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基础知识自学资料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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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基础知识自学资料2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许可
1.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2.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自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5.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7.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8.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9.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发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分:
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2.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3.建筑工程发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
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4.建筑工程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6.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7.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8.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9.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10.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11.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监理
1.建设工程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有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3.工程监理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该接受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强制性条款
1.招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相系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
1.招标可分为: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5.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人应当去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投标
1.招标人是相应招标、参加招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法重新招标。
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7.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评标、中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主持人,邀请所有招标人参加。
(建设单位代表可以参加)
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件的评标委员会组织。
(1)成员为5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前款专家应当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是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中标人的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定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5.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人间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招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相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漏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同法
1.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以上所说的平等主体有三类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自然人即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4.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
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6.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7.合同法分:
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土地管理法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务院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造价咨询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2.甲级标准:
(1)已经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得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乙级标准: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得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4.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业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5.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
6.造价员证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
保险法相关
1.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3.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建设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和工作项目管理
1.工程项目的概念:
指为某种特定的目的而进行投资建设并含有一定建筑或者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项目。
2.工程项目的特征:
唯一性、一次性、整体性、固定性、不确定性、不可逆转性。
3.建设项目管理的分类:
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管理;建设监理单位、代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进行的项目管理;设计单位进行的项目管理;施工单位进行的项目管理;政府宏观进行的项目管理。
4.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内容分为5个阶段:
投标签约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交工与竣工结算阶段;服务阶段。
5.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
6.一般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可分为3个阶段:
(1)前期决策阶段:
包括投资机会选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
(2)实施阶段:
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
(3)使用阶段:
包括试运行、使用阶段、后评估。
7.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建设单位向国家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建设项目总体设想,是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
8.可行性研究阶段是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的研究。
9.设计工作阶段分:
1.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总概算)。
2.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概算)。
3.技术设计。
10.各阶段编制预算及依据:
阶段
编制预算
编制依据
可行性研究阶段
投资估算
估算指标
设计阶段
设计概算
概算定额
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图预算
预算定额
建设实施阶段
施工预算
施工定额(企业定额)
建设项目的组成和划分
1.基本建设项目按组成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1)建设项目:
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造、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一个建设项目可以是一个独立工程,也可以是几个或若干个单项工程。
(2)单项工程:
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竣工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
(3)单位工程:
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以单独组织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程,成为单位工程。
如:
土建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室内采暖工程、室内电气、照明工程、设备安装等。
(4)分部工程:
在单位工程中,按部位、材料和工种进行分解出来的工程。
如: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每一个分部中,可以再分几个子分部。
(5)分项工程:
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
如:
砌砖工程分,砖基础、砖墙、空斗砖、填充墙。
2.建设项目的划分:
(1)按建设工程性质分:
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复建。
(2)按工程项目用途分:
生产型、非生产型项目。
(3)按工程资金来源分:
国拨投资、银行筹资、自筹资金、引进外资、进行或亚洲银行贷款。
(4)按规模划分:
大型、中型、小型项目。
(5)按投资效益划分:
竞争性项目、基础型项目、公益性项目。
建设项目成本管理
1.施工项目成本按成本发生的时间分:
预算成本、合同价(业主与承包商在签订的合同文件中确定的,组委工程结算的依据)、计划成本、实际成本。
2.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
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等。
建设项目风险管理
1.工程项目风险是指工程项目在设计、营建及移交运行各个环节可能发生事故、发生危险,从而造成人员上网、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和概率。
2.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的特性:
偶然性必然性并存,客观性普遍性共存、并具有多样性和延续性。
3.工程项目风险因素按项目系统要素进行分析:
(1)项目环境要素风险。
常见的:
政治、法律、经济、自然条件及社会风险。
(2)项目系统结构风险。
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消耗的增加等各种障碍和异常情况。
(3)项目的行为主体产生的风险。
如:
业主支付能力差或是改变投资方向;承包商技术管理能力的问题;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职业道德等。
(4)其他方面的风险。
如外围主体(政府部门)等。
4.工程项目风险因素按风险对目标的影响分析:
工期风险;费用风险(包括财物风险、成本超支、投资追加、报价风险、收入减少等);质量风险;生产能力风险;市场风险。
5.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内容:
工程项目风险识别、工程项目风险估测、工程项目风险评价、工程项目风险处理、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6.工程项目风险处理的方法:
非保险方法和保险方法。
非保险方法包括:
避免、预防、抑制、转移、自留。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由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1)共同点:
建设工程合同为承揽合同的一种,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2)明显区别:
1.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公民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
3.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3.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建设工程合同根据不同阶段可分为: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和范围分: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根据付款方式可分为:
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较小、风险较小的项目)、单价合同(可合理分摊风险,成立的基础在于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实际工程量与单价的确认)、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成本支付酬金的类型,对承包商基本无风险)。
4.各种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原则:
依法、严肃性与强制性、等价有偿、严密性、协作的原则。
6.建设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①.工程范围。
②.建设工期。
③.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④.工程质量。
⑤.工程造价。
⑥.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⑦.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⑧.拨款和结算。
⑨.竣工验收。
⑩.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7.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的方式:
直接发包方式、招投标方式。
8.双方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任何人无权单方面修改或撤销合同。
9.合同签订后,但因不可抗拒因素、法律、和法规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的,可依法免除责任。
10.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争执,首先通过协商,如若不能则可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起诉。
(亦是合同争议的四种解决方法)
11.当事人一方违约,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仍然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责任。
12.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
4.不得擅自变更。
13.若合同对价款或者报酬规定不明,则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若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则应按照规定履行。
如果合同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合同执行中政府价格调整,则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对逾期交付标的物,又遇价格上涨,则按照原价格执行;若遇价格下降,则按新价格执行;对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则做相反处理。
14.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5.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16.仲裁和起诉只能二选一,而且一裁终局,起诉可上诉。
工程造价的构成
1.工程造价:
指进行一个工程项目的建造所需要花费的全部费用。
从投资角度,工程造价就是工程投资费用,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就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从承包人来看,工程造价就是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
2.工程造价的特点:
大额性、单体性、动态性、层析性。
3.工程造价可划分为三个层析:
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
4.工程造价的构成主要划分为: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原价或进口设备抵岸价和设备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包括:
运费、装卸费、包装费、供销手续费、采购与仓库保管费。
6.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
:
7.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土地使用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费用(建设工程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供电贴费、施工机械迁移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用)、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生产准备费、联合试运转费)。
8.预备费:
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格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以建设费用(含工程建设费和工程其他费)乘以测算的费率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记取。
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依据
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特点
1.工程造价主要计价方法有:
直接费单价(定额)和综合单价法(清单计价)。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3.以下三条只做了解。
4.施工图预算使用工料单价法,步骤如下:
1.准备资料,熟悉施工图。
2.计算工程量。
3.套工料单价。
4.编制工料分析表。
5.计算并汇总造价。
6.复核。
7.填写封面、编制说明。
5.实物编制施工图预算步骤:
1.准备资料,熟悉施工图纸。
2.计算工程量。
3.套基础定额,计算人、材、机数量。
4.根据当时当地的人、材、机单价,计算并汇总人、材、机使用费,得出单位工程直接费。
5.计算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并进行汇总,得出单位工程造价。
6.复核。
7.填写封面、编制说明。
6.综合单价法的计价顺序:
1.准备资料,熟悉施工图纸。
2.划分项目,按统一规定计算工程量。
3.计算人、材、机数量。
4.套综合单价,计算各分项工程造价。
5.汇总得分部工程造价。
6.各分部工程造价汇总得出单位工程造价。
7.复核。
8.填写封面、编制说明。
7.工程造价的计价特点:
单件性、多层次性、按工程构成的分部组合计价。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类、作用、特点
1.定额的概念:
定额是在正常的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及其资金消耗的数量标准。
2.工程建设定额的分类:
按定额反映的生产要素分为劳动消耗定额、机械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三类;按定额的编制程序和用途分:
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投资估算指标五类。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1.预算定额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组织编制、审批并颁发执行。
在现阶段,预算定额是一种法令性指标,是对基本建设实行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督的重要工具。
2.预算定额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分为:
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单位估价汇总表。
3.预算定额的作用:
1.预算定额是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2.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确定劳动力、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建筑机械需要量的依据。
3.预算定额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4.预算定额是施工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依据。
5.预算定额是编制概算定额的基础。
6.是合理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基础。
4.预算定额编制的依据:
1.现行的劳动定额和施工定额。
2.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标准图。
4.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和先进的施工方法。
5.有关科学试验、技术测定和统计、经验资料。
6.现行的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有关文件规定。
5.预算定额编制的原则:
1.平均水平原则。
在现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确定生产一定使用价值的建筑安装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2.简明准确和适用的原则。
3.坚持统一性和差别性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由专业人员编制的原则。
6.概算定额:
是指生产一定计量单位的经扩大的建筑工程结构构件或分部分项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数量及费用标准。
7.概算定额是在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技术设计阶段编制修正概算的主要依据。
8.投资估算定额的概念:
用于编制投资估算,往往以独立的单项工程或完整的工程项目为计算对象,其主要作用是为项目决策和投资控制提供依据。
依据其综合程度可分:
建设项目指标、单项工程指标、单位工程指标。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单价构成及编制方法
1.劳动定额分产量定额和时间定额。
两者互为倒数。
2.劳动定额又称人工定额,是建筑安装工人在正常的施工(生产)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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