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层龙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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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层龙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万军;
住所地:
大武口朝阳东街258号;
邮编:
753000。
乙方:
石嘴山市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万军;
住所地:
大武口朝阳东街258号;
邮编:
753000;
资质等级:
三级;
证书编号: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尚层龙城(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尚层龙城;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酒店;
座落位置大武口朝阳东街258号;
建筑面积424167㎡。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临规划路;
南邻解放东街;
西邻永康南路;
北临朝阳街。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公众代办服务;
2、特约服务;
3、综合性经营服务。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
2.23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2.80元/月.平方米;
酒店物业:
2.00元/月.平方米;
电梯运行费按物业公司核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二次供水费:
每吨水加收0.45元
具体物业费收费标准附物业服务费补充协议(附件一)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其它。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七条业主应于开发企业通知办理接房手续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日前(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八条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泊位费、看管费: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执行
文件
备注
全封闭
车棚
半封闭车棚
地下停车场
专人看管
辆/月
120
石价发
【2010】
18号
看管人负
安全责任
自行车、人力三轮
车看管费
9
6
负安全
责任
两轮摩托车、
电动车自行车
助力车看管费
15
10
三轮摩托车
(载货)看管费
20
12
非本小区车辆进出
小区管理费
辆/次
2h内
1h–6内
6h–24h内
安全责任
自负
1
2
5
第九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2、。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道间、走廊、门厅、室内存车库等;
2、公共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
3、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等。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第十四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其它。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八条乙方可采取规劝、说服、通报批评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于交房前30天(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普通住宅按建筑面积10元/㎡缴纳,商业按建筑面积10元/㎡缴纳。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石嘴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经业主大会审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按业主占有的房屋面积向全体业主续筹。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收取费用20%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收取费用30%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其它。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居委会代管。
第三十七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八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两种方式处理:
1、向石嘴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物业服务收费补充协议
甲方:
宁夏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石嘴山市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尚层龙城(项目)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1、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本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为2.23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为2.80元/月.平方米,酒店物业2.00元/月.平方米,经双方协商考虑到前期业主入住期间入住率较低的因素,乙方物业服务标准仍按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高层住宅为1.00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为2.00元/月.平方米,不足部分暂由甲方按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如小区业主入住率超过80%,乙方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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