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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启蒙性阅读
法理学读书报告
一次启蒙性的阅读
刘星先生的
《西窗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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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性阅读
《西窗法雨》①读书报告
前言:
那是不经意的一瞥,让我结识了“他”——《西窗法雨》。
没有别的,单单那富有诗意的书名就吸引了我,让我停下了那匆匆的步伐。
《西窗法雨》,多么有诗意呀,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
不像《法律是什么》﹑《社会契约论》等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
这在法学书籍中应该很少有的名字吧!
单单一个特别的书名还没能打动我去阅读,却能引起我了解“他”的兴趣,于是我迫不及待翻开书籍,便看到了那序:
“小文论方圆”,文中,中山大学教授程文超评价此书说:
“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看完序,我便不能自拔了,决定要啃下这本书。
办理了外借,回到宿舍把它放在了枕头底下,不是不想马上阅读,只是希望能在一个适当的环境下去慢慢品味。
总觉得法学与文学相距很远,读完此书,才发现是没遇上高手。
刘星先生是讲法律的。
法律自然是枯燥的。
但刘星先生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
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
他的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风趣幽默,往往几句话就抓住了我。
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
巧妙地故事使刘星先生的道理有着亲切感,而不是瞪起的眼睛﹑板起的面孔。
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来形容刘星先生的《西窗法语》,再贴切也不过了。
刘星先生以其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法学素养为国人开了一扇西窗,用思绪和笔尖牵出一道道细雨,寂静无声的下着。
读刘星先生的《西窗法雨》,不仅是一种匮乏知识的摄取和春雨般的滋润,更是一种自省和鞭策。
他无形之中引领着我们踏入法学的殿堂,感悟法学的奥妙!
《西窗法雨》——我的法学启蒙书!
④
②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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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性阅读
一﹑法律的遵与违
“法律的遵与违”这个话题可能提的有点奇怪。
一般人都会认为,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当然要遵守它,这种话题本身就莫名其妙。
在开篇一文“苏格拉底的慎重”得知:
苏格拉底明知当时的法律存在不公,却依然要去遵守法律,以维护法律的正义。
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拉底的选择。
我觉得他很傻,他的这种慎重是否真的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但仔细想想,其实苏格拉底的选择应该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绝对的震撼!
对他来说,仿佛任何一条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血的祭奠!
而他理所当然要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而献身。
他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权威性的认可,并将其对法律的自觉认同通过自己的行动表现出来。
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
刘星先生借此向我们昭示:
慎重对待法律,哪怕是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
而这种慎重又依赖于我们每一个人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深入人心,才能得到尊重和遵守。
为此,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肃然起敬?
我们是否更应该毫不犹豫地去遵守法律呢?
在《法理学》的“法治与法治国家概述”中有这么一段话:
“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与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目的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
无论发生什么具体情况,甚至是法律本身发生不正当的情况,也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只有严格遵循才是正当的。
”此可见,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要遵守的。
另外,在“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一文中刘星先生也谈到了对于法律为什么要去遵守的问题。
从所有的回答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希望给遵守法律的行为一个道德上合理的基础,同时也希望法律本身能够成为真正的公正与正义。
但如果法律本体就是非正义的,我们是否需要去遵守呢?
正如美国南北战争以前存在的黑奴制法律,我国清朝末年镇压老百姓的残酷的严刑峻法以及我们时常提到的德国纳粹法律和南非种族歧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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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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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性阅读
的法律等等。
可以说去支持这些法律就是不道德的,那我们要去遵守吗?
也许我们都会说:
“可以不去遵守它们,遵守它们实在是善恶不分!
”但仅仅因为觉得这些法律存在不公就不去遵守它们,那以后可能人人都会以此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
因为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谁也无法拟出一个判定法律好坏的标准。
那么法律的好坏就全看个人了。
这样一来,社会就全乱套了。
再看看“善良违法”一文中的另外一个案例,英国威尔士当地居民因为对电视台节目安排的不满而拒绝缴纳电视费,电视台则将居民告到法院并取得胜诉,但居民却宁愿接受法律的处罚也要继续拒交电视费。
这又如何处理呢?
他们是公然违法呀!
这种方法可行吗?
有人会说,不行,他们认为,对于法律,不论觉得怎样不好,都应该遵守,有啥意见完全可以用舆论方式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向政府反映,那种违法行为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不应得到赞许。
在我们脑海里这种说法是最容易接受的。
但仔细想想,也许在法律上这些居民的违法行为是不应赞许的;但在道德和政治上,却是可以赞许的。
因为他们没有使用暴力,他们完全有勇气接受法律的制裁。
而且,他们的行为实在非常有益地已略微刺激的方式去提醒政府考虑自己的法律政策,这完全有利于法律的修正与改革。
他们是善良违法呀!
至此,我对于法律的遵与违的选择感到很无奈,“苏格拉底的慎重”要求人们慎重地对待法律,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又鼓励人们去辨别“恶法非法”,然后再去“善良违法”。
问题在于:
当现实的法律摆在我们面前,而又隐隐约约感觉其有些不妥时,我们到底如何是好?
以至于我自己都无法给出一个肯定的答复。
世俗的法律难免会有缺陷,这是不可否认亦是无法避免的,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存在不公的地方。
如果把每一件事都不能尽善尽美作为它潜藏危机的托词的话,我们又有什么必要去信任甚至信仰法律?
但在某种程度上,高于国家法律的更高的原则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正义基础上的判断。
也就是常说“公道自在人心”。
就像法上“法”一文中的安提戈涅一样,选择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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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性阅读
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但具体对于法律的遵与违,我想大家心里都有一个自己的答案吧!
归根到底,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做一道法律的单项选择题。
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
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
苏格拉底正是背叛了自己的道德上的良知而维护了法律上的正义;英国威尔士当地居民则背叛了法律上的正义而维护了自己道德上的良知。
那身为法律人的我们是否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呢?
如若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分开,我们是否将会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呢?
但将法律道德化又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呢?
也许我们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衡平吧!
而法律遵与违的平衡也就在于法律与道德的衡平吧!
作为法律人,理智要求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个体主义,而是衡平,当他们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要随时调整道德和法律的砝码,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为此而牺牲一些东西!
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①《西窗法雨》,刘星著,北京:
法律出版社,。
“西窗法雨”曾在《南方周末》以专栏的形式连载。
②《法律是什么》,刘星著,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01。
③《社会契约论》,〔法〕卢梭著。
④见程文超教授为《西窗法雨》作的序言“小文论方圆”。
⑤《西窗法雨》第1、2页。
⑥《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⑦《法理学》第83、84页。
⑧《西窗法雨》第89、90页。
⑨《西窗法雨》第29、30页。
⑩《西窗法雨》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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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报告
一次启蒙性的阅读
刘星先生的
《西窗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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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①读书报告
前言:
那是不经意的一瞥,让我结识了“他”——《西窗法雨》。
没有别的,单单那富有诗意的书名就吸引了我,让我停下了那匆匆的步伐。
《西窗法雨》,多么有诗意呀,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
不像《法律是什么》﹑《社会契约论》等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
这在法学书籍中应该很少有的名字吧!
单单一个特别的书名还没能打动我去阅读,却能引起我了解“他”的兴趣,于是我迫不及待翻开书籍,便看到了那序:
“小文论方圆”,文中,中山大学教授程文超评价此书说:
“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
看完序,我便不能自拔了,决定要啃下这本书。
办理了外借,回到宿舍把它放在了枕头底下,不是不想马上阅读,只是希望能在一个适当的环境下去慢慢品味。
总觉得法学与文学相距很远,读完此书,才发现是没遇上高手。
刘星先生是讲法律的。
法律自然是枯燥的。
但刘星先生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
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
他的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风趣幽默,往往几句话就抓住了我。
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
巧妙地故事使刘星先生的道理有着亲切感,而不是瞪起的眼睛﹑板起的面孔。
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来形容刘星先生的《西窗法语》,再贴切也不过了。
刘星先生以其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法学素养为国人开了一扇西窗,用思绪和笔尖牵出一道道细雨,寂静无声的下着。
读刘星先生的《西窗法雨》,不仅是一种匮乏知识的摄取和春雨般的滋润,更是一种自省和鞭策。
他无形之中引领着我们踏入法学的殿堂,感悟法学的奥妙!
《西窗法雨》——我的法学启蒙书!
④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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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共12页
启蒙性阅读
一﹑法律的遵与违
“法律的遵与违”这个话题可能提的有点奇怪。
一般人都会认为,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当然要遵守它,这种话题本身就莫名其妙。
在开篇一文“苏格拉底的慎重”得知:
苏格拉底明知当时的法律存在不公,却依然要去遵守法律,以维护法律的正义。
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拉底的选择。
我觉得他很傻,他的这种慎重是否真的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但仔细想想,其实苏格拉底的选择应该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绝对的震撼!
对他来说,仿佛任何一条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血的祭奠!
而他理所当然要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而献身。
他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权威性的认可,并将其对法律的自觉认同通过自己的行动表现出来。
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
刘星先生借此向我们昭示:
慎重对待法律,哪怕是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
而这种慎重又依赖于我们每一个人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深入人心,才能得到尊重和遵守。
为此,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肃然起敬?
我们是否更应该毫不犹豫地去遵守法律呢?
在《法理学》的“法治与法治国家概述”中有这么一段话:
“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与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目的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
无论发生什么具体情况,甚至是法律本身发生不正当的情况,也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只有严格遵循才是正当的。
”此可见,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要遵守的。
另外,在“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一文中刘星先生也谈到了对于法律为什么要去遵守的问题。
从所有的回答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希望给遵守法律的行为一个道德上合理的基础,同时也希望法律本身能够成为真正的公正与正义。
但如果法律本体就是非正义的,我们是否需要去遵守呢?
正如美国南北战争以前存在的黑奴制法律,我国清朝末年镇压老百姓的残酷的严刑峻法以及我们时常提到的德国纳粹法律和南非种族歧视时期
第3页共12页
⑧
⑥
⑦
⑤
启蒙性阅读
的法律等等。
可以说去支持这些法律就是不道德的,那我们要去遵守吗?
也许我们都会说:
“可以不去遵守它们,遵守它们实在是善恶不分!
”但仅仅因为觉得这些法律存在不公就不去遵守它们,那以后可能人人都会以此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
因为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谁也无法拟出一个判定法律好坏的标准。
那么法律的好坏就全看个人了。
这样一来,社会就全乱套了。
再看看“善良违法”一文中的另外一个案例,英国威尔士当地居民因为对电视台节目安排的不满而拒绝缴纳电视费,电视台则将居民告到法院并取得胜诉,但居民却宁愿接受法律的处罚也要继续拒交电视费。
这又如何处理呢?
他们是公然违法呀!
这种方法可行吗?
有人会说,不行,他们认为,对于法律,不论觉得怎样不好,都应该遵守,有啥意见完全可以用舆论方式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向政府反映,那种违法行为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不应得到赞许。
在我们脑海里这种说法是最容易接受的。
但仔细想想,也许在法律上这些居民的违法行为是不应赞许的;但在道德和政治上,却是可以赞许的。
因为他们没有使用暴力,他们完全有勇气接受法律的制裁。
而且,他们的行为实在非常有益地已略微刺激的方式去提醒政府考虑自己的法律政策,这完全有利于法律的修正与改革。
他们是善良违法呀!
至此,我对于法律的遵与违的选择感到很无奈,“苏格拉底的慎重”要求人们慎重地对待法律,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又鼓励人们去辨别“恶法非法”,然后再去“善良违法”。
问题在于:
当现实的法律摆在我们面前,而又隐隐约约感觉其有些不妥时,我们到底如何是好?
以至于我自己都无法给出一个肯定的答复。
世俗的法律难免会有缺陷,这是不可否认亦是无法避免的,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存在不公的地方。
如果把每一件事都不能尽善尽美作为它潜藏危机的托词的话,我们又有什么必要去信任甚至信仰法律?
但在某种程度上,高于国家法律的更高的原则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正义基础上的判断。
也就是常说“公道自在人心”。
就像法上“法”一文中的安提戈涅一样,选择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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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性阅读
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但具体对于法律的遵与违,我想大家心里都有一个自己的答案吧!
归根到底,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做一道法律的单项选择题。
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
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
苏格拉底正是背叛了自己的道德上的良知而维护了法律上的正义;英国威尔士当地居民则背叛了法律上的正义而维护了自己道德上的良知。
那身为法律人的我们是否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呢?
如若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分开,我们是否将会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呢?
但将法律道德化又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呢?
也许我们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衡平吧!
而法律遵与违的平衡也就在于法律与道德的衡平吧!
作为法律人,理智要求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个体主义,而是衡平,当他们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要随时调整道德和法律的砝码,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为此而牺牲一些东西!
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①《西窗法雨》,刘星著,北京:
法律出版社,。
“西窗法雨”曾在《南方周末》以专栏的形式连载。
②《法律是什么》,刘星著,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01。
③《社会契约论》,〔法〕卢梭著。
④见程文超教授为《西窗法雨》作的序言“小文论方圆”。
⑤《西窗法雨》第1、2页。
⑥《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⑦《法理学》第83、84页。
⑧《西窗法雨》第89、90页。
⑨《西窗法雨》第29、30页。
⑩《西窗法雨》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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