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空中大学人事服务简讯第三十四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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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空中大学人事服务简讯第三十四期
國立空中大學人事服務簡訊第三十四期
http:
//www.nou.edu.tw/~person/
每月25日出刊人事室編印(95.01.25)
法令宣導
一、考試、任免、敘薪、兼職:
(一)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依據「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工作人員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教育部94年12月19日台人
(一)字第0940174140號函轉知)
國立大專校院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如下:
Q1:
各校聘僱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八條規定以自然人勞務採購方式辦理?
答:
如係由學校個別僱用工作人員者,限由自然人投標尚無不可。
Q2:
各校聘僱專案計畫工作人員時,得否以個案(人)為單一勞務採購對象,計算採購招標金額,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而無須以全校聘僱專案計畫工作人員總數計算招標金額,改適用公告金額之招標採購程序辦理?
答:
採購金額之認定,本會88年7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09834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至是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應依該條規定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併請注意。
Q3:
各校如基於公告之效益,採取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公告徵人啟事並公開甄審方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規定?
說明:
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於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精神為解釋,即國立大學進用工作人員,應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以現行辦理勞務採購之程序,各校如擬進用工作人員,僅以登錄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屬政府採購網完成招標公告後,即告完成法定程序之公開。
然此『合法公開』程序,卻與社會一般認知之『公開』徵人招募顯有極大落差,分析如下:
1.一般社會大眾如欲尋找勞務工作機會,並不會與政府採購網有所聯想,造成招標機關招募不易甚而流標。
2.政府採購網需逐案『付費』領標,方可得知各採購案所需具備廠商資格與條件,此一成本顯然非一般自然人廠商所能負擔,極易造成由人力派遣公司壟斷市場之情形。
3.由於政府採購網採會員制,且需『付費領標』(每標案約需130元),造成實質上『不公開』之特性,學校極易利用此一特性,以合法途徑(登錄政府採購網完成公開),行黑箱作業之實(實際上只有特定人士會知道有此標案),造成合法的弊端,且依現行法無從防範(一切程序均符合採購法規定,且現行法並未強制要求勞務採購必須同時公告於人事行政局及青輔會等人事網站)。
依上,各校如基於公告之效益,採取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公告徵人啟事,究否符合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規定?
不無疑義。
又若未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建請貴會研擬將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之招標公告,改於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機關學校網站公告即可,並簡化招標公告內容、領標單內容及相關手續;或請將其所屬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採購公告系統(http:
//web.pcc.gov.tw))有關公告金額以下之勞務採購改採自然人廠商免費領標之措施,以減輕尋找工作之人民負擔,俾便推動勞務採購資訊之公開、公平,以期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
答:
如招標公告依規定應公開於本會網站或政府採購公報者,則應公開於本會網站或政府採購公報,始符合規定。
上開公告之外,另併同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或機關網站公告該徵人啟事,尚屬可行。
至於招標文件之領取,如同時接受電子領標及人工領標2種方式,亦屬可行。
Q4:
多數專案計畫及工作具有延續性,爰如依政府採購法,每次計畫或每年皆需重新上網採購,並不符合計畫及工作需要,應如何解決?
又如學校已訂考核機制作為是否續僱參考,得否免依政府採購法再次辦理公開甄選而逕予續約,又續約之法規依據為何?
答: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後續擴充規定得斟酌採用。
如擬逕予續約,應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其他各款之一,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為限。
Q5: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疑義?
說明:
國立大學校院於本部94年7月1日函轉 貴會相關函釋之前,參照公務人員或約聘僱人員公開公告甄審程序進用之工作人員,其於年度終了辦理次年續聘時之相關作業疑義:
1、續聘時得否免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2、如需依政府採購法重新辦理採購程序,是否比照新任勞務採購案?
如無須重新辦理公開招標,則其合法之續聘程序及依據之法令為何?
3、續聘之採購金額究應以何者為準?
(長期?
單一年度?
薪資敘薪標準?
年終工作績效獎金?
)
4、又以學校工作人員之薪資標準多係則其續聘程序比照約聘僱人員,爰各校如擬配合公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是類人員當年度薪資,應如何規範之?
(公務人員之調薪向係於年度中公布並追溯至1月1日生效)
答:
續聘時仍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如重新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定適當方式辦理。
續聘之採購金額,其非屬分批辦理者,以續聘期間之預算金額認定之,薪資給付情形得於續聘時議定。
薪資調整得納入契約規範。
Q6:
位於原住民地區之大專校院聘僱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辦理採購招標作業時,得否排除「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
答:
否。
併請查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無法承包之規定。
(二)有關函詢國內外大學及獨立學院副校長、副院長、副系主任及EMBA主任職務,是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規定所稱「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疑義。
(95年1月10日台人
(一)字第0940184574號)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規定:
「本條例第10條所稱曾任教育行政職務,指曾任相當於薦任第9職等以上教育行政工作之職務,或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
」復查依94年12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621號令修正公布前之大學法(以下簡稱修正前之大學法)規定,大學或獨立學院尚無設置副院長、副系主任之法源依據,爰自應無是類職務究否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所稱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規定之爭議;至大學法修正公布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所稱「教育行政職務」範疇等相關規定是否配合檢討修正,本部將另行研議。
至各校依據大學法及該校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聘兼之副校長,其服務年資得採計為上開規定所稱「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之年資,尚無疑義;另所詢「EMBA」主任職務年資採計疑義乙節,茲因未讅所詢「EMBA」究否為各該校依據修正前之大學法第11條第3項所設之單位,爰仍請貴校依權責就個案查明認定。
又上開各類職務如係為國外大學院校相關職務,其年資之採認,亦請貴校究明各校組織架構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銓敘部94.12.06部銓二字第0942562376號函,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限制規定。
(本部94.12.13台人
(一)字第0940171028號函轉)
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係以銓敘部為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錄取人員如經實務訓練期滿合格,當年度之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如僅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則6年內得於申請舉辦考試暨其所屬機關間轉調;當年度之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若為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則6年內得於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以及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間轉調。
另考試院業已同意於嗣後核發之身心障礙特考及格人員證書上增列代表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之註記。
是以,自94年度起上開考試當年度代表申請舉辦機關僅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銓敘部時,該部亦將配合於銓敘審定函備註欄加註現制轉調用語,以資遵循。
二、考績考核、訓練進修、差勤管理:
(一)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94年考績(成)作業注意事項暨填報相關統計表一案,除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及銓敘部訂定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機關學校應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組織考績委員會,並確實依規定辦理考績及獎懲事項。
2.各級主管應依據對所屬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所載之優劣事實,依考績列等有關規定核評考績等次;平時考核獎懲,應依規定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
3.各機關學校考績(成)請於明(95)年春節前評定,考績(成)獎金仍依往例,由各機關在年度預算內於春節前先行借墊。
茲以公務人員94年考績考成人數調查表系統業建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http:
//ecpa.cpa.gov.tw/應用管理/),請於95年1月20日前上網填報,並請填報「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暨附設醫院公務人員94年考績考成人數統計表」(可至本部人事處網站電子公告欄下載)一併函送本部辦理(國立高中職以下學校請函送中部辦公室人事科,聯絡人:
蕭慧雯小姐,電話:
04-23300024轉3732)。
有關系統操作問題請逕洽該局服務專線(049-2359108)。
(本部94.11.25台人
(二)字第0940155686號書函及同年12月30日台人
(二)第0940182867號書函轉)
(二)國立大學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經政黨推薦參加縣轄市市長選舉,其選舉期間是否須另辦理申請事假登記。
(本部94.12.02台人
(二)字第0940163380號函)
查本部86年1月24日臺(88)審字第86009096號函略以,「衡酌現行大學法之精神,有關教授休假研究之規範應由各校自行研訂施行。
請針對專任教授休假進修研究之本意,自行訂定相關章則自86學年度起實施。
」本案教師係依學校所訂之「教師休假研究實施要點」奉准休假研究在案,依該要點第1點「本校為鼓勵教師充實新知、提升教學研究品質或創作水準,特定本要點。
」同要點第9點「教師於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教學準備或創作為原則...」審酌休假研究,旨在獎勵教師進修,以提高師資素質,性質與教師兼行政人員每年所核給之休假目的在調劑身心不同,教師休假研究期間如欲參選,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停止休假研究,改以事假登記,俾臻周妥。
(三)教師短期兼任行政職務,可否依兼任時間比例核給休假及請領旅遊補助費。
(本部94.12.1台人
(二)字第0940160294號書函)
1.本部92年12月25日台人
(二)字第0920192802號書函略以,教師僅兼任行政職務者始得核給休假,所稱「行政職務」係指學校組織編制表明定之行政職務。
2.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
「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帶動就業風潮,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14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前往服務機關(構)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異地且隔夜,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採「實報實銷」方式,除按每次符合休假旅遊補助規定之刷卡消費金額核實補助外,並以其刷卡消費金額外加25%之額度予以補助,全年最高補助總額以新臺幣1萬6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14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1143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1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本部前以92年4月14日台人
(二)字第092048879號書函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比照上開規定自92年8月1日起實施國民旅遊卡核發強制休假補助費。
3.行政院為使公務人員休假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更具彈性,復以92年12月23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56508號函放寬公務人員於當年度休假日數內(不限前14日),持用國民旅遊卡,異地且隔夜,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得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並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實施。
本部前以92年12月26日台人
(二)字第0920193647號書函規定,依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自93年8月1日起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4.另查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
是以,本案請依規定秉權責卓處。
(四)各級學校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師是否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部94.12.29台人
(二)字第09400168057號書函)
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學校為契約之主體,對於契約一方當事人之教師,其行為是否違反契約,應進行實地查證,並據以為判斷。
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以書面記載調查事實、證據及程序等事項,再依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藉故拖延;其間該教師如有辦理應即退休或申請退休尚未核定生效者,應依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結果,審慎處理。
(五)有關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學技術人員因曠職依法予以免職,惟其於曠職期間因無法扣繳退撫基金費用,得否准予停止其退撫基金之撥繳疑義。
(本部94.12.30台人(三)字第0940163489號書函)
案經轉准銓敘部94年11月21日部退三字第0942561758號書函略以,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參加該基金人員有停職、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情事者,應暫予停止繳付基金費用。
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暨第3項第8款規定,一次記2大過者,免職;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達10日者,得為一次記2大過處分。
次查該部92年4月4日部退三字第0922230126號書函規定,公務人員因曠職依法予以免職,其免職未確定前應先予停職,故應自停職之日起停止退撫基金撥繳,惟其未達依法應予停職前之曠職人員,亦未依法辦理留職停薪,因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縱有短期曠職,亦不宜停止其繳納退撫基金之權利。
茲以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學技術人員遴用係比照職員之規定,爰其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免職之人員,其繳納退撫基金之權利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是以,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學技術人員因曠顯依法予以免職者,如非屬上開銓敘部函所稱「短期曠職」之情形,自不宜於曠職狀態持續進行中,仍准予其繳納退撫基金費用,惟為期類此人員衡平一致,其在未達依法應予免職標準(曠職連續達4日)前之曠職期間宜仍得繼續繳納退撫基金費用,至已達免職標準(未確定前應先予停職)後之曠職期間,自不宜再繳納退撫基金費用。
三、 總統民國94年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891號令公布,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條文,增列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如具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5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4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銓敘部94.12.2部法二字第0942571738號書函轉)
四、教育部勞務採購僱用人員管理注意事項(94.1.11台人
(一)字第0940001891號函訂定,94.11.29台人
(一)字第0940152246號函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計畫性、階段性及非核心性業務之人力外包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勞務採購僱用人員區分如下:
1.派遣人員:
指人力外包廠商得標派在本部服務之人員。
2.契僱人員:
指以廠商身分得標之自然人。
勞務採購僱用人員之進用以派遣人員為原則,契僱人員之進用以特殊專案需求為限。
(三)勞務採購僱用人員進用方式及聘期如下:
1.由各單位專案簽奉核准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相關用人經費均以業務費列支。
2.聘期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中進用者,聘期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勞務採購僱用人員之薪資事項如下:
1.薪資基準:
由各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程度,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附表「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附表「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如附表)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
2.支薪方式:
(1)派遣人員由人力外包公司於次月五日前支付,再由人力外包公司檢具發票及相關付款證明文件,送用人單位,併同履約情形簽會本部總務司、會計處,經審核無誤後撥付。
(2)契僱人員由人事處依各單位提送之名冊彙送總務司出納造薪資冊後,於次月五日支給。
(五)勞務採購僱用人員之差假規定,比照本部編制內約聘僱人員。
(六)勞務採購僱用人員之保險事項如下:
1.勞保:
依就業保險法第五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
2.健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第一類規定辦理。
(七)勞務採購僱用人員之福利事項如下:
1.交通費及差旅費:
比照本部編制內約聘僱人員。
2.年終工作獎金:
當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實際在職月數核實支給;其受聘前當年在本部服務(無間斷)之年資,得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合併支給。
(八)勞務採購僱用人員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對於機密文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九)本部進用契僱人員合計每滿五十人,應至少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一人。
(十)各用人單位對勞務採購僱用人員之工作績效應予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續僱。
(十一)勞務採購僱用人員於契約期限屆滿,除經續僱者外,即與本部終止契約關係,離職前應辦妥離職交代。
(十二)勞務採購僱用人員之工作內容及權利義務應於勞務採購契約中明訂,本注意事項規範事項並應於契約中載明。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11.21局考字第0940034267號書函,交通部觀光局為保障公務人員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消費之權益,訂定「『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考核項目表」。
(教育部94.11.23台人
(二)字第0940163085號書函轉)。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11.21局力字第0940065769號書函,有關各類英語能力檢測應考相關資料業於該局網站(http:
//www.cpa.gov.tw/)及終身學習入口網站(http:
//lifelonglearn.cpa.gov.tw/)公布。
(教育部94.11.23台人
(二)字第0940162813號書函轉)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11.14局考字第0940065703號函,有關颱風來襲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可否予以扣除及應如何扣除,改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一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准銓敘部94.10.13部法二字第0942551433號書函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時,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至於公假及延長病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則無需扣除,惟公假事由諸如政府舉辦之考試、國內外機關團體舉辦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庭作證等,如另擇期延後舉辦時,得由服務機關再行核給公假前往。
(二)公務人員於本(94)年8月1日休假期間,權責機關宣布於下午4時後停止辦公,茲舉當日下午之辦公時間如為1時30分至5時30分為例,其於事假、病假或產前假等以時計之假期期間,當日下午4時30分至5時30分即得扣除請假時數1小時;至於休假、婚假、陪產假或喪假等以半日計之假期,當日下午1時30分至4時應到公服勤時間,既已實施假期,4時以後雖宣布停止辦公,惟似無法再視同放假扣除假期。
(教育部94.11.17台人
(二)字第0940159418號書函轉)
國民旅遊卡相關訊息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11.18局考字第0940065753號書函,為避免機關同仁集中於年底休假持國民旅遊卡異地旅遊刷卡消費,影響人力調配及造成檢核系統作業負荷過大,並為利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核發作業,請鼓勵所屬尚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之同仁及早規劃休假,於本(94)年11月底前休假旅遊完成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事宜,或規劃集體休假旅遊,便於所屬同仁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
(94.11.23台人
(二)字第0940162196號書函轉)國民旅遊卡訊息,請至本校人事室網站(http:
//www.nou.edu.tw/~person/)點選參考。
同仁上班時間
本校95年寒假期間上班方式,調整為:
一、依據教育部95年1月10日台人
(二)字第0950003846A號書函轉行政院95年1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0223號函辦理。
二、本校94年12月12日空大人字第0941800716號書函,有關本校寒假補休實施期間為1月23日至2月3日,每位同仁得補休2日,每次至少1日,並須於規定期限內休畢,如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休畢者,不得要求延期或報支加班費。
三、茲為因應紓緩春節返鄉及旅遊人潮壓力,調整本校95年寒假期間上班方式為,除95年1月27日依各單位業務性質及實際業務狀況保持一定之必要人力外,將95年2月3日調整為全校性補休,又另一補休日則應於1月23至27日期間擇日休畢。
壽星名單
95年1月份壽星名單
1月份壽星
Happybirthday!
王義榮先生
林大舒先生
吳文琴組長
鄭素萍小姐
李發財先生
林富崇先生
王平湘先生
周美雲小姐
陳麗君小姐
唐先梅老師
洪錫麟主任
黃 慈處長
黃碧蓮小姐
楊蕙真小姐
周淑娟小姐
劉嘉年主任
那思陸主任
周瑞玲小姐
林坤鎮老師
吳候宗先生
李玲慧小姐
朱貞如小姐
林淑芬小姐
人事動態
姓名
異動類別
新職及單位
原職及單位
生效日期
袁金和
退休
商學系副教授
95.02.01
賴惠德
辭職
研究處助理研究員
95.02.01
陳瑞琦
調整業務
秘書處文書組組長
秘書處事務組組長
95.02.01
謝麗琪
調整業務
秘書處事務組組長
秘書處文書組組長
95.02.01
Youcan’tgohomeagain.
(你永遠無法回到最初。
)
Whenyoumakeamistake,admitit;learnfromitanddon’trepeatit.
(犯了錯,認錯;記取教訓,不要再犯。
)
Wecouldneverlearntobebraveandpatient,iftherewereonlyjoyintheworld.
(若世間只有歡欣,我們就永遠學不到勇敢與忍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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