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长胜劳动安全讲义0910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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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长胜劳动安全讲义091026
劳动安全健康监督管理
沈阳局安监室卢长胜
劳动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涉及企业安全管理的多个领域,涉及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是突出“以人为本”的综合性安全管理工作。
为了贴近铁路运输生产实际,贴近多经系统装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考虑培训时间有限,本讲重点学习劳动安全健康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危险源监控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主要是让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劳动安全健康管理规章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主要管理工作如何开展等,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一章劳动安全健康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企业劳动安全健康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分3个层次,一是劳动安全健康管理基本制度;二是劳动安全健康工作程序制度;三是劳动安全健康操作制度。
一、劳动安全健康管理基本制度
劳动安全健康管理基本制度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明确全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一是企业劳动安全健康管理内容必须全面。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是包括单位全部劳动安全健康管理项目在内的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项目不能自成系统,另搞一套(包括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有害作业场所治理、职业健康监护、铁路行车安全、消防安全、机械动力设备安全、电气设备安全、厂房设备安全、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在内);
二是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全员参与。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体现领导负责、分工负责、部门负责、逐级负责、区域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规定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参与;
三是企业劳动安全健康各项工作必须全面分工。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所有安全管理项目必须做到全面分工,责任到人,特别是在职务之间、部门之间管理职能交叉的项目进行明确分工,不能出现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
二、劳动安全健康工作程序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之后,还必须建立健全单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办事程序制度。
工作程序制度明确规定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和各类管理人员对单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办事程序。
企业劳动安全健康工作基本程序制度包括: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总结部署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机械动力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有害作业治理和健康监护制度、生产场所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安全综合管理考核评估制度等。
三、劳动安全健康操作制度
劳动安全健康操作制度是指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技术操作制度。
1.各种机械动力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各工种和岗位劳动安全作业防护标准。
3.岗位安全作业指导书等。
四、三个层次的相互关系
上述3个层次的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完整的劳动安全健康规章制度体系。
劳动安全健康管理基本制度和工作程度制度是否健全,决定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劳动安全健康操作制度是否健全,决定单位安全技术水平的高低。
第二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治本措施。
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安全培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全员安全培训、安全防护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一、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重要性
1.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地位。
国家安监总局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工作归纳为六大支撑体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六大支撑体系之一。
安全生产六大支撑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安全技术培训管理体系、事故应急求援管理体系。
2.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依据
⑴《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二章第二十条明文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这句话规定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这句话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第五十条又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句话把安全培训教育作为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提出来,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
按照国家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从业人员是指企业内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对于前三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应按照国家规定由指定的有资格的专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于企业新从业人员和全部从业人员的定期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进行。
二、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是属于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性质,它在整个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对于有效预防伤亡事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⑴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对象包括:
新入厂(含新录用的合同工、临时工、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从外单位调入或临时聘用人员、回聘的离退休人员,集体企业提供劳务人员等);新换岗(含新改职、提职、兼职和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使用新技术(含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等)。
以上简称“三新”人员。
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有许多干部混淆了“三新”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与“三新”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教育两者的关系,互相不能代替。
⑵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对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实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即:
企业、车间、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企业级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①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②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④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③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④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⑤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⑥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⑧有关事故案例;⑨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②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③有关事故案例;④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⑶新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育要求
①新入厂人员要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新换岗人员在车间之间调整工作岗位的,只进行相应的车间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新换岗人员在车间内班组之间或班组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的,只进行班组级安全培训;使用新技术的人员只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②新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站段、车间、班组安全培训时间各占三分之一。
四、年度全员安全培训教育
1.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的一般要求
企业要根据生产的季节性或阶段性特点,选择适当时机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
受培训者除特殊情况长时间不能参加生产活动外,要做到一人不漏,从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到作业人员,保证全员参加。
对短时间不能参加的必须进行补培和考试。
2.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年度全员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是: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和标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五、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教育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⑴电工作业;
⑵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⑶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⑷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⑸登高架设作业;
⑹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⑺压力容器操作;
⑻制冷作业;
⑼爆破作业;
⑽采掘(剥)作业;
⑾危险物品作业;
⑿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要求
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培训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第三章生产场所危险源监控管理
生产场所危险源监控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超前预防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
一、危险源监控工作概述
1.危险源监管的重要意义
危险源的定义: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坏事故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此,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一般情况下危险源分正常状态、异常状态和紧急状态等3种情况。
具体说:
危险源处于正常运行生产当中是正常状态;危险源处于非正常运行生产时,危险因素与正常状态有较大不同是异常状态;可能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设备事故是紧急状态。
对策措施:
单位对正常状态的危险源应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对异常状态的危险源应加强监控和限制;对可预见的紧急状态要进行监控和整治,通过有计划、有措施的整治,保证危险源影响的最小化。
二、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危险源登记范围
国家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有9种,即:
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下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9.尾矿库。
国家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登记范围比较大,有的比较笼统,如生产场所包括范围太大。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源。
2.危险源安全评估
⑴安全评估应指定专人组织进行。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⑵安全评估必须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⑶定期组织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不是一次评估结束就不再评估了,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要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3.危险源评估分级
国家按照意外状态下引发事故可能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分析,对重大危险源划分为4个等级:
Ⅰ级重大危险源:
指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危险源,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的事故;
Ⅱ级重大危险源:
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源,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Ⅲ级重大危险源:
指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危险源,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Ⅳ级重大危险源:
指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危险源,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企业建立危险源监控制度
生产场所危险源监控制度包括文字说明部分、表格汇总部分和监控记录部分。
1.文字说明部分
生产场所危险源监控制度内容包括:
对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危险源安全监控实施方案、危险源检测检验措施、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上岗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要求、登记建档工作要求、隐患整改措施、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及维护保养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
2.表格汇总部分
详细具体编写《生产场所危险源监控措施汇总表》,下发至车间、班组和职工,让现场作业人员全面掌握危险源和安全预防措施。
生产场所危险源监控措施汇总表
危
险
源
危险源位置
(部位、岗位、环节)
预防事故类别
危险
级别
设备或环境安全管理措施
职工个人
自控措施
班组职工
互控措施
管理干部
卡控措施
3.监控记录部分
一是危险源场所监控记录,适用于固定设备、有人员昼夜值班监护的危险源,包括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等;
二是单位定期监控管理记录,包括危险源安全评估记录、定期检测检验记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日常检查隐患整改记录等。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辅助措施,也是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述
1.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摘自《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用途分类: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为通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为专用防护用品)等。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普遍适用于各行业、各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
必须按规定佩戴,但没有严格的维护要求。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对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等特殊环境下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佩戴,并有严格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发放
1.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
按照铁道部规定,铁路局对防护用品实行“四统一”管理原则,即:
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发放。
依据“四统一”管理原则,各铁路局对管内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实行生产认可证制度,对防护用品采购供应单位实行资格证制度,对局外单位到局内经销防护用品实行准入证制度。
凡未取得生产认可证、资格证和准入证的单位,其防护用品不得在局管内销售或供应。
按照“四统一”管理原则,各铁路局对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都指定了专门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其他单位不得自行采购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的样式由铁道部和铁路局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统一规定,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的样式组织生产,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的样式进行采购供应。
特种防护用品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证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2.防护用品的发放
各铁路局依据“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都制定了《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主要配发原则是:
⑴各单位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认真执行规定的发放范围和发放原则,不得随意违反原则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更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发或拖欠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⑵职名与实际工作不符的,应按其实际从事的工种标准发给。
兼做多种工作的,应按经常从事的工种标准发给,其它特殊需要的可备用。
⑶临时用工人员的防护用品应与同工种的长期员工同样发给。
但雇用时间不足发给的防护用品一个周期的,可按使用期限长短折价售给本人。
属于特种防护用品的,应按规定由单位借用。
⑷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实习劳动,可由所在实习单位按同工种发给备用防护用品,用后收回。
实习结束后直接录用参加工作的,可延续使用。
学校组织学生到生产单位实习劳动,由学校发给防护用品。
为外企业代培人员,由外企业供给防护用品。
第五章劳动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劳动安全健康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标准、措施等都要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来督促落实。
一、安全检查的意义目的
安全检查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它是识别、寻找不安全因素,揭示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防护措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等活动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二、安全检查组织形式
安全检查的种类很多,按检查的内容可以分为一般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综合性安全检查。
1.一般性的安全检查
一般性安全检查,是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组织定期的全面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周期一般为:
单位每季或每月组织检查1次;车间每月或每周检查1次;班组或岗位每天进行检查。
特点是涉及现场作业的面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专业性的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
主要是调查了解某个专业的安全技术状况,如对机务、车务、工务、电务、车辆、客运、货运系统的安全检查;对电气装置、焊接、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车辆、易燃易爆物品、防尘防毒设施检查等。
特点是有明确的检查重点和具体的检查手段及方法。
3.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季节性的安全检查是分别由各部门的负责人,针对地区状况和气候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
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季节,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组织进行防火防爆检查、防雷击检查、防触电检查、防洪检查、防台风检查、防暑检查、防冻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等。
特点是可提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4.综合性的安全检查
综合性的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生产的全面检查,包括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工作部署、安全培训教育、各种设备管理、防护用品管理、有害作业控制、员工健康监护、危险源控制、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安全奖惩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等。
综合性安全检查带有考核评估性质。
特点是检查内容全面,综合性强,带有考核评估性质。
三、安全检查基本要求
1.确定劳动安全定期检查的周期。
单位劳动安全检查每季或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车间检查每月或每旬至少开展一次,班组检查每旬或每周至少开展一次。
通过定期循环检查,保证现场劳动安全管理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2.认真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中包括成立检查组、职责分工、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时间表、问题处理、总结分析等。
站段主管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确定检查组牵头人,分工负责开展工作。
3.认真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安全管理部门对检查组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清楚地记录检查日期、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发现问题、隐患情况、要求整改措施、整改销号日期和整改效果。
4.加强基础资料管理。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要随时进行登记,不能拖延很长时间后再进行补记,防止整改不力或遗漏。
记录簿不能随意丢弃,要保留一定时间,确认无价值后方可销毁。
5.单位接到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发出的安全监察指令书、通知书或通报,必须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研究、分析和整改,并将整改方法和整改结果填在回执处,经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上级填发机关。
四、现场安全检查基本内容
劳动安全健康监督检查的内容相当多,这里主要讲劳动安全健康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改善劳动条件、安装防护设施、安全监测检验、防护用品使用维护、设置安全标志、作业人员行为规范。
1.劳动安全健康检查基本内容
⑴改善劳动条件:
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实现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变不安全的生产流程和操作方法为安全流程和安全操作。
⑵安装防护设施:
各种危险设备的安全附件必须符合规定;设备暴露在外面的运转部分应安装防护装置;作业者周围有危险的地方或需要登高、下地沟(坑)作业的环境必须加装防护栏或加装有防护栏的固定梯子(防护栏要符合要求,坚固牢靠);电气设备的电源部分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设防护装置,采取接零接地的保险措施等。
⑶安全监测检验:
特种设备等较大危险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安全检验,日常需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有害作业场所或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处所,需进行安全检测,或设置监测仪表进行适时监测,以便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⑷防护用品使用维护:
作业者按照规定使用防护服、安全帽、安全带等一系列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辅助措施。
尤其是正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可直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⑸设置安全标志:
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借以引起操作人员的注意和警惕。
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警告标志、提示标志等4类。
⑹作业人员行为规范:
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自学遵守单位作业安全规范,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作业标准等。
2.劳动安全健康技术措施
劳动安全技术措施有通用部分,还有专业部分。
通用部分适用所有从业人员,专业部分仅适用于部分行业或部分工种岗位。
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技术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铁路运输安全技术:
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的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客运、货运等安全技术,含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安全技术。
2.电气安全技术:
包括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电力作业安全技术和牵引供电安全技术等。
电气和电力作业安全技术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3.机械动力设备安全技术:
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床设备、冲压设备、搅拌设备等安全技术。
这是各个生产经营单位都比较通用的安全技术。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包括各种桥吊、门吊、塔吊、汽车吊、门座吊、电梯、扶梯、升降机等机械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通用的安全技术。
5.锅炉设备安全技术:
包括各种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燃油锅炉、常压热水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通用的安全技术。
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包括各种承压容器,还有铁路液化气体罐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通用的安全技术。
7.焊接作业安全技术:
包括气焊、气割、电焊、自动焊等作业的安全技术,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通用的安全技术。
8.道路交通安全技术:
包括各种机动车辆(含厂内机动车辆)、厂内道路安全管理等的安全技术,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通用的安全技术。
9.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设计、脚手架搭设、施工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管理、施工预留口等的安全技术,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
10.通风除尘排毒安全技术: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除尘、排烟、排毒、消音等设备的安全技术,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通用的安全技术。
第六章伤亡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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