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时限的十五个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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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关于时限的十五个规定
5月1日,新《商标法》(下称新法)将正式实施。
鉴于新法中出现的各种期限较多,容易混淆,笔者就此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供参考。
1.优先权期限。
根据新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说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来不及提交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提交。
2.商标注册审查时限。
根据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说明:
新商标法首次明确了审查的时限,大大加快了申请人商标确权的时间,此举在世界上尚属首例。
但面对每年100多万件的申请量,国家明确审查的时限,无疑会给商标审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3.异议期限。
根据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说明:
异议一定是被异议商标进入公告期才可以提出,比如2012年5月13日公告,那么异议期限就是5月14日起至8月13日三个月。
4.申请复审期限。
根据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说明:
此处注意收到之日的理解,商标法及条例中所有提到收到之日起多少多少天内都是从收到的次日开始计算。
5.商标驳回复审审查时限。
根据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驳回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说明:
与商标注册审查时限一样,对商标驳回复审的审查时限也是9个月,特殊情况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3个月。
简单说就是驳回审查9+3。
这对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个利好。
因为以笔者的经验,驳回复审在以往至少要一年半或者两年才能完成。
6.起诉期限。
根据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异议审查时限。
根据新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说明:
对异议审查的时限规定为12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简单说就是异议审查12+6。
这里要说明的是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计算。
比如某一商标公告期2012年5月13日-8月13日,公告期三个月内被人异议,比如异议审查完毕核准注册,那么该商标专用权是自8月13日计算的。
8.不予注册复审(异议复审)审查时限。
新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做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十五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
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简单说异议复审审查时限为:
12+6。
9.商标注册有效期。
新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0.商标续展时限。
新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宽展期。
每次续展有效期为十年。
11.注册商标的(绝对理由)无效宣告审查时限。
根据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绝对理由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应申请复审。
商评委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说明:
此处注意依绝对理由提起的宣告无效,一种是商标局做出商标无效的决定。
一种是他人向商评委请求宣告无效。
商评委的审查时限是9个月,特殊可以延长3个月。
12.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无效宣告审查时限。
根据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相对理由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评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六个月。
说明:
依相对理由提起的宣告无效,是直接向商评委提出,商评委审查的时限是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简单说是12+6,此处要注意五年期限。
13.对“撤三”的审查时限。
根据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三个月。
说明:
以往撤销三年不使用没有个两三年难见结果,这一条明确规定撤三审查9个月,特殊可以延长3个月,大大缩短了申请人等待的时间。
14.一年保护期规定。
根据新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期满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说明:
这里注意一年保护期,是留给原商标注册人产品有一个退出市场的时间。
这个一年很多人往往搞不清楚是怎么算一年,笔者认为指的是在审查到新申请的商标的时候达到一年的时间即可。
不是后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时间。
比如2012年5月15日某商标期满不续展为注销之日,那么2012年10月15日有人申请了该商标,审查到此商标的时间是2013年的6月,那么这就算一年之外了。
15.商标撤销复审审查时限。
根据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可以15日内向商评委复审,商评委需要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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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 关于 时限 十五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