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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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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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管理规定
形象专区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归属体系:
GM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手册—销售系统分册
文件编号:
GM—销—卖场002
撰写单位:
GM电器销售中心卖场部
版本:
第一版
生效日期:
2004年4月1日
机密等级:
□机密■一般
合计页数:
9页正文页数:
5页
附件个数:
3个
制度正文目录:
目录
页次
1、目的
1
2、范围
1
3、名词解释
1
4、职责
1
5、作业内容
2
6、注意事项
5
7、附件
5
总裁审批
管理研究室审核
撰写
人
制度名称:
形象专区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GM—销—卖场002
1.目的:
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卖场资源,改善卖场形象并为公司创收,并出于精细化管理和创收的目的,特制订“形象专区”(厅房)及“促销性”场地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2.范围:
2.1适用范围:
GM电器总部采销中心;各分部卖场部
2.2发布范围:
GM电器总部各中心、各部门;各分部
3.名词解释:
3.1厅房:
3.1.1定义:
“形象专区”又称“厅房”,专指卖场内供应商占用面积较大、形象特别突出、商品陈列个性化较强(有别于正常陈列方式)的区域。
3.1.2界定:
3.1.2.1“厅房”的面积一般在10㎡以上,进深在2m以上。
3.1.2.2在“厅房”的设计阶段,供应商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公司只在顶棚、地面及灯箱的悬挂高度及尺寸等方面做原则性的要求,可由供应商根据场地情况和自身的“VI标准”设计效果图,经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可制作。
3.1.2.3“厅房”内商品陈列的形式相对独特,个性化强(可制作特殊的展架)。
3.1.2.4制作“厅房”的供应商除需正常交纳进场费外,还需交纳“厅房”使用费。
4、职责:
4.1分部采购部、市场部和卖场部共同完成各门店“厅房”的布局方案;
4.2总部卖场部负责规定“厅房”的收费标准;
4.3分部采购部负责费用的谈判;
5作业内容:
5.1制作“厅房”必备的卖场条件
5.1.1使用面积在3000平米以下的卖场,原则上不提倡制作“厅房”。
卖场应以满足正常陈列(保证足够的品牌和出样)为主,分部不得因设置“厅房”影响大多数品牌的出样和展示。
5.1.2如卖场使用面积在3000~3500平米,分部可选择于彩电、冰洗、IT等展区设计少量“厅房”。
5.1.3如卖场使用面积在3500~4000平米,可适当增加“厅房”的数量,品类亦可扩展到空调、综合品类供应商等。
生效日期:
2004年4月1日
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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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数:
3
制度名称:
形象专区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GM—销—卖场002
5.1.4如卖场使用面积在4000平米以上,则可在充分满足正常陈列的前提下,将“厅房”制作扩展到全品类。
5.1.5满足“厅房”制作的各品类面积标准(供参考)为:
彩电500㎡以上、冰洗550㎡以上、白小500㎡以上、手机400㎡以上、IT350㎡以上、空调300㎡以上(影音的部分产品原本即采取“厅房”形式)。
5.1.6“厅房”原则上要求靠墙制作。
如墙面资源有限,也可考虑以立柱为依托设计“厅房”(围柱的“形象区”不能封闭四周,应保持卖场的通透)。
5.2部门配合管理
5.2.1由分部卖场部根据总部的文件核定费用,并提供给采购部。
5.2.2分部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谈判(参照卖场部提供的标准),力争高于标准,谈不到位的需详细说明原因。
5.2.3分部卖场部负责合同执行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及时督促采购部门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收费,或通知财务部按约定帐扣。
5.2.4有关帐目处理,参见总部财务中心管理制度为准。
5.2.5分部卖场部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厅房”收入明细及协议执行情况汇总上转总部卖场部。
5.2.6分部卖场部须于收费期满前一个月(年度),书面通知采购部及财务部,以便及时收取下一年度费用。
5.2.7分部卖场部需分门店编制“厅房”档案,须对制作“厅房”的供应商进行编号,列表填写“厅房”位置、面积、年使用费、协议到帐时间、收费到期日等内容,另需在门店布局图上将“厅房”的位置清晰地标注。
5.3“厅房”方案的审批流程
5.3.1“厅房”的审批权在总部,各分部事先须申报《厅房制作申请表》(格式见附件),要求详细填写各项内容。
5.3.2为减少失误、最大限度地提高场地使用效率,各分部在“厅房”方案设计阶段应遵循以下程序:
5.3.2.1首先由分部采销部门分析供应商的合作情况、支持力度,品牌可推广性等因素,提出初步的设想方案。
5.3.2.2由采销部门会同分部卖场部、门店,分析卖场的面积和结构,制定有关“厅房”制作的详细方案,包括厅房的数量、位置、面积、品牌、预计收费与销售前景等(通常适用于新开门店和已开门店的翻新或整改)。
生效日期:
20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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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数:
3
制度名称:
形象专区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GM—销—卖场002
5.3.2.3经三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分部卖场部根据总部要求编制《“厅房”制作申请表》,表先报分部采销总监和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由分部卖场部报总部卖场部。
5.3.3分部的申请经总部采销中心副总经理签批后,由总部卖场部传分部卖场部,分部卖场部须将批复文件复印两份。
其中:
(1)、一份转采购部,作为与供应商谈判的依据。
(2)、一份转财务部,作为审核协议的依据。
(3)、原件留卖场部,以备日常管理用。
5.3.4未正式签约前,分部卖场部不得安排供应商进场测量,不得审核厂家提供的任何“厅房”设计方案。
5.4“厅房”的收费标准
5.4.1“厅房”制作前双方必须正式签署“收费协议”(样本见附件7.1),其中收费必须按年计算,供应商可以一次性交纳一年以上的使用费(但不得少与一年)。
为鼓励一次性多付,凡首次交纳两年使用费的,公司给予九折的优惠;首次交纳3年或以上使用费的,公司给予八折的优惠。
供应商可以采用支票、帐扣、实物或其它付费方式(但必须便于财务核算)。
5.4.2为充分体现公正、合理与可操作性,分部在制定“厅房”收费标准时须从四个方面综合考虑,即:
卖场的租赁成本、供应商的性质(分属不同品类)、“厅房”所处的楼层、“厅房”在楼层内所处的位置。
5.4.3基准房租(单位净陈列面积分摊的房租)计算公式:
物业合同中年度总租赁费用(含物业费)
基准房租=————————————————————
卖场净陈列面积
注:
卖场净陈列面积为卖场使用面积剔除库房、办公区、生活区后的面积。
5.4.4“厅房”年度使用费计算公式及注解
5.4.4.1场地使用费=基准房租×倍数×调节系数×实测占地面积
5.4.4.2倍数的确定
(1)3000~3500平米店(净陈列面积):
因场地资源稀缺,只能为极少厂家提供“厅房”面积,所以对销售的贡献最大,倍数定为不小于4。
生效日期:
20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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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制度名称:
形象专区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GM—销—卖场002
(2)3500~4000平米店(净陈列面积),场地条件已允许一部分厂家制作“厅房”,倍数
定为不小于3。
(3)4000平米以上的店(净陈列面积),因场地资源相对丰富,允许相对较多的厂家制作“厅房”,故倍数定为不小于2.5。
5.4.4.3调节系数的确定
5.4.4.3.1品类因素:
因不同品类供应商的实力有一定差别,在考虑厂家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现设定相应系数:
彩电、冰洗、空调为1,手机、白小为0.8,IT为0.7。
5.4.4.3.2楼层因素:
因不同楼层的租赁成本有较大的差异,为体现合理,现明确:
一层系数1.2、二层系数1.0、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地下室系数为0.8。
5.4.4.3.3位置因素:
楼层中不同的位置对销售的促进作用也有所差别,现明确:
理想陈列位置(卖场的前半部,形象突出,无遮挡)系数为1.2、一般的位置为0.8、较差(有遮挡或卖场深处)的位置为0.6。
(公式中的“调节系数”=品类因素系数×楼层因素系数×位置因素系数)
5.4.5分部需认真分析拟制作“厅房”的性质,准确定位并测算收费,力争在供应商能够接受的前提下为公司争取更多的利益(采购部应将老门店的前期的销售业绩、赢利率和新门店的预期经营前景作为收费的参考,其中目前的“主力店”应提高“倍数”;一般的门店参照“倍数”;厂商一致看好的新开门店同样要提高倍数)。
5.4.6遇特殊情况,分部只能以低于总部制定的收费标准签协议,则上报时必须详细说明理由。
5.4.7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除“试音间”外的所有商品
5.5奖罚条例
5.5.1凡分部新开门店或老门店整改,必须严格参照本规定对拟制作的“厅房”进行界定,并如实按要求上报总部,如出现漏报、瞒报行为,将给予责任人书面指导以上行政处分。
5.5.3总部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各分部与供应商谈判的底限,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分部不得上报低于总部收费标准的“厅房”制作方案。
为充分调动分部的积极性,总部将给予管理出色的分部奖励。
生效日期:
20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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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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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形象专区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GM—销—卖场002
5.5.3.1以年度为单位,期间分部如制作“厅房”(包括新开门店或老门店整改,方案均按程序报总部审批)实现的总收入小于或等于按总部收费标准测算的金额,没有奖励。
5.5.3.2以年度为单位,如分部制作“厅房”实现的总收入高于按总部收费标准测算的金额,且费用到帐率在90%以上,则高出部分的分部有权支配。
分部有权支配部分的具体用途为:
其中10%用于奖励部门和个人(原则上采销部门80%,卖场部20%,详细分配方案由分部总经理拟订,报总部审批);其余90%部分可用于促销或其它经营性用途,须履行计划外费用审批程序。
6注意事项
6.1严禁任何人在形象专区的设立过程中向厂家有吃、拿、卡、要等行为;
7附件
7.1《卖场“厅房”使用协议》
7.2《卖场“厅房”制作申请表》
7.3《门店“厅房”分布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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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地 使用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