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案例_2篇(共2页)1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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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案例
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案例
XXXX年2月9日,帅甲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甲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XXXX年2月9日到XXXX年8月9日归还&;。
同时在场的被告帅乙在帅甲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
嗣后,陈某因向被告帅甲、帅乙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帅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分歧]
审理中,对帅乙在该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字性质应当怎样认定产生了二种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帅乙应当认定为见证人。
理由是:
帅乙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甲&;后面或下一行。
故帅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甲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帅乙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帅乙应与帅甲共同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理由为:
陈某坚称帅乙与帅甲同属借款人,自己只是在办理借条手续时未注意签名细节。
而帅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道也应当知道自己是在借条上签字,故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
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甲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甲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帅某乙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帅某乙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甲&;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甲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
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
帅某乙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
故帅某乙应作为见证人。
延伸阅读
一个借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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