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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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本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试行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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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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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体布局及线路工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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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车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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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车站与结构工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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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运营管理及配套设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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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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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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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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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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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
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推进技术进
步和车辆、设备国产化,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
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地铁与轻轨)钢轮/钢轨系统的新建工程项目。
改
建、扩建工程以及类似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发展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运输安全、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抗震、人
防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做好线网规划、项目建议书(含预可行性研究)和
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论证研究;按设计程序做好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等各设计阶段工作,为工程
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国内,努力提高国产化水
平,控制车辆与设备的平均国产化率不低于70%,并以保障功能和安全为前提,选好运营模式,确定合
理功能,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建设规模,降低工程造价,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七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符合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每条线路应以交通需求为出发点,以客流预测为基础,配合城市建设实施
规划,拟定建设顺序,合理选定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并从线网全局考虑,对车辆和运营设备的配置进行
综合平衡,保持有序的协调发展,逐步形成系统的运输能力。
第八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根据城市人口、客流量和投融资能力确定建设规
模。
建设规模和线路走向应作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确定建设方案;根据筹资能
力,分期、分段实施;从发挥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
套工程项目。
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
第十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
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1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客运交通需求,按照线网规划及其建设
顺序,使城市快速轨道工程建设保持连续有序地发展。
第十二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线建设规模,应按线路远期单向客运能力(断面运量),分为三类线
路运能等级。
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1确定。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表1
线路运能分类Ⅰ(高运量)Ⅱ(大运量)Ⅲ(中运量)
(地 铁)(轻 轨)
单向运能(万人次/h)5~73~51~3
适用车型AB(或A)C(或B)
列车最大长度(m)185140100
线路型式(市中心区)全封闭全封闭半封/全封闭
最高速度(km/h)≥808060~80
旅行速度(km/h)30~4030~4020~30/30~40
适用城市市区人口规模(万人)>300>200>100
注:
①半封闭型线路系指当地面线路为专用道,其中部分路口设平交道口。
②“适用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系指人口规模能达到或超过此限的城市,其快速轨道交通线网中的主干线,可能达到
相应的运量等级。
第十三条 每条线路的建设,应拟定分期设计年限。
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
期为第25年。
第十四条 每条线路运能,应通过客流预测分析确定。
客流预测应按初期、近期、远期设计年限分
别测算,同时也应考虑整个线网的远景客流进行平衡性的预测,经过综合分析,合理确定需求规模。
第十五条 每条线路远期设计行车最大通过能力,在全封闭型路段应为30对/h;在半封闭型路段,
对平交道口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并采用“列车优先通过”措施,确定行车密度,以满足运能要求。
第十六条 每条线路的各类设施应根据运营需要,以“功能、安全、环境”为基本要素,合理平衡、充分
挖潜,形成经济运营规模。
运营管理、服务与车辆设备维修应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 每条线路的建设规模,应分项分类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分别合理确定。
初期建
设规模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桥梁、隧道、路基、轨道等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
地面车站、
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二、车辆配置数量应按初期设计年限的用车量配置。
三、车辆基地的用地范围以远期设计规模划定控制。
列车运用整备、检修设施宜按近期规模建设;
其地面建筑应根据工艺要求按近期、远期相结合建设。
四、各系统运营设备宜按近期、远期分阶段配置。
其中供电设备应作经济比较后确定,也可按远期
需求一次建成。
第十八条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构成可分为下列工程基本设施和运营设备系统两大部分:
一、工程基本设施包括线路、轨道、路基、桥隧、车站、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及车辆基地。
二、运营设备系统包括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与报警、自动售检票、
自动扶梯等及其控制管理设施。
2第三章 总体布局及线路工程
第十九条 线路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建项目的城市,必须做好线网规划,并经过市政府审查批准,报国家备案,并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
二、拟建项目的线路,应依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选站布线。
线路走向应串联主要客流
集散点,符合城市主导客流方向;并应与城市用地和其他交通相配合。
经客流预测和综合分析,合理选
定线路运能等级。
三、拟建新线长度必须从运营经济效益出发,根据全线客流预测,初期高峰小时单向最大断面客流
量Qmax不应小于1万人次。
初期新建线路应有足够的运营长度,不宜小于10km,且线路末端(2~3区
段)的平均高峰断面流量Q不宜小于(0.25~0.30)Qmax。
第二十条 线路敷设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敷设型式应根据城市环境、地形条件和总体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地选择。
在城市中心区,宜
采用地下线;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且街道宽阔地段,宜首选地面和高架线;在地面和高架线地段,应注意
环境保护和景观效果,并维护地面道路的交通功能。
二、每条线路与其他线路相交,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两线接轨应避免造成双向敌对运行。
第二十一条 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应布设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各种交通枢纽点上,尤其是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换乘点。
二、车站间距应参照城市道路布局和客流吸引范围而定。
在市中心区宜为1km左右,在市区外围
宜为2km左右。
三、当线路经过市郊铁路车站时,应设站换乘。
有条件的地方,宜预留接轨联运条件。
第二十二条 轨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轨道结构应坚固、耐久、稳定,有适当的弹性,应有利养护维修,确保行车安全平稳。
二、轨道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轨道结构及主要部件应符合快速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技术特
点,其产品应逐步自成系列,并尽可能与国家铁路的产品标准一致。
三、轨道应铺设无缝线路,并采用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
此外,还要考虑绝缘和对杂散电流防护措
施。
第二十三条 路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路基建筑于城市道路之间时,应以少占地为原则,并满足相邻道路的交通功能。
二、路基结构应稳定可靠,并满足防淹要求。
路基造型应简洁美观,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三、从地面至高架桥的过渡段路基不宜过高,并应尽早与高架桥衔接。
分界点可设在桥下净空为
1.5~2.0m处。
第二十四条 在线路经过地带,应划定快速轨道交通走廊的保护地界,保护地界的确定应遵守下列
规定:
一、地界应以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由建设单位与当地规划部门协商划定。
二、在规划线路地段的地界,作为工程实施的影响范围,宜结合城市道路红线规划,按道路中线两侧
各50m为界。
三、在已建线路地段的地界,作为运行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宜以桥隧结构外侧边线各30m为界。
四、当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该地界应经专项研究确定。
五、在地界内需新建各种城市建筑物时,应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采取必要的预留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应按表2的规定执行。
3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表2
基本车型ABC
最小曲线半径
(m)
正 线300~350250~30050~100
辅助线250150~20025~80
车场线15080~11025~80
最大坡度(‰)
正 线30~3530~3560
辅助线404060
车场线1.51.51.5
竖曲线半径
(m)
正 线3000~50002500~50001000
辅助线200020001000
钢 轨
(kg/m)
正 线≥6050~6050
辅助线≥50≥5050
道 岔
(N。
/R。
)
正 线9/2009/200或7/1507/150
车 场7/1506/110(待定)
注:
①特殊困难地段的技术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②C型车的线路最小曲线半径80m,系指受流器的车辆。
③N。
系指道岔号,R。
系指道岔导曲线半径(m)。
4第四章 车 辆
第二十六条 车辆基本型式应按以下类型选择:
一、按车体宽度分:
A、B、C三类车型。
二、按牵引控制系统分:
直流变阻车、直流斩波调阻车、直流斩波调压车、交流变压变频车。
三、按车体材料分:
耐候钢车、不锈钢车和铝合金车。
四、按受电方式分:
受电弓和受流器受电的车。
五、按电压等级分:
直流1500V和直流750V。
以上各类车型,应根据本城市的客流量、行车密度、线路条件、供电电压、车辆与备品来源、产品价格
和维修能力等因素,综合比较而选定。
第二十七条 各类车型的主要技术规格,可参照表3选定。
并严格坚持车辆国产化的原则和政策。
第二十八条 车辆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设置运行自动保护装置以及通讯、广播、事故照明、避雷等安全设施。
二、车辆内应设有灭火器具、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防护设施。
三、车辆内部结构要有良好的绝缘性能,电缆和部件应采用阻燃材料。
各类车型主要技术规格表3
序
号项目名称A型车B型车C型车
四轴车四轴车四轴车六轴车八轴车
1车辆基本长度(m)221918.922.329.5
2车辆基本宽度(m)32.82.6
3
车
辆
高
度
(m)
受流器车(m)(加空调/
无空调3.8/3.63.8/3.63.7/3.25
受电弓车(m)(落弓高
度)3.83.83.7
受电弓工作高度(m)3.9~5.6
4车内净高(m)2.10~2.15
5地板面高(m)1.10.95
6车辆定距(m)15.712.6117.2
7固定轴距(m)2.2~2.52.1~2.21.8~1.9
8车轮直径(mm)Φ840Φ760
9车门数(每侧)(个)54445
10车门宽度(m)≥1.3
11车门高度(m)≥1.8
12定员人
数(人)
单司机室车295230200240315
无司机室车310245210250325
13车辆轴重(t)≤16≤14≤11
14站立人
员标准
定员(人/m2)6
超员(人/m2)9
15最高运行速度(km/h)≥80≥70
16起动平均加速度(m/s2)≥0.9≥0.85
17常用制动减速度(m/s2)1.01.1
18紧急制动减速度(m/s2)1.21.3
19噪声
[dB(A)]
司机室内≤80≤70
客室内≤83≤75
车外80~85(站台)≤82
注:
①车辆详细技术条件,可参照GB7928-87《地下铁道车辆通用技术条件》和CJ/T5021-95《轻轨交通车辆通
用技术条件》。
②C型车未包括低地板车。
5第五章 车站与结构工程
第二十九条 车站型式必须满足客流需求、乘降安全、疏导迅速、环境舒适、布置紧凑、便于管理的
基本要求,根据车站的空间位置、建筑形式、施工方法、客流组织等条件,全线总体平衡、协调统一,合理
选择。
第三十条 车站站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站站台高度应比车辆地板面板低50~100mm。
站台与车辆(车门处)之间的空隙,在直线段
为80~100mm,在曲线段应不大于180mm。
二、车站站台长度应满足远期列车停靠和乘降要求。
三、车站站台宽度应满足乘客候车和集散的要求,根据不同站台形式和布局,按车站远期超高峰小
时的设计客流进行计算确定,并满足表4最小宽度要求。
站台最小宽度表4
类 别地下站高架站地面站
岛式站台(m)865
侧式站台(无柱)(m)3.532
柱(墙)外侧至站台边缘(m)222
注:
当岛式与侧式站台混合布置时,根据运营使用要求,站台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小。
第三十一条 车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布局应根据车站型式、客流大小、票制与管理方式,以“功能、安全、环境”为三要素,优化车
站布置,确定车站规模。
二、站台上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出站通道或楼梯(含自动扶梯),并保证下车乘客至就近通道或楼梯口
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50m。
三、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区应根据各系统工艺和相互接口联系要求,进行综合协调、合理布置。
地
面和高架车站的设备,应因地制宜、灵活布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与邻近建筑物合建。
四、轨道区应满足轨道铺设和行车道上的限界要求。
五、车站的出入口、检票口、楼梯口之间应有一定缓冲距离,布置位置应符合客流组织路线,确保进
出站客流路线通畅。
六、车站的楼梯(含自动扶梯)、检票口、出入口通道三者的通过能力均应按超高峰小时进出站设计
客流及各口部的不均衡系数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在发生事故灾害时,能在6min内将一列车内所载的乘
客、站台上候车人员及车站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站台。
七、车站的站台、站厅、楼梯和通道,应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采用为残疾人服务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地面出入口与风亭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口应设在有利吸引客流和便于疏散的地方,应与城市规划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用地范围。
二、出入口数量应根据车站长度、地形条件和人流方向而决定,但每座车站不得少于2个。
出入口
布置应分散设置,扩大吸引范围。
三、出入口应与城市公交场站、交通枢纽相结合;与过街地道或天桥相联接,在有条件地方应延伸至
公共建筑之中。
四、地下车站、隧道的地面通风亭,应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
风亭口部应与邻近建筑物相
协调或合建,同时与城市规划、环保等有关单位协商落实。
五、出入口和风亭的开口部应高出地面积水水位,必要时应有防淹措施。
6第三十三条 车站建筑与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建筑形式应服从于交通功能;并与地面环境和结构型式相协调。
二、车站内部建筑装修应实用、安全。
采用防火、防潮、防腐、无污染、易于清洁的材料,站内地面应
选用耐磨、防滑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结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结构型式
1.结构型式应与线路敷设方式协调一致,并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选择安全可
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结构型式。
2.结构净空应满足建筑限界和设备安装的要求,并满足施工工艺要求。
3.结构设计应满足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并采取杂散电流防护措施。
当地下结构进入地下
水的区段,还应满足抗浮要求。
4.高架桥结构型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环境,合理选择梁式、跨径、墩台和基础型式,做到稳定、安全、轻
巧、通透,并注意城市景观,与环境协调。
5 结构构件应有利于定型化、标准化、工厂化,方便施工,降低造价。
二、施工方法
1.施工方法的选择应以工程造价低、环境干扰小、施工方便安全、满足工期要求为原则,根据当地情
况,因地制宜而选择。
2.施工方法宜采用成熟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当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时,应做好分析论证,确保
安全可靠。
3.施工方法应充分考虑对城市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地面建筑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
护措施。
三、工程材料
1.工程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及所处环境条件而定,并具有较好的经济
性、可靠性和耐久性。
2.主要受力结构宜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必要时也可采用金属材料,并积极推广经济、可靠的新型
材料。
四、结构防水
1.隧道结构的防水应符合“以防为主,防排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2.隧道结构防水等级,车站为一级、区间为二级。
3.遂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标号应参照地下水头高度选用,并规定最低标号:
区间为0.
6MPa,车站为0.8MPa。
4.隧道结构的防水措施,应根据不同结构型式和施工方法而选择。
同时要满足结构本身的变形和
地基沉降要求,也要保证全线隧道防水的连续性。
5.防水材料应具有耐腐蚀性和耐久性。
6.地面建筑和高架桥的防水,可参照相关的防水技术要求。
7第六章 运营管理及配套设备
第三十五条 运营管理包括列车运行管理、车站站务管理和运营设备管理。
运营管理宜符合下列
规定:
一、列车运行管理
1.每条运营线路均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
2.每条线路均应进行运营模式研究,确定系统功能和管理方式。
3.每条线路宜组织独立运行。
根据全线客流分布特征,宜组织部分列车区域折返运行。
若需要与
支线或其它正线混合运行,在两线交汇进入的车站,应配置两条同向平行进路的配线。
4.在半封闭型线路的路段,在平交路口可设置“列车优先通过”信号,以保证列车通过能力和行车
安全。
5.在全封闭型线路上,在远期设计年限的高峰运行时段,列车运行的最小间隔为2min,最大间隔为
6~10min。
6.全线的旅行速度,在全封闭型线路上为30~40km/h;在半封闭型线路上为20~30km/h。
7.全线列车运行应采用集中调度,逐步实现列车运行自动控制。
二、车站站务管理
1.车站内应设醒目的各类导向标志及必要的服务窗口,以引导乘客自我服务为原则,逐步提高自动
化服务水平。
2.车站售、检票方式可选择人工售、检票或自动售、检票。
3.车站管理、保安与服务人员的配置应考虑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
三、运营设备管理
1.运营设备应根据线路和车站的空间位置,按规定的运营模式,合理选择设备系统和管理方式。
设
备的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型的中心级管理;分散型的车站级管理;混合型的两级管理。
2.混合型的两级管理由控制中心和车站监控组成。
在控制中心设置行车调度中心、电力调度中心、
环境与防灾监控中心及自动售检票中心等设施。
车站监控的运营设备,应按运营模式选定。
如:
通风、
空调、给排水、防灾报警、自动扶梯、广播、照明、自动售、检票等机电设备,以及有关自动控制设施。
3.全线应设置专门的维修机构,以对全线的各种运营设备进行养护和维修。
4.运营管理方式应逐步实现管理自动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运营配套设备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设备应选择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高效、维修简便的产品。
二、设备国产化率不应低于70%。
设备选择应首选国内产品,适当引进国外的关键设备和先进技
术,并做好统一技术标准和相关接口,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例。
三、设备配置应本着固本简末、逐步完善的原则,力求降低初期投资。
四、设备数量的配置应根据近、远期运量增长的需要,以及设备安装条件的可能,合理分期投入。
第三十七条 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供电方式有集中式、分散式、混合式三种。
各城市应根据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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