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对本公司依法取得的担保物和偿债物,风险管理部收妥后应按项目分别各类财产逐项登记《担保物及权证登记薄》和《偿债物及权证登记簿》,填制《担保物、偿债收妥通知书》送计划财务部。
第九十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取得的担保物和偿债物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十一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包括计划财务部在内的有关部门对担保物和偿债物进行日常统计、检查、保管和维护工作,定期向公司上报实物资产管理工作的计划和管理情况的报告,积极研究和制度实物资产的处置计划。
第九十二条公司对担保物和偿债物应建立定期帐实核对制度,每季度末由计划财务部牵头,会同法律监管进行明细帐、登记薄和实物三方核对,做到帐、簿记载一致,帐实相符。
第六章担保资产的处置
第九十三条公司经与抵押人、出质人协商或通过法律诉讼取得的担保物和偿债物,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置,以其变现资金抵偿公司利益;担保物变现超过本公司利益不分,应退还抵押人、出质人。
第九十四条公司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负责担保资产的处置工作,包括制定处置方案、联系处置渠道、商定处置价格、变现资金的回收以及相应的帐务处理等内容。
第九十五条风险管理部应与室内有实力且业范围广泛的拍卖公司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立业联系,处置公司的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担保物和偿债物中得权利凭证,可到相关机构和单位兑现;获得的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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