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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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GB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
foamextinguishingsystems
(征求意见稿)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组
2004年5月
前言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责成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修订而成。
在本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我国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实践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针,对《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改后增加的内容作了补充。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和九个附录,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备和材料进场、施工、调试、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仅作征求意见之用。
各位专家收到后,请将需要修改的内容、建议及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反馈给修订组(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
300381,联系人:
石守文、宋旭东、杨丙杰,EMAIL:
********************.cn),以便汇总处理和送审稿定稿时使用。
谢谢合作!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修订编制组
2004年5月
目次
1总则
1.0.1为保障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泡沫发生装置foamproducingdevice
使水与泡沫液形成泡沫混合液产生泡沫的设备。
2.0.2泡沫比例混合器foamscaleblender
能将水与泡沫液按比例形成泡沫混合液的设备。
2.0.3泡沫液储罐foamconcentratestoragetank
能为泡沫灭火系统提供泡沫液的容器设备。
2.0.4固定式消防泵组fixedfirepumpunit
由泵、动力装置、比例混合器等,在同一底座上组装的成套设备。
2.0.5泡沫导流罩foamguidingcover
安装在外浮顶储罐罐壁顶端,能使泡沫沿罐壁向下流动和防止泡沫流失的装置。
2.0.6泡沫降落槽foamdescendinggroove
安装在固定顶储罐内,使抗溶性泡沫顺其向下流动的阶梯型装置。
2.0.7泡沫溜槽foamflowinggroove
安装在固定顶储罐内壁上,使抗溶性泡沫沿其向下流动的槽型装置。
2.0.8多孔石棉管multi-orificeasbestospipe
一端固定在泡沫管道上,另一端缝合卷起。
当泡沫进入时,冲破密封装置降落到储罐内浮在液面上,使抗溶性泡沫通过石棉管的孔流到液体表面的装置。
3基本规定
3.0.1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单位应有相应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0.2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3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并经批准后并出具变更通知书。
3.0.4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施工所需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证等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2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已完成技术交底,并有记录。
3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应满足施工要求。
5泡沫灭火系统的设备、管子及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正常施工。
3.0.5泡沫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系统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应进行现场验收,系统使用的泡沫液应见证取样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2施工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4涉及安全的有关材料,可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5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应进行抽样检查。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0.7泡沫灭火系统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合格。
2泡沫灭火系统涉及安全和系统功能的抽验应符合本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8泡沫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与泡沫灭火系统相关的其他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应齐全。
3.0.9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设备的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应予以验收。
3.0.10泡沫灭火系统通过返修、重做或更换设备仍不能满足安全和功能的使用要求,严禁验收。
4设备和材料进场
4.1一般规定
4.1.1泡沫灭火系统设备和材料进场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4.1.2泡沫灭火系统进口设备和器材的进场验收除应符合合同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4.2设备
4.2.1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式泡沫液储罐、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消火栓等主要设备及泡沫液的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检查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证明文件。
4.2.2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及零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检查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证明文件。
4.2.3现场制作的压力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本规范附录B,表B.0.1-1记录:
1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环境温度宜大于5℃。
2压力储罐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
带胶囊的压力储罐可只作严密性试验。
3常压储罐的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储罐装满水后的静压力。
4强度试验的时间应大于5min;严密性试验的时间不应小于30min,目测应无渗漏。
检查数量:
每个泡沫泵站抽查1个储罐,若不合格,逐个试验。
检查方法:
压力储罐充满水,排净空气;带胶囊的压力储罐,胶囊与钢壳之间充水,排净空气,检查接口是否渗漏,然后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待达到试验压力后,按各自规定的时间稳压,以无渗漏为合格。
4.2.4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检验,应按《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表B.0.1-2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检查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证明文件。
4.2.5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设备及零配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
2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4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5铭牌清晰、牢固。
6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盘车应灵活,无阻滞,无异常声音;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用手转动叶轮应灵活;固定式泡沫炮的手动机构应无卡阻现象。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和手动检查。
4.3管子及管件
4.3.1管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检查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证明文件。
4.3.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子及管件,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设计有复验要求的管子及管件。
2对质量有疑义的管子及管件。
检查数量:
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量复验,有疑义的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检查复验报告。
4.3.3管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
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查5件。
检查方法:
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3.4管子及管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和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等缺陷。
2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
3垫片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皱等缺陷。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5施工
5.1一般规定
5.1.1泡沫液储罐及支架、支座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容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1.2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5.1.3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现场制作、焊接、防腐;管道及支、吊架的加工制作、焊接、安装和管道系统的试压、冲洗、防腐;阀门的安装等,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5.1.4泡沫喷淋系统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5.1.5备用动力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5.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泡沫灭火系统联动部分的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5.1.7
5.2固定式消防泵组的安装
5.2.1固定式消防泵组应整体安装在基础上,并应牢固固定,不得随意拆卸,确需拆卸时,应由生产厂家进行。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5.2.2固定式消防泵组应以工字钢底座水平面为基准进行找平、找正。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用水平尺和塞尺检查。
5.2.3固定式消防泵组与相关管道连接时,应以固定式消防泵组的法兰端面为基准进行测量和安装。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尺量和观察检查。
5.2.4固定式消防泵组进水管吸水口处设置滤网时,其滤网的过水面积应大于进水管截面积的4倍;滤网架的安装应坚固。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尺量、计算和观察检查。
5.2.5附加冷却器的泄水管应通向排水设施。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5.2.6内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5.3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5.3.1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泡沫液储罐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且操作面不应小于1.5m。
压力泡沫液储罐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应满足检修需要。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用尺测量。
5.3.2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根据其形状按立式或卧式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得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2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泡沫液出口管道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管道底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150mm。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用尺测量。
3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内、外表面应按设计要求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当对泡沫液储罐内表面防腐涂料有疑义时,可进行化验。
4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罐体与支座接触部位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加强防腐层的做法施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必要时可切开防腐层检查。
5.3.3压力泡沫液储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泡沫液储罐的支座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宜拆卸或不应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且安全阀的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2压力泡沫液储罐安装在室外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雨、防冻和防腐措施,且与储罐罐壁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尺量和观察检查。
5.4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
5.4.1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使液流方向与标注的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5.4.2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用拉线、尺量检查。
2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连接管道及附件的安装必须严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在试验压力下不渗漏。
3备用的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5.4.3压力式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压力储罐的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2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泡沫液的进口管道应与压力水的水平管道垂直,其长度不宜小于1.0m;压力表与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尺量和观察检查。
5.4.4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竖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压力表应分别安装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并与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尺量和观察检查。
2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其安装高度不宜大于1.5m,且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尺量和观察检查。
5.4.5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并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尺量和观察检查。
5.5管道、阀门和消火栓的安装
5.5.1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3‰的坡度坡向防火堤。
检查数量:
干管抽查1根;支管抽查2根;分支管抽查10%,但不得少于1根;泡沫喷淋分支管抽查5%,但不得少于1根。
检查方法:
用水平尺和尺量检查。
2立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用管卡固定在与储罐或防护区预埋件焊接的支架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3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表5.5.1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数量
检查方法
坐
标
地上、架空及地沟
室外
25
干管抽查1根;支管抽查2根;分支管抽查10%,但不得少于1根;泡沫喷淋分支管抽查5%,但不得少于1根。
用经纬仪或拉线、尺量检查
室内
15
泡沫喷林
室外
15
室内
10
埋地
60
标
高
地上,架空及地沟
室外
±20
同上
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室内
±15
泡沫喷林
室外
±15
室内
±10
埋地
±25
水平管道
平直度
DN≤100
2L‰最大50
同上
用水平尺、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DN>100
3L‰最大80
立管垂直度
5L‰最大30
同上
用吊线和尺量检查
与其他管道成排布置间距
15
同上
尺量检查
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外壁
或绝热层间距
20
同上
尺量检查
注:
1L——管子有效长度;2DN——管子公称直径。
4管道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管墩的砌筑应规整,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5个。
检查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
5管道安装完毕宜用清水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前应将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加以隔离或封堵,试验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B,表B.0.1-3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即设计压力的1.5倍后,稳压10min,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停压30min,以压力不降,无渗漏为合格。
6管道试压合格后宜用清水进行冲洗,冲洗前应将试压时安装的隔离或封堵设施拆下,打开或关闭有关阀门,分段进行,冲洗合格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施工,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表B.0.1-4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宜采用最大流量,流速不低于1.5m/s,以排出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水目测一致为合格。
5.5.2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立管与水平管道用金属软管连接时,不得损坏其不锈钢编织网。
检查数量:
按安装总数的10%,但不得少于1根。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2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设置的锈渣清扫口,可采用闸阀或盲板。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3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浮顶上设置方式,当泡沫混合液管道从储罐内通过时,采用的耐压软管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与储罐底部伴热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4外浮顶储罐梯子平台上设置的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应靠近平台栏杆安装,宜高出平台0.5m,接口应朝向储罐;此接口用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距地面高0.7m后,设置相应的管牙接口,并应面向道路或朝下。
检查数量:
按储罐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1个储罐。
检查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5防火堤外侧泡沫混合液水平管道上设置的压力表接口,距防火堤外壁不宜大于0.2m。
检查数量:
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
尺量检查。
6横式泡沫产生器进口前泡沫混合液水平直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1.0m;横式或立式泡沫产生器在储罐上开孔中心,距罐壁顶部宜为0.2~0.3m,中倍数泡沫发生器宜为0.3m。
检查数量:
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1个。
检查方法:
尺量检查。
7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留出的检测仪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仪器拆下后宜用不锈钢金属软管连接;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试验检测口宜设置在防护区或储罐泡沫发生装置前的水平管道上。
检查数量:
主管道上检测仪器安装位置全数检查,试验检测口按安装总数的10%,但不得少于1个防护区或储罐的数量。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8若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同时又要求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时,应在防火堤外通向泡沫发生装置的分支管上控制阀与检测泡沫发生装置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之间安装控制阀和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其安装高度不应大于1.8m,并应符合本规范5.5.7条第6款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
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最小储罐的安装数量。
检查方法:
尺量和观察检查。
5.5.3泡沫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下喷射泡沫喷射口设在储罐中心时,其泡沫喷射管应固定在与储罐底焊接的支架上;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并沿罐周均匀设置时,其间距偏差不宜大于100mm。
检查数量:
按储罐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1个储罐。
检查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2半固定式系统的泡沫管道,在防火堤外设置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与防火堤外壁的距离,宜大于0.3m.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3若泡沫管道上采用防油品渗漏设施时,可安装在止回阀出口或泡沫喷射口处,安装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且不应损坏密封膜。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5.5.4泡沫液管道上的冲洗及放空管道应设置在泡沫液泵进口管道的最低处。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5.5.5泡沫喷淋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喷淋管道支、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泡沫喷头喷射泡沫的效果;管道支、吊架与泡沫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末端泡沫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00mm。
检查数量:
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5个。
检查方法:
尺量检查。
2泡沫喷淋分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泡沫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支、吊架均不宜少于1个;当泡沫喷头之间的距离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支、吊架,但支、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当泡沫喷头的设置高度大于10m时,支、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2m。
检查数量:
按安装总数的10%检查,但不得少于5个。
检查方法:
尺量检查。
5.5.6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埋地安装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安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有疑义时可局部解剖检查。
2埋地安装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3埋地安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在回填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土,分层夯实,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表B.0.1-5进行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5.5.7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口径大于300mm的泡沫混合液管道,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阀门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并应选用明杆阀门或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按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查。
2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所具备的遥控操纵功能,应根据所选的设备,按相关标准安装。
操纵机构应安装在操作台上。
若选择自动控制系统,操纵机构(手动、自动)应由消防控制设备联动开启。
检查数量:
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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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泡沫 灭火 系统 施工 验收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