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校本课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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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校本课程
一、青少年犯罪离我们有多远
世界三大公害
环
吸毒贩毒
环境污染
青少年犯罪
从世界范围来讲,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
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
多数国家大都面临关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
“十五六岁现象”
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年鉴》统计,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比例在不断增加。
1959~1963年。
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的30%,1976年一下子上升到60%,1986年又猛跳到72.47%,现在仍然有上升趋势。
而且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
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
有详细资料显示,我国有2.2亿青少年,平均每分钟就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药八刀”PK“汪九刀”
●
痴迷暴力游戏,刀捅身边人
2011年3月11日晚,16岁的少年胡某在网吧里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人“捅”倒。
坐在胡某旁边的一名同龄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
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随身携带的半尺长的尖刀,捅向受害人的胸口,致受害人当场死亡,而胡某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
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
“我是不是杀死了人,会不会坐牢?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胡某沉迷在血腥的暴力游戏中,已经失去理智,分不清虚拟网络和现实世界了。
●14岁少年沉迷CF无法自拔为玩游戏四处抢劫
在14岁的儿子周亮(化名)被警方带走后,周武(化名)辗转难眠了几个晚上。
半年多来,这个父亲一直在努力帮儿子戒网瘾,但他没想到,还没等到有所收效,儿子已经出事了。
2012年3月1日、2日晚上,周亮相继抢劫了两名女市民。
他说,抢劫原因很简单,没钱上网了。
就是这抢来的68元上网费,让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二、什么是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
犯罪学中的青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
犯罪学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
我国刑法的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什么是犯罪
◆犯罪的年龄起点
●
青少年犯罪集中的罪名
青少年怎么犯罪
1.突发性和随意性。
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
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2.疯狂性——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
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011年2月17日,杭州萧山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女高中生被害分尸案。
5名加害者悉数被杭州警方抓获。
令所有人惊异的是:
他们竟是死者的同学。
案件大致经过:
被害者阿红,17岁,就读于萧山某高中。
因一点小矛盾,阿红与同学阿洁发生吵架。
怀恨在心的阿洁,纠集其他4人,将阿红骗至阿华家中,用围巾将阿红勒死,并支解,随后弃尸野外。
3.团伙犯罪居多。
青少年犯罪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地共同作案。
一方面是因为,对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互相挑动,互相依存,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另一方面是因为,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
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和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交往,结成小团体。
这种小团体化的不良现象往往就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如果加上某种人为化的组织,最后演变为青少年犯罪黑帮。
2011年10月16日,在某中学就读的小强和好友小鹏、小吉、小勇四人商量后,决定去网吧“拔毛”弄点钱花。
傍晚7点左右,4人相约到一家网吧集合。
他们看见王某和张某二人准备离开,就快速分工:
由小强和小勇站在楼梯口把风,小鹏和小吉二人上前将张某、王某拦下,并持刀威胁、踢打后,搜走张某和王某身上携带的1884.5元。
得手后,4人共同消费了100元后将剩下的钱分了。
随后,受害人张某和王某很快找到小强、小吉等人家里讨说法,家长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凑出1900元还给两个受害人。
赔钱后,小强、小吉等人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
让4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因此进了看守所。
涉嫌的罪名是抢劫罪。
4.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
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小羽,男,17岁,江苏扬州人。
即将进入高二读书的他,在开学前一天晚上的家庭聚餐之后,同表妹一起玩耍。
表妹因困倦而睡,男孩陡起歹念,在演绎了黄色录像里的镜头之后,害怕丑行败露,残忍地将年仅8岁的表妹杀害,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
监狱服刑的小羽回忆当时,我真的好想试一试,想知道那究竟是怎么回事情……我顾不上是自家表妹,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走出了危险的第一步……
5.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
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犯罪嫌疑人韦某(男,15岁、横县人,在校生)。
韦某家与被害人黄某家一同居住在一个单元楼内。
之前因为韦某盗窃黄某代销店里的东西,被黄某发现后报警,韦某因此被叫到派出所进行教育处理,之后韦某认为黄某败坏了他的名誉,便产生报复杀死黄某的念头。
2012年3月3日晚9点多,犯罪嫌疑人韦某从家里拿出之前自制的三支单管火药枪和一把尖刀,并往三支火药枪内装填好火药和钢珠,然后悄悄地走上二楼黄某家,先用火药枪将黄某打死,后因害怕黄某的妻子和儿子(9岁)听见枪响,又用火药枪和尖刀先后将在另一房间内的黄某的妻子和儿子杀死。
然后又从黄某的裤袋里拿出钥匙打开保险柜,将保险柜里面的4万多元钱拿走。
6.连续性。
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
产生连续性犯罪。
自今年2月中旬以来,9名无业青少年结伙作案,专抢劫单身路人,疯狂实施抢劫作案40余起。
日前,兰州城关警方成功打掉这一特大抢劫犯罪团伙。
7.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发展。
在犯罪手段上,青少年犯罪越来越趋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犯罪手段残忍,情节较为严重,而且不计后果。
在很大程度上,这是青少年模仿的结果,也是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的结果。
安徽省涡阳县一特大犯罪团伙的成员中有41人是青少年,犯罪时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13岁,有的是在校学生。
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4年夏至2006年,郭洪振、孙靖康等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两劳”回归人员,在涡阳县的洗浴中心、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作案56起。
他们以请客吃饭、谈恋爱等手段为诱饵,在饮料、啤酒里下麻醉药使被害妇女昏迷或灌醉被害人,或直接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多名女青年实施强奸、轮奸,40余名妇女受害。
部分受害人在这一犯罪团伙胁迫下,不得不在当地或到外地省、市卖淫。
这一团伙还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令人发指。
三、青少年为什么犯罪
一、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家庭、学校、社会是未成年人成长影响因素的三个不同层面,每个“问题少年”可能都受到了这三层因素的影响,当然影响的程度千差万别。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影响
一个人从出生起,就在家庭这一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活、成长,所以家庭是一个人社会化的第一个场所,也是最重要的场所。
即使后来罪恶深重的少年,在他呱呱坠地时,也是纯洁无瑕的。
一个纯洁无瑕的婴孩,后来变成少年犯,归根结底,问题就出在将孩子抚养长大的父母身上。
英国教育家尼尔说过:
“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然而现阶段未成年人的父母大都成长在“文革”那个特殊的年代,受此影响,他们成长的环境和所受到的教育不同程度都有一定的缺陷。
这些家长往往对孩子的期望值很高,但对孩子成长的规律和科学教子的方法还跟不上。
.
在被调查100名未成年犯中,未成年犯本人文化程度不高(其中,小学6人、初中76人、职高13人、高中5人,见图一);其家庭成员的文化素质也普遍较低(其父母的职业和文化程度见图二、图三)。
图一100名未成年犯本人的文化程度
图二
(1)100名未成年犯父亲的职业
图二
(2)100名未成年犯父亲的文化程度
图三
(1)100名未成年犯母亲的职业
图三
(2)100名未成年犯母亲的文化程度
由此可见,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出生在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
从长远看,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长大后,其较低的文化程度又影响到下一代未成年人。
因此提高全民受教育的程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
父母是孩子的启蒙教师,父母的言行举止和对子女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把改善家庭教育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中心点予以足够的重视。
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的家庭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被拘留、劳教、判刑的占23%(见图四)。
图四100名未成年犯家庭成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家庭教育失当和环境不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这些家庭中,经调查,有以下四种有缺陷的家庭类型(在孩子的不同年龄阶段可能发生家庭类型的转换):
1、失和型家庭.
美国心理学家索克说:
对孩子而言,父母的离异带给孩子的创伤仅次于死亡。
我国每年夫妻离异的超过百万对,这些单亲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可想而知。
据统计,2003年,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受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来自单亲家庭的占少年犯总数的26.4%,来自继亲家庭的占少年犯总数的6.3%,来自婚姻动荡家庭的占少年犯总数的25.2%,三者相加为57.9%
有一名16岁的女学生李某,她6岁时,其父母离异,李与其母一起生活。
后李母再婚,又生一男孩。
为此,李经常遭到继父的冷眼。
李去找其亲生父亲,同样遭到继母的无端挑剔,李从此失去双亲的照顾,遂心理上失去了平衡,产生了对社会对他人的不信任感,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心理。
有一次,学校要她交120元学费,李不知找谁去要,也不知谁能给她这笔钱。
一天中午,放学回家,她见邻居家门未锁,便溜进屋内,将人家放在冰柜上的手包偷走,窃得人民币6500余元,后被查获。
其生父得知这一情况后,流着眼泪说:
“是我们当父母的害了孩子。
”可以想象,如果李某从小生活在完整和谐的家庭中,在父母的关爱、照料和精心教育下成长,也许她不会去偷窃,走上犯罪的道路。
2、溺爱型家庭
现在我国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有的孩子不仅被父母宠爱,而且倍受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骄宠。
一家人平时对孩子娇生惯养、百依百顺,过分满足孩子不正当的享乐要求,而对孩子身上存在的小毛病、坏习气,却听之任之,不严格进行教育,过分的溺爱使孩子以自我为中心,道德水准不高,形成了不良品质和种种恶习。
在家庭教育方式中,此类家庭在被调查者中占相当的比例。
以海淀法院判处的一名未成年犯为例,其家庭条件非常优越,父母对孩子十分溺爱,曾雇三个阿姨照顾他,使他从小养成了任性、自私、蛮横的个性。
一次在学校踢足球与同学发生口角,被对方打了一个嘴巴,他竟跑回教室拿出刀子将对方扎死,使本来很容易解决的小矛盾,却酿成了一起血案,他也被依法判处了重刑。
这个案例足以说明,家庭的溺爱、一味地骄宠,在孩子心灵深处播下的是自私、任性的种子,使其形成了不良个性——造成违法犯罪的潜在诱因。
3、打骂型家庭
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家庭教育方式,打骂体罚的竟然占23%,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但教育方法却简单粗暴,笃信“不打不成才”的信条。
采用打骂方式教育孩子,很容易造成孩子心理上的畸形发展,使之形成压抑、逆反、对抗的情绪,甚至使孩子的行为走向极端。
从长远来看,对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其不良后果往往会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爆发出来。
4、放任型家庭
有的家长对孩子生而无爱,只养不教,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有的家长只关心孩子的衣食住行,却忽视了对孩子的品德教育;有的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而忽视了和孩子心灵上的沟通和交流。
他们对孩子成长中的精神和心理需求不够了解,忽视对孩子不良行为的矫治,有的父母直到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才后悔莫及。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都能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但在双方离异的情况下,由于感情矛盾、抚养费纠纷等因素,使得双方经常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互相推诿,逃避责任。
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得不到良好的教育,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的案例占相当的比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规定: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但是,在一些再婚或收养家庭中,由于继子女、养子女不是其继父母、养父母亲生的子女,有的继子女、养子女得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爱相对较少,有的甚至受到歧视和虐待,因此这类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犯罪的案例也屡有发生。
(二)未成年人犯罪与学校教育
此次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在校学生占56%。
此前,海淀法院有过一个统计,2002年我院判处的犯罪在校未成年学生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2%,2003年占55.4%。
从某种意义说,有的中、小学教育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重智育、轻德育、法制教育薄弱等问题,可能是导致在校学生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
我们在此次调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1、个别学校教育方式有失偏颇
我们了解到,我国绝大多数学校正在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但也有少数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人生观教育。
一方面,社会需要精英,学校有责任培养高智能、高创造力的人才;另一方面,初中义务教育也是全面提高公民素质的必要途径。
在学校里,每一名未成年人,无论学习成绩优劣与否,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都有受到平等对待和健康成长的权利。
可是,有极个别学校对那些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往往不是耐心教育帮助,而是歧视反感,不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也有极个别学校甚至违反教育法规,执意将有缺点的未成年学生哄出校门。
某抢劫案的2个未成年犯,均16岁,是某职业高中一年级的学生。
因不好好学习,功课经常不及格,以致影响班级的整体成绩,老师决定对他们进行罚款:
主科不及格,罚款人民币300元;副科不及格,罚款人民币200元。
二人均有主科和副科不及格的课程,又不敢将此事告诉家长,他们思来想去,终于想出一个弄钱的办法,就是深夜到大宾馆附近去抢劫卖淫小姐。
他们第一次就抢得人民币数千元和一部手机,以后连续多次行抢,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2、个别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
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传授知识、启迪智慧、塑造心灵的重任。
教师自身素质直接影响到对学生的教育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提倡“尊重知识”、“尊师重教”,然而有极少数教师只教书不育人,重智育轻德育,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学习成绩优良的有5人,中等的有21人,成绩较差的有74人(见图七)。
图七100名未成年犯的学习成绩
问卷显示,当这些学生学习成绩不好或有违纪行为时,认为老师能够耐心教育的有61人,不管不问的26人,当众训斥的10人,劝其退学的3人。
某抢劫案的被告人李某,14岁,是某中学初二学生。
一天上数学课时,因不遵守课堂纪律、顶撞数学老师,该数学老师将李某交其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将李某交学校校长处理,校长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后,班主任将李某送回家,责令停学,让其在家改正缺点,什么时候改好了再回来上学。
其后几天,李某及其家长曾多次找到学校,要求返校学习,但都被学校拒绝,以致李某整日在外游荡,无所事事。
不久,李某便在电子游戏厅结识了不良少年,学会了吸烟、酗酒,后在他人的唆使下,结伙参与抢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教师无小节,处处是楷模。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对学习有困难、品行优缺点的学生,应当帮助其找出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耐心引导,启发学生的觉悟和学习积极性,不让一个学生落伍,而不应当将学生像包袱一样从学校甩向社会。
(三)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绝不是偶然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和影响是最重要的外部原因。
净化社会环境,也就是应当从外部消除或减少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因素。
我们调查发现: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增加的社会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缺口较大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对未成年人应该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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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显示,100名未成年犯认为,学校或社区经常进行法制教育的仅占40%,有时进行教育的占24%,很少教育的占28%,没有进行过法制教育8%(见图八)。
图八100名未成年犯中进行法制教育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在犯罪时,不知道或不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名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少年犯,直到法院给他发起诉书时,才知道检察院起诉他的行为是犯了抢劫罪,而在此之前,他只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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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6岁的农村少女,因父母和奶奶不同意自己与男朋友交往,想制造恶作剧吓唬家里人一下,让他们都住进医院,竟伙同其男朋友在做饭时将农药放入饭里,给平时最疼爱她的奶奶吃了一碗,自己也好奇地尝了两口,结果奶奶被毒死,她自己也被送进医院抢救了三天,其终因犯投毒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她在接受调查的时,一直流着眼泪,悔恨地说:
如果当时知道自己这样做是犯罪,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她决不会这样做。
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中,有一半以上少年犯在选修法律课,甚至有的人在出狱时拿到了成人高考的法学毕业证书。
遗憾的是,这些未成年人是在犯罪之后才开始学习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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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如果这些未成年犯从小学法、知法、守法,树立起遵纪守法的意识,也许他们可以避免犯罪,远离犯罪。
2、色情、暴力音像制品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色情文化的污染,不仅毒害了社会,更毒化了处于青春期、对事物敏感、好奇心强又缺乏辨别能力的部分未成年人的灵魂——这是导致未成年人性犯罪的
直接诱因。
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观看含有色情内容书刊、音像制品并受影响的占56%,经常观看的占44%;曾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占66%,经常进入的占34%。
据犯罪心理学分析,少年性机能渐渐发育成熟(当前少年一般性成熟提前1至2岁),但往往性道德观念的、形成却落后于性机能发育的成熟,色情文化的污染最容易使这个时期的少年放肆地追求性刺激,再加上少年本身喜欢模仿,好奇心强,易受暗示,在外界强烈刺激的作用下,很容易产生犯罪动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的一名15岁的少年犯,因伙同另外两名少年犯轮奸少女,被依法判处重刑。
追根溯源,是他10岁就开始看含有色情内容的图书和音像制品。
其父母又没有及时发现,并对他进行教育,致使观看含有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已成为他的嗜好,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同样,暴力内容音像制品的影响也很明显。
20世纪8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多表现为一般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
到90年代末,未成年人犯罪向结伙抢劫、重大盗窃、故意杀人等方面发展,甚至出现持刀杀人、持械抢劫、报复放火等严重犯罪,犯罪性质明显恶化。
1999年以来,据有关统计,抢劫罪已代替盗窃罪上升为第一位,主动攻击性突出,暴力倾向明显。
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犯抢劫罪的占71%,经常观看含暴力内容音像制品并受影响的占83%。
3、不良的网络文化、黑网吧等的侵蚀作用依然很大
21世纪是网络高速发展的世纪,世界的网络文化进程大大加快信息传播的数量和速度。
影响着人们的思维、交往和生活方式。
但是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不健康的电脑游戏和电子读物毒害着未成年人,甚至成为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温床。
尽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但是经营者为了赚钱,仍然以各种名目吸引未成年人入内。
在被调查的100名未成年犯中,经常进入营业性的电子游艺厅的占66%;经常进入营业性网吧的占39%;每天上网玩游戏两小时以上的占28%;每天玩5小时以上的占7%。
调查发现,北京70%的家庭拥有电脑,近一半的家长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孩子在玩什么网络游戏。
目前,未成年人患“网络成瘾症”的比例达14.8%。
据有关材料反映,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难题。
网络游戏大多以“攻击、打斗、暴力、色情”为主要内容,未成年人长期玩飙车、砍杀、爆破、枪战等游戏,火爆刺激的内容容易使他们模糊了道德认知,淡化了游戏虚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误认为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而达成目的的方式是合理的。
一旦形成这种错误观点,他们便会不择手段的模仿欺诈、偷盗,甚至采取对他人实施暴力的行为,不但会在网上甚至会在现实生活中发生。
我们认为净化社会环境,是关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的大事,近年来,互联网上的不良信息引发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有关部门应出台整顿、治理、监督电子游艺厅和网吧的严格管理条例,并制定有效地监督办法和惩罚措施,严令执行。
二、从青少年复杂的心理因素分析
1.逆反心理:
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
孩子对老师家长的归劝“根本听不进去”,就是这种心理的表现。
这种心理常常驱使少年自暴自弃甚至离家出走、流落街头、自杀、犯罪。
2.模仿心理:
模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过程。
一些武侠小说、影视片、网络游戏都有可能成为少年模仿的对象。
如果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就可能受到不良影响而走向犯罪道路。
3.义气心理:
“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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