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564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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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564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国有独资公司甲、上市公司乙、自然人丙共同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可以对外代表该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B、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乙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
C、丙必须始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丙可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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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2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案】:
C
【解析】:
①《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因此,甲只能是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因此,上市公司乙只能是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
2.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
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31题,单选)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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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7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重整程序。
选项A:
《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因此,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是“1/10以上”,并不要求“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A错误。
选项B:
《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入重整,并予以公告。
因此,是否开始重整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于债权人,B错误。
选项C:
《企业破产法》
3.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投资风险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其所持基金份额承担
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
C、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
D、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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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7节>证券投资基金关系中的当事人
【答案】:
D
【解析】:
考查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第12条、第17条、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
A选项说法错误。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BC选项错误。
法律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制约关系。
因此不得
4.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
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26题,单选)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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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3节>股东的权利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A项: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A选项错误。
B项:
《公司法》第39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5.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
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1年卷三31题,单选)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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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撤销权和追回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撤销权的追溯对象。
A项: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A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1年前,而不在1年之内,所以不能被撤销,故A项错误。
B项:
该项中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1
6.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
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31题,单选)
A、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
B、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D、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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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6节>债权人委员会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A、B、C、D项:
《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因此,在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下,甲应"-S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7.甲有一辆汽车价值50万元,但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将保险金额约定为40万元,并按照40万元的保险金额缴纳了保险费。
后来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撞车事件导致厂部分毁损,造成损失10万元,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向甲支付多少赔偿金?
()
A、50万元
B、40万元
C、10万元
D、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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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3节>财产保险合同
【答案】:
D
【解析】:
考查保险价值的理解。
法律依据为《保险法》第55条。
本题中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应按照比例承担责任,即8万元。
8.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
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
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27题,单选)
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
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8节>公司的解散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解散之诉。
A、B项: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
(二)》第1条第1款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
9.张某持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拒绝付款。
根据以下银行可能给出的理由,哪个是对人的抗辩?
()
A、汇票上没有出票人的签章
B、汇票上的背书不连续
C、该汇票系张某盗窃所得
D、汇票尚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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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票据抗辩
【答案】:
C
【解析】:
考查票据的对人抗辩。
ABD选项的抗辩都是基于票据本身,属于对物的抗辩;C选项的抗辩基于持票人本身,属于对人的抗辩。
10.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哪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为6人,因出车祸,导致3名董事死亡
B、乙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3000万元,因经营出现重大失误,出现巨额亏损,导致未弥补亏损达800万元
C、丙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共持有5%股份,为改选董事会,该股东提出请求
D、丁股份有限公司因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总经理建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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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1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案】:
A
【解析】:
《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A选项说法符合第
(1)项规定的情形,正确当选;B选项中公司未弥补的800万元亏损并未达到股本总额的1/3,不符合法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故错误;C选项中的提
11.甲公司代理人谢某代投保人何某签字,签订了保险合同,何某也依约交纳了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何某要求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34题,单选)
A、谢某代签字,应由谢某承担保险责任
B、甲公司承保错误,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C、何某已经交纳了保险费,应由甲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D、何某默认谢某代签字有过错,应由何某和甲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2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法解释
(二)》第3条第1款规定: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本案中,谢某作为甲公司代理人代投保人何某签字,何某缴纳了保险费,视为对该代签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甲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
12.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
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
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1节>上市公司
【答案】:
A
【解析】:
①A.B选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三款规定:
“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因此,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A选项正确,当选;任职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而对法律专业人士没
13.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
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28题,单选)
A、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B、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和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C、除在甲公司外,各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
D、各独立董事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1节>上市公司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A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故A项正确。
B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并无一名法律人士的要求,故B项错误。
C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故C项错
1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故本题选A选项。
15.合伙协议不可以排除下列法律规定的是:
()
A、修改合伙协议须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2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案】:
D
【解析】:
考查合伙协议的内容限制。
A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修改合伙协议的程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法律。
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16.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
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2013年卷三25题,单选)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
A项:
《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6条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50条第2款规定: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据此,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执行董事的职权需要由公司章程规定,未特别规定情形下不得行使,刘某作为股东或者执行董事不享有决定公司投资计划的职权,故A项错误。
B项: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
“股东向股
17.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2014年卷三29题,单选)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公司股东的义务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抽逃出资。
2014年《公司法解释(三)》对抽逃出资的认定作了修订,删去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这一项。
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A项:
该项行为属于上述规定删除的内容,不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当选。
B
18.李某、夏某与韩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李某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擅自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收益1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B、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D、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无效,应恢复原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4节>竞业禁止
【答案】:
A
【解析】:
考查普通合伙人自我交易时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99条的规定。
合伙人违反竞业义务或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19.以下各项关于票据的当事人的叙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根据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B、承兑人是基本当事人
C、自付票据具有两方基本当事人,而委托票据通常具有三方基本当事人
D、基本当事人欠缺,票据无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1节>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答案】:
B
【解析】:
考查票据当事人。
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成立即已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法律关系成立时的不存在或欠缺将导致票据法律关系不成立:
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已经成立,通过出票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等。
付款人承兑过后即为承兑人,因此,承兑人是非基本当事人。
20.下列船舶适用《海商法》的是:
()
A、缉私船
B、军舰
C、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
D、10总吨的渔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9章>第2节>船舶的概念
【答案】:
C
【解析】:
考查海商法上的船舶的界定。
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
C选项中的海上钻井平台是海上移动式装置,所以正确。
21.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所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B、所有外商投资信息均应该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C、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南商务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有关信息报送的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直接吊销企业主体资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4节>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答案】:
A
【解析】:
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外商投资法》第34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C选项错误,依据为《外商投资法》第37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选项错
22.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
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
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
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B、保险法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期限,李某通知保险公司并未超出合理的期限
C、应当等待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后,保险人再行决定是否理赔,李某的处置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约赔付
D、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认定李某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应当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拒赔的依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2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答案】:
A
【解析】:
考察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这里的“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人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
李某在家庭财产被盗后,虽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却忽视了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
23.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1年卷三30题,单选)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4节>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A、B项:
《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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