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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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09
9基坑工程
9.1一般规定
9.1.1基坑支护结构是在建筑物地下工程建造时为确保土方开挖,控制周边环境影响在允许范围内的一种施工措施。
设计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二种情况是在大多数基坑工程中,基坑支护结构是在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一种临时性结构设置的,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即失去作用,其工程有效使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另一种情况是基坑支护结构在地下工程施工期间起支护作用,在建筑物建成后的正常使用期间,作为建筑物的永久性构件继续使用,此类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还应满足永久结构的设计使用要求。
基坑支护结构的类型很多,本章所介绍的桩、墙式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较为成熟,施工经验丰富,适应性强,是较为安全可靠的支护形式。
其他支护形式例如水泥土墙,土钉墙等以及其他复合使用的支护结构,在工程实践中应用,应根据地区经验设计
施工。
9.1.2基坑支护结构的功能是为地下结构的施工创造条件、保证施工安全,并保证基坑周围环境得到应有的保护。
图53列出了几种基坑周边典型的环境条件。
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时,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条件及具体的环境条件,通过有效的工程措施,满足对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
9.1.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了基坑立护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安全,在进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从稳定、强度和变形三个方面满足设计要求:
图53基坑周边典型的环境条件
1-建筑物;2-基坑;3-桩基;4-围护墙;5-浅基础建筑物;
6-隧道;7-地铁车站;8-地下管线
1,稳定:
指基坑周围土体的稳定性,即不发生土体的滑动破坏,因渗流造成流砂、流土、管涌“及支护结构、支撑体系的失稳。
2,强度:
支护结构,包括支撑体系或锚杆结构的强度应满足构件强度和稳定设计的要求。
3,变形:
因基坑开挖造成的地层移动及地下水位变化引起的地面变形,不得超过基坑周围建筑物、地下设施的变形允许值,不得影响基坑工程基桩的安全或地下结构的施工。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应包括对支护结构和对周边环境的监测,并提出各项监测要求的报警值。
随基坑开挖,通过对支护结构桩、墙及其支撑系统的内力、变形的测试,掌握其工作性能和状态。
通过对影响区域内的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变形监测,了解基坑降水和开挖过程中对其影响的程度,作出在施工过程中基坑安全性的评价。
9.1.4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规定支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基坑工程的施工条件一般均比较复杂,且易受环境及气象因素影响,施工周期宜短不宜长。
支护结构设计的有效期一般不宜超过2年。
基坑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确定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基坑工程的事故和破坏,通常受设计、施工、现场管理及地下水控制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
其中对于不按设计要求施工及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应有相应的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对支护结构设计的安全等级,可按表23的规定确定。
表23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适用范围
一级
二级
三级
很严重
严重
不严重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支护结构
重要的支护结构
一般的支护结构
基坑支护结构施工或使用期间可能遇到设计时无法预测的不利荷载条件,所以基坑支护结构设计采用的结构重要性系数的取值不宜小于1.0。
9.1.5不同设计等级基坑工程设计原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变形控制及地下水控制设计要求。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变形计算除基坑支护结构的变形外,尚应进行基坑周边地面沉降以及周边被保护对象的变形计算。
对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应作地下水控制的专项设计,主要目的是要在充分掌握场地地下水规律的基础上,减少因地下水处理不当对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地下管线的损坏。
9.1.6基坑工程设计时,对土的强度指标的选用,主要应根据现场土体的排水条件及固结条件碲定。
三轴试验受力明确,又可控制排水条件,因此,在基坑工程中确定土的强度指标时规定应采用三轴剪切试验方法。
软黏土灵敏度高,受扰动后强度下降明显。
这种黏土矿物颗粒在一定条件下从凝聚状态迅速过渡到胶溶状态的现象,称为“触变现象”。
深厚软黏土中的基坑,在扰动源作用下,随着基坑变形的发展,灵敏黏土强度降低的现象是不可忽视的。
9.1.7基坑设计时对变形的控制主要考虑因土方开挖和降水引起的对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
基坑施工不可避免地会对周边建(构)筑物等产生附加沉降和水平位移,设计时应控制建(构)筑物等地基的总变形值(原有变形加附加变形)不得超过地基的
允许变形值。
土方开挖使坑内土体产生隆起变形和侧移,严重时将使坑内工程桩偏位、开裂甚至断裂。
设计时应明确对土方开挖过程的要求,保证对工程桩的正常使用。
9.1.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基坑开挖是大面积的卸载过程,将引起基坑周边土体应力场变化及地面沉降。
降雨或施工用水渗入土体会降低土体的强度和增加侧压力,饱和黏性土随着基坑暴露时间延长和经扰动,坑底土强度逐渐降低,从而降低支护体系的安全度。
基底暴露后应及时铺筑混凝土垫层,这对保护坑底土不受施工扰动、延缓应力松弛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雨期施工中作用更为明显。
基坑周边荷载,会增加墙后土体的侧向压力,增大滑动力矩,降低支护体系的安全度。
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在基坑周围堆土,形成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超载。
9.2基坑工程勘察与环境调查
9.2.1拟建建筑物的详细勘察,大多数是沿建筑物外轮廓布置勘探工作,往往使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依据的地质资料不足。
本条要求勘察及勘探范围应超出建筑物轮廓线,一般取基坑周围相当基坑深度的2倍,当有特殊情况时,尚需扩大范围。
勘探点的深度一般不应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9.2.2基坑工程设计时,对土的强度指标有较高要求,在勘察手段上,要求钻探取样与原位测试并重,综合确定提供设计计算用的强度指标。
9.2.3基坑工程的水文地质勘察,应查明场地地下水类型、潜水、承压水的埋置分布特点,明确含水层及相对隔水层的成因及动态变化特征。
通过室内及现场水文地质实验,提供各土层的水平向与垂直向的渗透系数。
对于需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的基坑工程,应对场地含水层及地下水分布情况进行现场抽水试验,计算含水层水文地质参数。
抽水试验的目的:
1,评价含水层的富水性,确定含水层组单井涌水量,了解含水层组水位状况,测定承压水头;
2,获取含水层组的水文地质参数;
3,确定抽水试验影响范围。
抽水试验的成果资料应包括:
在成井过程中,井管长度、成井井管、滤水管排列情况、洗井情况等的详细记录;绘制各抽水井及观测井的s-t曲线、s-lgt曲线,恢复水位s-lgt曲线以及各组抽水试验的Q-s关系曲线和q-s关系曲线。
确定土层的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单位涌水量等参数。
9.2.4越冬基坑受土的冻胀影响评价需要土的相关参数,特殊性土也需其相关设计参数。
9.2.6国外关于基坑围护墙后地表的沉降形状(Peck,1969;Clough,1990;Hsieh和Ou,1998等)及上海地区的工程实测资料表明,墙后地表沉降的主要影响区域为2倍基坑开挖深度,而在2倍~4倍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次影响区域,即地表沉降由较小值衰减到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环境调查的范围为2倍开挖深度。
但当有重要的建(构)筑物如历代优秀建筑、有精密仪器与设备的厂房、其他采用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重要建筑物、.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防汛墙、共同沟、原水管、自来水总管、燃气总管等重要建(构)筑物或设施位于2倍~4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时,为了能全面掌握基坑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也应对这些环境情况作调查。
环境调查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对于建筑物应查明其用途、平面位置、层数、结构形式、材料强度、基础形式与埋深、历史沿革及现状、荷载、沉降、倾斜、裂缝情况、有关竣工资料(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等)及保护要求等;对历代优秀建筑,一般建造年代较远,保护要求较高,原设计图纸等资料也可能不齐全,有时需要通过专门的房屋结构质量检测与鉴定,对结构的安全性作出综合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其抵抗变形的能力。
2,对于隧道、防汛墙、共同沟等构筑物应查明其平面位置、埋深、材料类型、断面尺寸、受力情况及保护要求等。
3,对于管线应查明其平面位置、直径、材料类型、埋深、接头形式、压力、输送的物质(油、气、水等)、建造年代及保护要求等,当无相关资料时可进行必要的地下管线探测工作。
4,环境调查的目的是明确环境的保护要求,从而得到其变形的控制标准,并为基坑工程的环境影响分析提供依据。
9.3土压力与水压力
9.3.2自然状态下的土体内水平向有效应力,可认为与静止土压力相等。
土体侧向变形会改变其水平应力状态。
最终的水平应力,随着变形的大小和方向可呈现出两种极限状态(主动极限平衡状态和被动极限平衡状态),支护结构处于主动极限平衡状态时,受主动土压力作用,是侧向土压力的最小值。
按作用的标准组合计算土压力时,土的重度取平均值,土的强度指标取标准值。
库仑土压理论和朗肯土压理论是工程中常用的两种经典土压理论,无论用库仑或朗肯理论计算土压力,由于其理论的假设与实际工作情况有一定的出入,只能看作是近似的方法,与实测数据有一定差异。
一些试验结果证明,库仑土压力理论在计算主动土压力时,与实际较为接近。
在计算被动土压力时,其计算结果与实际相比,往往偏大。
静止土压力系数(k0)宜通过试验测定。
当无试验条件时,对正常固结土也可按表24估算。
表24静止土压力系数k0
土类
坚硬土
硬-可塑黏性土、粉质黏土、砂土
可-软塑黏性土
软塑黏性土
流塑黏性土
k0
0.2~0.4
0.4~0.5
0.5~0.6
0.6~0.75
0.75~0.8
对于位移要求严格的支护结构,在设计中宜按静止土压力作为侧向土压力。
9.3.3高地下水位地区土压力计算时,常涉及水土分算与水土合算两种算法。
水土分算采用浮重度计算土的竖向有效应力,如果采用有效应力强度理论,水土分算当然是合理的。
但当支护结构内外土体中存在渗流现象和超静孔隙水压力时,特别是在黏性土层中,孔隙压力场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
这时采用半经验的总应力强度理论可能更简便。
本规范对饱和黏性土的土压力计算,推荐总应力强度理论水土合算法。
在基坑工程场地范围内,当会出现存在多个含水土层及相对隔水层的情况,各含水层的水头也常存在差异,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也存在层间越流补给的条件。
计算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侧向水压力时,可将含水层的水头近似按潜水位水头进行计算。
9.3.5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及其分布规律取决于支护体的刚度及侧向位移条件。
刚性支护结构的土压力分布可由经典的库仑和朗肯土压力理论计算得到,实测结果表明,只要支护结构的顶部的位移不小于其底部的位移,土压力沿垂直方向分布可按三角形计算。
但是,如果支护结构底部位移大于顶部位移,土压力将沿高度呈曲线分布,此时,土压力的合为较上述典型条件要大10%~15%,在设计中应予注意。
相对柔性的支护结构的位移及土压力分布情况比较复杂,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适当的土压力值,有条件时土压力值应采用现场实测、反演分析等方法总结地区经验,使设计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9.4设计计算
9.4.1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中,应考虑各种作用组合,由于基坑支护结构是房屋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的一种围护结构,结构使用期短。
本条规定,基坑支护结构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采用简化计算原则,按下式确定:
式中:
γF——作用的综合分项系数;
Gik——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Qjk——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作用的综合分项系数γF可取1.25,但对于轴向受力为主的构件,γF应取1.35。
9.4.2支护结构的入土深度应满足基坑支护结构稳定性及变形验算的要求,并结合地区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按当上述要求确定了人土深度,但支护结构的底部位于软土或液化土层中时,支护结构的人土深度应适当加大,支护结构的底部应进入下卧较好的土层。
9.4.4基坑工程在城市区域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基坑设计的稳定性仅是必要条件,大多数情况下的主要控制条件是变形,从而使得基坑工程的设计从强度控制转向变形控制。
1,基坑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来确定基坑的变形控制指标。
严格地讲,基坑工程的变形控制指标(如围护结构的侧移及地表沉降)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肘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及基坑开挖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确定基坑周围环境对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而要较准确地预测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也往往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也就难以针对某个具体工程提出非常合理的变形控制指标。
此时根据大量已成功实施的工程实践统计资料来确定基坑的变形控制指标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就是采用这种方法并根据基坑周围环境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与基坑的距离,提出了基坑变形设计控制指标(如表25所示),可作为变形控制设计时的参考。
表25基坑变形设计控制指标
环境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与基坑距离关系
支护结构最大侧移
坑外地表最大沉降
优秀历史建筑、有精密仪器与设各的厂房、其他采用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重要建筑物、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防汛墙、原水管、自来水总管、煤气总管、共同掏等重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s≤H
H<s≤2H
2H<s≤4H
0.18%H
0.3%H
0.7%H
0.15%H
0.25%H
0.55%H
较重要的自来水管、燃气管、污水管等市政管线、采用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建筑物等
s≤H
H<s≤2H
0.3%H
0.7%H
0.25%H
0.55%H
注:
1,H为基坑开挖深度,s为保护对象与基坑开挖边线的净距;
2,位于轨道交通设施、优秀历史建筑、重要管线等环境保护对象周边的基坑工程,应遵照政府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不同地区不同的土质条件,支护结构的位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各地区应积累工程经验,确定变形控制措标。
2,目前预估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附加变形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建立在大量基坑统计资料基础上的经验方法,该方法预测的是地表沉降,并不考虑周围建(构)筑物存在的影响,可以用来间接评估基坑开挖引起周围环境的附加变形。
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提出了如图54所示的地表沉降曲线分布,其中最大地表沉降δvm可根据其与围护结构最大侧移δhm的经验关系来确定,一般可取δvm=0.8δhm。
另一种方法是有限元法,但在应用时应有可靠的工程实测数据为依据,且该方法分析得到的结果宜与经验方法进行相互校核,以确认分析结果的合理性。
采用有限元法分析时应合理地考虑分析方法、边界条件、土体本构模型的选择及计算参数、接触面的设置、初始地应力场的模拟、基坑施工的全过程模拟等因素。
图54围护墙后地表沉降预估曲线
δv/δvm—坑外某点的沉降/最大沉降;
d/H—坑外地表某点围护墙外侧的距离/基坑开挖深度;
a—主影响区域;b—次影响区域
关于建筑物的允许变形值,表26是根据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给出的建筑物在自重作用下的差异沉降与建筑物损坏程度的关系,可作为确定建筑物对基坑开挖引起的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的参考。
、
表26各类建筑物在自重作用下的差异沉降与建筑物损坏程度的关系
建筑结构类型
δ/L(L为建筑物长度,δ为差异沉降)
建筑物的损坏程度
1,一般砖墙承重结构,包括有内框架的结构,建筑物长高比小于10;有圈梁;天然地基(条形基础)
达1/150
分隔墙及承重砖墙发生相当多的裂缝,可能发生结构破坏
2,一般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达1/150
发生严重变形
达1/300
分隔墙或外墙产生裂缝等非结构性破坏
达1/500
开始出现裂缝
3,高层刚性建筑(箱形基础、桩基)
达1/250
可观察到建筑物倾斜
4,有桥式行车的单层排架结构的厂房;天然地基或
达1/300
桥式行车运转困难,不调整轨面难运行,分割墙有裂缝
5,有斜撑的框架结构
达1/600
处于安全极限状态
6,一般对沉降差反应敏感的机器基础
达1/850
机器使用可能会发生困难,处于可运行的极限状态
3,基坑工程是支护结构施工、降水以及基坑开挖的系统工程,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分如下三类:
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挤土效应或土体损失引起的相邻地面隆起或沉降;长时间、大幅度降低地下水可能引起地面沉降,从而引起邻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变形及开裂;基坑开挖时产生的不平衡力、软黏土发生蠕变和坑外水土流失而导致周围土体及围护墙向开挖区发生侧向移动、地面沉降及坑底隆起,从而引起紧邻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侧移、沉降或倾斜。
因此除从设计方面采取有关环境保护措施外,还应从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及开挖三个方面分别采驭相关措施保护周围环境。
必要时可对被保护的建(构)筑物及管线采取土体加固、结构托换、架空管线等防范措施。
9.4.5支护结构计算的侧向弹性抗力法来源于单桩水平力计算的侧向弹陆地基梁法。
用理论方法计算桩的变位和内力时,通常采用文克尔假定的竖向弹性地基梁的计算方法。
地基水平抗力系数的分布图式常用的有:
常数法、“点”法、“m”法、“c”法等。
不同分布图式的计算结果,往往相差很大。
国内常采用“m”法,假定地基水平抗力系数(Kx)随深度正比例增加,即Kx=mz,z为计算点的深度,m称为地基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
按弹性地基梁法求解桩的弹性曲线微分方程式,即可求得桩身各点的内力及变位值。
基坑支护桩计算的侧向弹性抗力法,即相当于桩受水平力作用计算的“m”法。
1,地基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m值
m值不是一个定值,与现场地质条件,桩身材料与刚度,荷载水平与作用方式以及桩顶水平位移取值大小等因素有关。
通过理论分析可得,作用在桩顶的水平力与桩顶位移X的关系如下式所示:
(5)
式中:
H——作用在桩顶的水平力(kN);
A——弹性长桩按“m”法计算的无量纲系数;
EI——桩身的抗弯刚度;
α——桩的水平变形系数,
(1/m),其中b0为桩身计算宽度(m)。
无试验资料时,m值可从表27中选用。
表27非岩石粪土的比例系数m值表
地基土类别
顶制桩、钢桩
灌注桩
m
(MN/m4)
相应单桩地面处水平位移(mm)
m
(MN/m4)
相应单桩地面处水平位移(mm)
淤泥、淤泥质土和湿陷性黄土
2~4.5
10
2.5~6.0
2~12
液塑(IL>1)、软塑(0<IL≤1)状黏性土、e>0.9粉土、松散粉细砂、松散填土
4.5~6.0
10
6~14
4~8
可塑(0.25<IL≤O.75)状黏性土、e=0.9粉土、湿陷性黄土、稍密和中密的填土、稍密细砂
6.0~10.0
10
14~35
3~6
硬塑(0<IL≤0.25)和坚硬(IL≤0)的黏性土、湿陷性黄土、e<0.9粉土、中密的中粗砂、密实老黄土
10.0~22.0
10
35~100
2~5
中密和密实的砾砂、碎石类土
100~300
1.5~3
2,基坑支护桩的侧向弹性地基抗力法,借助于单桩水平力计算的“m”法,基坑支护桩内力分析的计算简图如图55所示。
图55侧向弹性地基抗力法
1-支护桩
图55中,(a)为基坑支护桩,(b)为基坑支护桩上作用的土压力分布图,在开挖深度范围内通常取主动土压力分布图式,支护桩入土部分,为侧向受力的弹性地基粱(如c所示),地基反力系数取“m”法图形,内力分析时,常按杆系有限元——结构矩阵分析解法即可求得支护桩身的内力、变形解。
当采用密排桩支护时,土压力可作为平面问题计算。
当桩间距比较大时,形成分离式排桩墙。
桩身变形产生的土抗力不仅仅局限于桩自身宽度的范围内。
从土抗力的角度考虑,桩身截面的计算宽度和桩径之间有如表28所示的关系。
表28桩身截面计算宽度b0(m)
截面宽度b或直径d(m)
圆桩
方桩
>1
≤1
0.9(d+1)
0.9(1.5d+0.5)
b+1
1.5b+0.5
由于侧向弹性地基抗力法能较好地反映基坑开挖和回填过程各种工况和复杂情况对支护结构受力的影响,是目前工程界最常用的基坑设计计方法。
9.4.6基坑因土体的强度不足,地下水渗流作用而造成基坑失稳,包括:
支护结构倾覆失稳;基坑内外侧土体整体滑动失稳;基坑底土因承载力不足而隆起;地层因地下水渗流作用引起流土、管涌以及承压水突涌等导致基坑工程破坏。
本条将基坑稳定性归纳为:
支护桩、墙的倾覆稳定;基坑底土隆起稳定;基坑边坡整体稳定;坑底土渗流、突涌稳定四个方面,基坑设计时必须满足上述四方面的验算要求。
1,基坑稳定性验算,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法,应满足下式要求:
(6)
式中:
K——各类稳定安全系数;
R——土体抗力极限值;
S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卞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当有地区可靠工程经验时,分项系数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2,基坑稳定性验算时,所选用的强度指标的类别,稳定验算方法与安全系数取值之间必须配套。
当按附录V进行各项稳定验算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9.1.6条的规定。
3,土坡及基坑内外土体的整体稳定性计算,可按平面问题考虑,宜采用圆弧滑动面计算。
有软土夹层和倾斜岩面等情况时,尚需采用非圆弧滑动面计算。
对不同情况的土坡及基坑整体稳定性验算,最危险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滑动力矩与抗滑力矩应符合下式要求:
(7)
式中:
MS、MR——分别为对于危险滑弧面上滑动力矩和抗滑力矩(kN·m);
KR——整体稳定抗滑安全系数。
MS计算中,当有地下水存在时,坑外土条零压线(浸润线)以上的土条重度取天然重度,以下的土条取饱和重度。
坑内土条取浮重度。
验算整体稳定时,对于开挖区,有条件时可采用卸荷条件下的抗剪强度指标进行验算。
4,基坑底隆起稳定性验算,实质上是软土地基承载力不足造成,故用φ=0的承载力公式进行验算。
当桩底土为一般黏性土时,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61提出了适用于一般黏性土的抗隆起计算公式。
板式支护体系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绕最下道内支撑点的抗隆起稳定性时(图56),应满足式(8)的要求:
(8)
(9)
(10)
式中:
MRLK——抗隆起力矩值(kN·m/m);
MSLK——隆起力矩值(kN·m/m);
α——如图56所示(弧度);
γ-——围护墙底以上地基土各土层天然重度的加权平均值(kN/m3);
D——围护墙在基坑开挖面以下的人土深度(m);
D’——最下一道支撑距墙底的深度(m);
Ka——主动土压力系数;
ck、φk——滑裂面上地基土的黏聚力标准值(kPa)和内摩擦角标准值(0)的加权平均值;
h’0——最下一道支撑距地面的深度(m);
qk——坑外地面荷载标准值(kPa);
KRL——抗隆起安全系数。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取2.5;乙级的基坑工程取2.0;丙级的基坑工程取1.7。
图56坑底抗隆起计算筒图
5,桩、墙式支护结构的倾覆稳定性验算,对悬臂式支护结构,在附录V中采用作用在墙内外的土压力引起的力矩平衡的方法验算,抗倾覆稳定性安全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30。
对于带支撑的桩、墙式支护体系,支护结构的抗倾覆稳定性又称抗踢脚稳定性,踢脚破坏为作用与围护结构两侧的土压力均达到极限状态,因而使得围护结构(特别是围护结构插入坑底以下的部分)大量地向开挖区移动,导致基坑支护失效。
本条取最下道支撑或锚拉点以下的围护结构作为脱离体,将作用于围护结构上的外力进行力矩平衡分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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