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材料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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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材料设备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申报资料
厂家名称:
申报类别:
品牌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材料、设备品牌生产厂家基本信息表
公司名称
品牌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及
电话
公司注册时间
年月日
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
内蒙分公司或办事处名称、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制造商指定授权代理商名称、地址(没有内蒙古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填写)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制造商售后服务机构名称、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要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部分业绩
投产时间
价格区间
生产地址
1
2
3
4
5
6
参考品牌库入库申请书
致: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
我公司主要从事(材料设备类别)的生产,品牌为。
我公司已详细阅读、充分理解并自愿遵守贵局的《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
现申请加入贵局的参考品牌库,请予以审核为盼。
此致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致: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委托人姓名)为我公司代表,前往贵局办理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入库相关事宜,授权委托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委托期限:
至2013年12月30日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
甲方: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
乙方:
甲方作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符合代建要求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造价控制,甲方对某些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建立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
乙方生产的【材料设备类型】,品牌为,自愿加入甲方的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接受甲方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的相关管理规定。
双方责任如下:
一、乙方在入库时及每季度末向甲方报送一份全系列的材料设备价格(运到呼和浩特市地区工地含税)(以下简称“代建局价格”)【如有需要乙方可自愿申明该报价仅适用于甲方项目】,并在首次报送代建局价格的同时,向甲方报送一份产品价格体系表,说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税金、利润、运费及其它成本所占价格比重,其中原材料应列明主要原材料的名称,其它成本应说明成本构成因素。
甲方认为乙方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的,乙方应予以调整。
二、与最近一次报送价格相比,当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送价差超过5%部分材料设备的代建局价格。
乙方未在每季度末向甲方报送代建局价格的视为价格没有变化。
材料设备出厂价格与石油、有色金属等原材料价格紧密关联的,乙方报送代建局价格时可注明当时公开的大宗商品基准价格(当日收市价),并附有经甲方同意的价格调整办法,原则上调价比例不大于原材料价格变化比例的70%。
此类材料设备不需按季度更新代建局价格,只有在产品价格体系变化时需重新报送产品价格体系。
三、乙方保证报送的代建局价格为呼和浩特地区同一时期该品牌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格,该价格不因销售渠道不同而有所差别。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报送的价格非乙方品牌同类产品呼和浩特地区同时期的最优惠价格,则按购销合同数量或当季甲方所有发包项目所需此类材料设备总量(由甲方确定)作为采购量计算差价,乙方应将差价双倍赔偿给甲方,并可以选择与乙方终止合同。
四、如某些类别的材料设备无法报送价格的,则本合同须附上不报送价格的申请书,并说明理由,在得到甲方认可之后可以不报送价格,否则甲方将不予入库。
五、甲方将对参考品牌库内价格持续上涨的材料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对价格上涨累计超过5%材料设备的涨价幅度进行公示。
对于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按坐地起价论处。
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已明显下降,而参考品牌库内价格却没有调整的,甲方亦将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进行公示。
如有欺诈则按坐地起价论处。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价格投诉,乙方有义务对报价的合理性做出说明。
如乙方未执行最优惠价格体系,或报价缺乏定价依据,也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被视为坐地起价。
七、乙方与甲方参考品牌库内其它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不形成价格联盟,不坐地起价。
签订购销合同时与预算编制时相比,材料价格变化未超过(包括)5%的,乙方应执行预算编制当期的代建局价格与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否则,执行预算编制当期代建局价格的95%(降价)或105%(涨价)与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
八、甲方将入库厂家所报价格汇编成册,供项目和审计等使用。
甲方承诺不将上述价格挂网传播。
九、如选定乙方材料设备,在收到甲方发来的项目承包人采购信息后,乙方及时主动地与甲方项目部取得联系,并核对项目承包人采购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出现不符要求的产品时乙方负连带责任。
十、甲方应要求其项目承包人执行上述价格与乙方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十一、甲方项目承包人付款方式为:
预付款不超过30%,货到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至90%,工程验收合格并在乙方提交有效期为两年的等额质量保函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10%。
十二、在甲方项目承包人拖欠乙方货款时,甲方给予必要的协调,但乙方不得据此迟延或不履行供货义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乙方在发货的同时,将发货单复印件递交给甲方项目部,以便甲方现场验收。
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工地协助验货。
【油漆、瓷砖类材料:
乙方保证将产品直接送达工地,不在其它场地中转。
】
十四、乙方应守法经营,不得与甲方项目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宴请甲方工作人员及项目监理、设计、施工、造价咨询人员,不向上述人员赠送“红包”、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支付“回扣”,不采取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
十五、乙方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与甲方的沟通与交流,负责办理上述合同责任事项,并负责与甲方项目承包人签署销售合同。
机构成员
所在部门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负责人
成员
传真和email地址
十六、乙方指定为甲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服务的代理商如下(如果有请填写),仅负责签订、执行产品购销合同,前述其他合同责任事项仍由乙方专门的机构负责。
单位名称
(加盖该单位公章)
机构成员
所在部门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负责人
成员
传真和email地址
十七、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前述十五、十六条约定的联络方式,采用邮寄、直接送达、致电或发送短信、E-mail等方式进行,邮寄到达后、直接送达或致电以及短信息、E-mail发送当时,即视为乙方或其代理商接到该通知。
乙方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或其代理商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后3日通知甲方。
否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送达。
十八、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责任,或被认定为坐地起价的,或违反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试行)的,甲方可以即时将乙方清除出参考品牌库,并保留对乙方索赔的权利。
十九、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试行)
甲方:
内蒙古自治区本机政府投资非乙方(盖章):
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地址:
亚辰商务中心11楼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注:
本合同请加盖骑缝章,字体为仿宋)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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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 本级 政府 投资 经营 项目 管理局 材料 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