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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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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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doc
公共服务事项
服
务
指
南
滁州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
1.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2.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3.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4.司法鉴定许可证遗失、损坏补发材料转报
5.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损坏补发材料转报
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
7.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
8.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
9.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
10.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实习指导
11.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12.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13.办理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14.法律咨询援助
15.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16.刑事辩护援助
17.刑事代理援助
18.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19.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20.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21.12348法律咨询热线服务
22.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23.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24.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市司法局办公室
25.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26.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27.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1、组织协调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和党内法规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确有需要
五、申报材料
拟请普法讲师团成员授课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线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线下到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申请;
2、受理: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协调安排: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审核申请材料,协调安排普法讲师团成员,确定授课内容;
4、通知: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将授课讲师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七、服务时限
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讲师及授课内容等相关信息。
具体授课时间和有关事项由申请方与讲师协商,讲座事务由申请方具体安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电话: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电子邮箱:
2、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
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确有需要
五、服务流程
1、发布: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在滁州普法网上发布庭审活动信息;
2、申请:
线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线下到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申请;
3、受理: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收到申请信息,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4、审查: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审核申请信息,并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旁听庭审规模进行协商;
5、通知: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向申请人提供案件庭审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信息,申请人自行前往旁听。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电话: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电子邮箱:
3、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
2、《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
“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确有需要
五、申报材料
参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线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线下到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申请;
2、受理: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收到申请信息,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查: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审核申请信息,按照申请人属地原则协调当地司法局法制宣传机构办理;
4、通知:
申请人所在地司法局向申请人发出参观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通知书。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电话: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电子邮箱:
4、司法鉴定许可证遗失、损坏补发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
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证书损坏的,应当在申请补发时将损坏的证书上交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补发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及时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书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
”
2、《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各市局接受省厅委托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事项的范围包括:
2、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
”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三、服务对象
司法鉴定机构
四、服务条件
司法鉴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补发《司法鉴定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表;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司法鉴定许可证》遗失的,需要同时提交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司法鉴定许可证》损坏的,需要同时提交损坏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提出补发申请;
2、受理: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受理后将补发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至安徽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审核;
3、发放:
通过安徽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审核后,安徽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补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电话: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5、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损坏补发材料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
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证书损坏的,应当在申请补发时将损坏的证书上交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补发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及时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书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原证书一致。
”
2、《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各市局接受省厅委托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事项的范围包括:
2、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
”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三、服务对象
司法鉴定人
四、服务条件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补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遗失的,需要同时提交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损坏的,需要同时提交损坏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提出补发申请;
2、受理: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受理后将补发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至安徽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审核;
3、发放:
通过安徽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审核后,安徽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补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电话: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23号)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申报材料
1、投诉人应当向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内容包括:
(1)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投诉请求;
(3)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4)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2、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投诉人携带相关材料向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提出投诉申请;
2、受理: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审核相关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受理,则应该对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调查;若不受理,则应向投诉人书面告知理由;
3、处理: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将调查结果上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七、服务时限
1、市司法局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在收到投诉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
3、市司法局受理投诉的,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4、市司法局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电话:
7、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
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2、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
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
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
四、服务条件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可以申请补发证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可以申请更换证书。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补发或者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书面申请表(手签);
(2)身份证;
(3)照片;
(4)原资格证书相关材料(比如仅副本遗失的须提交正本,正副本均遗失的应尽量提交复印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的,需要同时提交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需要同时提交损坏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提出补发或者更换申请;
2、受理:
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受理后将补发申请及相关材料上报至安徽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审核;
3、发放:
通过安徽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审核后,安徽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补发或者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七、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电话:
8、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律师事务所
四、服务条件
1、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申请补发执业证书。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省级以上报刊遗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淮北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提出申请;
2、受理:
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受理后上报至安徽省司法厅;
3、发放:
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厅窗口发放执业证书。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电话:
9、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律师
四、服务条件
1、律师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2、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执业证书。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省级以上报刊遗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淮北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提出申请;
2、受理:
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受理后上报至安徽省司法厅;
3、发放:
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厅窗口发放执业证书。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电话:
10、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实习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2号):
三、内设机构(六)国家司法考试处:
指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实习工作。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四、服务条件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申请调档实习
五、申报材料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表原件。
在外省取得证书的,须提交调档申请表(律师事务所盖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滁州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2.滁州市司法局按照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滁州市司法局将审查后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七、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电话:
11、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的执业区域。
五、申报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需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的证明;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受理: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指派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
3、审查:
承办公证员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进行审查;
4、审批:
公证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
5、出具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办理、终止公证决定书;
6、发送: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也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
九、咨询方式
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公证处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
咨询电话:
12、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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