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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教材
温店镇中学民族团结教育教材
一、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
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
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
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
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
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二、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
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们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
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三、什么是民族政策?
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
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
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
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2)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3)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策;
(5)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政策;
(6)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语言文字政策;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8)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9)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的政策;
五、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1、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2、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
3、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4、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
5、大力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6、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7、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8、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IO)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的政策。
六、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民族平等最初由资产阶级提出,曾在反对封建主义和民族压迫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
但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成为欺骗和压迫本民族人民及其他弱小民族的工具。
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被赋予了它真实的内容和科学的涵义,成为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
(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
(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
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们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
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八、中国政府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l)将民族团结的原则明确地写入《共同纲领》、历次《宪法》等法律之中,使民族团结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使维护民族团结成为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
(2)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
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揭、匾联的指示》,消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旧的痕迹。
50年代,国家还组织慰问团、访问团,并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增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3)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并运用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1952年和1956年,进行过两次民族政策的大检查、大教育,1979年又在全国进行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都不断地增强了民族团结。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召开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逐步形成了层层召开、定期召开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4月首次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人物和集体,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使民族团结正在成为一种社会舆论,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5)旗帜鲜明地进行反分裂斗争,打击了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团结和教育了各族人民,使各族人民在尖锐复杂的斗争中提高了对分裂活动的识别力和抵制力。
(6)及时地、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发生的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基础。
党的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整个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民族工作的重点也随之转移,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工作一是经济建设,二是加强团结。
并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九、涉及少数民族地名、称谓要注意哪些问题?
1951年5月16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揭、匾联的指示>>。
《指示》要求正确称谓少数民族,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称谓,在经过一定程序后,改用适当称谓;凡各地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的碑竭、匾联,需予撤除或撤换。
如有特殊情况者,则可酌情处理。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指出:
地名的命名要“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对于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必须进行更改。
自五十年代初以来,各级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对发现的问题都做了妥善的处理。
如将带有侮辱之意的“归化族”、“西番”、“崩龙”分别改为“俄罗斯”、“普米”、“德昂’等族称替代;将“卡瓦”改写为佤族等。
十、对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如何惩处?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使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也会使民族关系受到损害。
对此,刑法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十一、如何惩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
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十二、如何惩处在出版物刊登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行为?
在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列了“在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
主要是指无视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以书籍或报刊为载体,出于牟利或猎奇等原因,发表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字或图片、绘画等,且造成损害民族关系等后果的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十三、什么是民族识别?
我国民族识别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识别是指对一个民族成份的辨认。
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落实民族政策的一项基本工作。
在旧中国,由于存在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许多少数民族的民族成份不能确定。
新中国后,为改变旧中国民族成份和族称混乱的状况,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自195O年起,由中央及地方民族事务机关组织科研队伍,对全国提出的400多个民族名称进行识别。
加上原来已经公认的民族1983年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成份。
十四、国家对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
民族成份填写问题上有哪些规定?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于居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6日1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为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并使证件式样和项目填写方法基本一致,公安部、国家民委于1986年2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对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居民身份证正面的文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字样,只用汉字印刷,不另加民族文字;背面的登记项目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和填写。
2、少数民族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交的标准相片,应当考虑到一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当地妇女平时不免冠的,可以不免冠照相,以保证证件相片能反映本人社会生活中的真实面目。
证件同时使用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填写的,标准相片成相规格为48X33毫米。
3、居民身份证民族成份项目,应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填写全称。
对下列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
(1)国家认定的民族名称,本人有不同意见,经做工作仍坚持填写自称的,可在民族名称后加注。
如“纳西族(摩梭)”、“苗族(革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明确是单一少数民族或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员的,可填写“XX人”,如“澄人”;
(3)已定汉族(如穿青人)而本人有意见的,仍应填写为“汉族”;
(4)对于外国人加入中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名称与我国某一民族名称相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如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十五、我国对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
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是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如:
地理环境、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等。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间:
从80年代初开始的(对汉族在70年代就已经开始)。
生育数量的控制:
根据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自然生存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区别对待。
分两种情况实施计划生育。
第一种:
人口超过1,000万的少数民族地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生。
第二种:
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育四胎。
但由于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个别的也可生育四胎,甚至在人口较少的几个少数民族中不实行计划生育。
婚龄规定:
由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和社会文化差异,《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如新疆、内蒙古和西藏等自治区都把结婚的最低年龄变通为女18岁,男20岁
十六、不同民族通婚后,如何确定
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于1990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l、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十七、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心得体会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全国共有56个兄弟民族劳动、战斗、生活在这片辽阔而富饶的土地上。
各个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尽管各个民族之间在历史上曾经存在矛盾与不和,发生过冲突和战争,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友好交往,一直是历史的主流。
中华各民族之所以能够融合成为团结的整体,并经历几千年的变故与动荡而永不分离,根本原因就是爱国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起着作用。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得以形成、生存、延续和发展的重要思想政治基础。
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爱国主义的旗帜指引下,我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赶走了帝国主义侵略者才诞生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也是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赴后继、浴血奋战的结果。
社会主义祖国的成立,使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发生了质的变化,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消除了民族歧视,实现了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大团结,各族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
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在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共同斗争中。
各民族之伺交往与合作的密切程度,是以往任何时候都无法比拟的。
正是这种民族的大团结,大统一、大交流,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
民族的联合和国家的统一,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尽管在新中国建立以前,总的说来这种联合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统一也只是相对的,仍保留着某种封建割据状态。
但是,它毕竟给人民带来和平建设的环境,减少了某些民族统治者为争权夺利而挑起民族仇杀的机会,排除了分裂时期许多人为的障碍,为各族人民顺利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强抵御外来侵略的力量。
因此,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必然表现为为维护统一、反对分裂而斗争。
古代史上魏晋南北朝和五代十国两次大分裂以后又分别重归于统一的事实,是中华民族伟大向心力的生动表现。
汉族的隋文帝、宋太祖,蒙古族的元世祖,满族的康熙帝,都为中国的统一建立了不朽功绩。
到了近代,爱国主义的精神力量,更支撑着我国各族人民的爱国力量,以坚韧不拔的意志,同帝国主义肢解中国领土、破坏民族团结的阴谋;同民族败类的分裂主义活动,展开了英勇的斗争。
历史一再证明,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我国人民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国际上的敌对势力,一直蓄意挑拨我国各兄弟民族之间的亲密关系,企图分裂、肢解我们统一的社会主义祖国。
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极力鼓吹民族独立,脱离社会主义祖国这个大家庭。
他们分裂阴谋虽然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反对,不可能得逞,但他们的破坏活动也决不会停止。
在当前世界上许多地方民族冲突加剧,民族战乱不断的情况下,我们每个人都要从中华民族的大局出发,从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维护我国多民族统一的传统出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坚决同破坏祖国统一的言行作斗争。
我们一定要认识到,由于我国各民族已经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因而民族发生分裂,必然引起社会动荡,甚至导致战争发生,这样对国家、对民族、对每个人都会带来损失乃至灾难。
相反,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环境安定,各族人民可以安心地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民族团结就发展,民族分裂就倒退,这也是我国几千年历史发展所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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