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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快递案例
篇一:
快递案例
本人签收非“本人”
某地消费者金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根手机排线,共计65元(含运费),通过圆通速递托运。
两天后,金某查询实时物流系统,上面显示货物已到达海盐,签收:
本人。
金某纳闷了,海盐圆通速递根本没联系他,货物的影子都没看见,怎么就“本人”签收了?
询问之后,圆通的答复是该快件丢失了。
过了两天后,海盐圆通速递给金某送货来了,说找到了快件,遭到金某拒绝,并向海盐县消保委投诉。
海盐县消保委认为,海盐圆通速递无权代替买家签收商品,签收程序属于不规范。
最后,手机排线由金某跟卖家协商退货,来回运费由圆通速递承担。
快递员不上楼
海盐县的沈先生在淘宝网上买了一副泳镜,快递员将其送到沈先生所在单位的大厅。
因为是易碎品,大厅的同事不方便代收,就告诉快递员到2楼找沈先生。
谁知,速递员扔下一句“麻也麻烦死了”,把包裹往小货车上一扔,气冲冲地走了。
快件此前已经运输了近201X公里,离到客户手里就差最后20米。
南湖区消费者李女士在上海一家网店购物后,店方委托某快递公司送货,结果过了12天左右才送到,且快递员不肯送货上门,只送到楼下,要求收件人自己下楼取。
去年5月份,闫先生在湖州找了某快递公司邮寄物品到嘉兴。
物品到达嘉兴后,快递员不同意将物品送至楼上,随后将物品拿回快递公司。
闫先生觉得快递员服务不到位,向消协投诉。
经过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快递不快食品过期
南湖区消费者张某要将一包食品寄到重庆,找了一家快递公司。
当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说:
“两天就可以送到。
”结果过了7天,食品才送到重庆,但已变质。
张某向快递公司反映未果,向工商部门求助。
经工商人员调解,快递公司同意赔偿张某食品价款200元。
快递件损坏、丢失
平湖消费者廖某从温州供应商处购买了一台电脑,通过快递送达。
廖某打开邮件后发现,电脑已经被摔坏了,因此拒绝签收。
邮件被快递公司退回温州。
之后,平湖、温州两地快递公司互相推诿,廖某愤而投诉。
最终,在平湖和温州两地工商部门的调解之下,由两地快递公司共同承担相关损失,销售方重新发货,电脑终于完好无损地寄到廖某的手里。
快件损坏或丢失的投诉屡屡发生。
方女士委托某快递公司寄一件羊绒衫到绍兴,对方一
直没有收到。
后来,快递公司解释说羊绒衫丢失了,但不给处理。
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快递公司对在快递过程中丢失价值1180元的羊绒衫表示歉意,并赔偿方女士1000元。
接下来,市消保委将把矛头对准快递行业,开展一系列活动。
针对我市快递行业的市场调查也将于近日发布。
此外,市消保委还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快递行业进行规范。
本报对此也将持续关注
案例一:
快递公司有重大过失
要赔偿全部损失
201X年9月,某茶叶有限公司通过某快递公司向上海某超市交寄一批茶叶。
根据快递单记载:
该批茶叶共6件300公斤。
某茶叶有限公司在“理解并同意运单条款”一栏进行签字确认。
但在实际到达上海某超市时只有5件250公斤。
后来快递公司查明茶叶短少的原因是在仓库里被盗走一件。
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快递公司认为在快递单上记载有:
重要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物品按快递资费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
同意赔偿某茶叶有限公司500元。
某茶叶有限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实际损失150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某茶叶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原告所以能得到全额赔偿,是因为原告抓住并提供了被告快递公司对快递的茶叶丢失有重大过失的事实。
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是无效的。
原告虽然没有保价,也签字确认了被告提供的载有“重要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物品按快递资费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条款,这一条款当然属于免责条款。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在被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
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被盗窃的这件茶叶和其他物品是在白天工作时间被盗的,200多平方米的仓库在工作时间经常只有被告一个人在负责看守货物、接收和发放货物,且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但并没有引起被告的注意。
这完全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茶叶丢失的问题上是有重大过失的。
因而,法院以被告对快递物品丢失有重大过失为由,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失是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
快递物品损失大于保价
按保价金额赔偿
201X年1月,林某给在北京的儿子快递一件根雕艺术品,在某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的保价额及保价费一栏中填写了2万元。
同时交了保价费60元。
意想不到的是,这件根雕艺术品在送往林某儿子的北京地址时因发生车祸被损毁,几乎没有什么价值了。
某快递公司同意按保价额2万元赔偿林某,但林某提供自己购买该根雕艺术品的发票和证人证言,证明该根雕艺术品的购买价格实际是5万元。
在林某和快递公司就根雕损毁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根雕艺术品被毁损的实际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
后,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林某2万元。
点评:
本案中,虽然原告林某快递的根雕艺术品被损毁导致的实际损失是5万元有证据予以证明。
但是,按照原告林某在某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保价额一栏中填写的保价额为2万元的事实,可以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运输的物品丢失、损毁后赔偿2万元的一致意见,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运输的根雕艺术品损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因而,法院按保价金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是正确的。
案例三:
物品丢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01X年9月初,吴某(男,61岁)夫妇在俄罗斯旅游时给女儿买了一套俄罗斯产的皮装(鹿皮,价格为36000元)。
在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快递时,因吴某是老客户与该快递公司的投递员胡某很熟悉,胡某就主动给吴某填写了快递单。
意想不到的是,吴某快递的该套皮装在投递途中丢失。
快递公司同意按没有保价物品的最高额赔偿500元。
吴某聘请了律师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丢失的快递物品360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快递运单即为当事人之间的运合同,快递运单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消费者的承运人只有订还是不订的选择而没有要求修改某一条款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39条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快递公司不但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款予以说明。
快递运单中的不保价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最高只赔偿500元的条款显然是属于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而在被告的快递运单中既没有采用明显大于其他条款的字迹突显出来,其快递员也没有向原告进行任何说明,并且连投递人的名字都是由被告的快递员代签的。
本案可以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因而该条款对原告是没有约束力的,给原告的物品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网友一:
市面上的快递公司太多、太杂,有大有小,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加上现行的快递行业存在着很多固有的恶习,像先签字后验货之类的霸王条款,都对消费者不利。
要想解决此类忧患,立法和执法是关键,规范快递行业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投诉多次不见成效
网友二:
我碰到过一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每次送东西都只送到小区大门口或者隔壁小区,打电话来叫我自己去领,而且口气很差,态度异常恶劣。
本来到小区门口,我们自己出去拿一下也无所谓,但对方还限制时间,要求5分钟之内到。
我投诉了N次,也上快递公司官方网站投诉了,但都没动静。
不要为了省钱就不保价
篇二:
起诉书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
顾××,男,××单位,地址:
××。
被告:
上海华贸实业有限公司,单位地址:
××。
被告:
株式会社东芝,地址:
××,上海事务所联系地址:
××。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退回所购东芝34N9LJXC彩色电视机一台,第一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元(16100.00元);
二、判令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元(16100.00元);
三、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该彩电运输费人民币壹佰伍拾元(150.00元);
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99年10月10日在上海某商厦内的上海华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购得34寸东芝34N9UXC彩色电视机一台,价格为人民币16100元(见证据
一)。
该机为株式会社东芝(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在中国市场新近推出的日本原装机,据产品说明介绍,该彩电采用了“平面超级丽晶显像管,能使屏幕每一部分的光亮度和细腻度都平均一致,该机具有数码100I)FS防闪烁功能,能达到两倍于常规电视所形成的图像,使画面更加细腻,而且大大抑制
了水平方向的行闪烁,从而获得清晰、高密度且无闪烁的图像”,该机还具有“数码图像抑噪系统,能有效地降低图像杂波,从而能使图像质量得到改善”(见证据二)。
第一被告在原告购机时极力推荐该产品,称其是目前市场上质量最好的大屏幕数码彩电。
在购买时,由于商场有线电视信号较弱,彩电电视图像不清晰,第一被告当时声称:
在购买商品两周内,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可予以调换。
原告出于对东芝原装彩电的信任购买了一台。
可是,原告在购买后当天晚上使用时,却发现该机标准图像扭曲,颜色对比度失真,与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所注明的该机上述特点不相符。
原告在第二天要求第一被告予以调换,当时第一被告只派出两名普通员工上门进行检测,但不承认该机具有质量问题,拒不调换。
后原告与负责东芝产品中国地区经销的东芝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事务所取得联系后,由东芝专业检测人员检测后证实该彩电确实存在标准图像扭曲质量问题(见证据三)。
原告放下手中繁忙的工作,来回奔波数月交涉未果。
在此期间,原告还发现市场上该型号东芝彩电存在据第一被告所称的均有不同程度的标准图像扭曲等问题。
因此,原告不能不认为第二被告投放中国市场的该型号彩电质量存在瑕疵,与第二被告对该产品的推广宣传存在一定差距。
现原告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
各相关规定,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督促生产商及销售商把好质量关,做到产品质量与商品说明、市场宣传相符,让消费者满意、放心。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
一、本诉状副本二份;
二、证据三份。
具状人:
顾XX××年×月×日
篇三:
赔偿案例
邮件丢失快递公司被判照价赔偿公路赔偿标准
北京市二中院审结一起快递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
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
价进行赔偿
■本报记者郑梦超
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可以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邮件丢失,
可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高于未保价服务的赔偿。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
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
此判
决打破了保价与未保价的服务差异,对快递公司及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而言是
否公平?
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相关案例
货物未保价丢失法院终审判决快递公司全赔
201X年9月25日,某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花105元邮费,通过快递公司向某园
艺设备公司邮寄一批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未选择保价服务。
数天后,某园艺
设备公司未收到货。
某科技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
司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1.5万余元。
快递公司辩称未对邮件内容进行查验,不清楚其中是否为上述货物。
某科技公司
邮寄的快件确实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该公司愿意赔偿。
由于某科技公司未选
择保价服务,根据现有法规及快递业务服务标准中对赔偿标准的规定,对非信函
件的快递按照不超过运费5倍的原则赔偿,故该公司同意按邮费的5倍进行赔偿。
201X年2月19日,通州区法院以快递须知中有关保价的规定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为由,一审判决快递公司按照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即1.5万余元向某科技公司承
担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
的终审判决。
观点一
保价与否规定属无效格式条款
快递公司将邮件投丢并不少见,消费者在索赔时通常会被告知,需按快递单据中
填写的保价或未保价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而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
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且消费者事先在快递协议
中已经对此签字确认。
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就此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消费者若想
维权,在法律上能够获得哪些支持?
“在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运单背面
印制的快递须知第六条规定,未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
用的2倍赔偿。
由于该快递须知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
时也未就该条款与某科技公司进行协商,故该条款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9月
26日,北京市二中院民三庭法官闫飞向记者介绍上述案件时说,快递公司的首
要职责是保证将消费者的邮件安全送抵目的地,如果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消费
者邮件丢失,其本身便属合同违约,及时找寻邮件属快递公司的合同补救措施,
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已采取了
合理方式,提请某科技公司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就该条款向某科技公司进
行了说明,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规定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据了解,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条款一般都在快递单据的背面,一旦对快递行业不
甚了解的消费者未能得到相应明示,很有可能忽略此项条款而选择未保价。
“这
很有可能成为快递公司将责任抛给消费者而减轻自身责任的借口。
”闫飞说,快
递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再设置格式条款
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观点二
快递公司应该尽充分告知义务
由于保价服务及未保价服务消费者缴纳的费用不同,若货物丢失后快递公司均需
按原价进行赔偿,那么对快递公司、选择保价的消费者而言是否体现不出公平原
则?
“与未保价服务相比,保价服务中有增值服务,我们会代选择保价服务的消
费者购买一定的保险,一旦货物丢失,我们可以提供货物查询到保险理赔等一条
龙服务。
”9月21日,宅急送集团企业推广部经理韦灯明对记者说,“快递服务具
有一定风险,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相当于购买了意外保险,一旦货物丢失,如
果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与未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获得同样的赔偿,对前者而言肯定是
不公平的。
”
韦灯明认为,在投丢邮件后,无论是否选择保价服务均需按原价赔偿,对快递公
司来说也不公平。
“我们的员工在寄货时会向消费者明示并询问是否选择保价服
务,这样的话一旦出现邮件丢失情况容易区分责任。
”韦灯明说,该公司设有专
门的机构,在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后会进行调查,“如果确属我公司员工造成的邮
件丢失,无论是否保价,我们会依据消费者提供的相关依据按邮件实际价格赔偿。
但若经过调查不是我们的原因,消费者又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则只能按照快递行
业标准赔偿消费者不高于邮费5倍的金额。
”“快递行业有风险,快递公司在提供
快递服务时应事先就有关风险及如何有效降低风险进行说明,由消费者自己选
择。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认为,如果保价服务与未保价服务的消费者
获得的赔偿一致,则是否公平应追究快递公司的事先告知责任,“尽管快递公司
对此会付出一些时间成本,但告知应是充分的。
在消费者了解自己对保价与否应
承担的风险后,一旦发生风险,就谈不上公平与不公平。
”金辉说。
没保价不是快递公司丢失物品少赔偿的保命符
作者:
互联网发布日期:
201X-01-16来源:
互联网
分享到:
物流公司不慎将客户托运的价值5万元的裘皮大衣丢失,但就因没有保价,物流公
司仅愿意赔偿400元钱。
没保价就可以不按照货物损失赔偿吗?
对此,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出,客户有证据能够证明货物价值,
即使没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201X年9月29日,杜某将批发价格为5万元的高档裘皮大衣交付给恒通新运物流
有限公司,支付了40元运费后,该物流公司出具了托运单。
然而多日后,收货人告知
杜某裘皮大衣一直未收到。
杜某询问物流公司后得知,裘皮大衣在托运过程中丢
失了。
由于双方对赔偿价款无法达成共识,杜某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流公
司认为,杜某对货物未保价,所以物流公司只能按照约定运费的10倍,即400元进行
赔付。
庭审中,杜某提交了载明托运货物名称为服装、数量1件,运费40元的货物托运单,
标价为5万元的银联签购单,发货详单等证据,并找来了证人,以此证实托运货物价
值为5万元。
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杜某货物损失5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物流公司与杜某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作为承
运人应当履行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造成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杜
某虽然对货物未进行保价,但她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托运的裘皮大衣实际价值为
5万元,所以物流公司理应按照杜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
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
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快递公司丢失货物应照价赔偿
作者:
肖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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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在某网站邮购了价值13600余元的玉,杨某将玉寄给外地师傅加工,该
师傅指出此玉加工难度大,且价格偏高,于是杨某决定由某快递公司退货。
该快递公司在邮
寄过程中将货物丢失。
快递公司只同意最多按邮寄费的五倍赔偿,双方协商无果,杨某委托
代理人代理诉讼,代理人经调查取证后,诉请判令快递公司全额赔偿杨某损失。
庭审现场:
庭审中,快递公司代理人提出如下观点:
1:
本案诉争标的物玉经过几个快
递公司辗转运输,且杨某以前也有退玉,不能证明杨某在被告处邮寄的玉就是价值13600
余元的玉;2:
即便是此玉,加工师傅的建议和杨某退货本身说明此玉价值没有13600余元,
原告主张按此价赔偿没有依据;3:
原告邮寄货物没有保值,且邮寄单上注明是饰品,说明
原告邮寄的不是玉;4:
被告的快递单和被告邮寄处均注明客户没有保值,快递公司免责的
法律后果。
5:
本案应适用邮政法:
对于非保价的快件赔偿,按照不超过所收快递费的五倍
赔偿,只有保价的快件才能获得按实际保价赔偿。
我方观点:
1:
根据我方提供的交易记录、
几份快递单、网站证明和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均证明原告购买了13600余元的玉,证明原
告通过被告邮寄的玉就是此玉而非彼玉;2:
赔偿应按原告的实际损失,而不是玉的实际价
值,价值和价格并不是同一概念;玉已经被被告丢失,原告没有可能也没有义务证明玉的实
际价值;3:
原告邮寄货物是由被告工作人员上门取货,被告邮寄处公示原告不可能看到,
被告快递单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被告并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原告注意和说明,该条
款无效。
4:
本案被告不是邮政法规定的适格主体,且没有尽到邮政法规定的义务,不适用
邮政法,而应当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判决结果:
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点评:
1:
本案玉多次邮寄且网购,难点在于证明被告丢失的就是该玉和玉的价格,
由于代理人和原告的共同努力,证据保全确保了本案判决的事实依据;2:
原告在邮寄中注
明饰品而没有注明玉,实际为原告维权增加了难度;3:
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法
律依据的选择和说明对维护本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
?
未保价邮件丢失快递公司照价赔偿148201X-08-0914:
41:
20点击数:
基本案情:
近日,家住武进区湖塘镇的李先生花125元邮费,通过快递公司
向正在读大学的儿子邮寄了一台价值3500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未选择保价服
务。
数天后,其儿子未收到货。
于是,李先生找到快递公司,得到的答案却是货
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慎丢失,公司愿意赔偿。
由于李先生未选择保价服务,快递公
司只肯按照邮费的2倍即250元进行赔偿。
李先生坚持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
双方争论无果,李先生无奈之下,向消协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了解,电脑是李先生从武进一家商场所购且有正规发票,
价格与其所述相符,李先生还出具了快递公司受理邮件时其保留的存根联,上面
显示包裹内容确系笔记本电脑。
调查中,快递公司承认是他们工作失误造成了邮
件丢失,且给李先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愿意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但不同意照价
赔偿,理由有三;一是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
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二是李先生签字确认的快递运单格式合同,其背
面印制的快递须知第六条规定,未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
费用的2倍赔偿;三是公司在受理邮件时未对邮件内容进行查验,不清楚邮件是
否为电脑。
鉴于本案争议焦点及为消费者维权实际,消协工作人员指出:
一、快递公司
属于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它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只能在邮政普遍
服务业务范围以外。
《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
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二、快递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收件验收制度,
用户拒绝验视的,应不予收寄。
快递公司更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
三、快递须
知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也未就条款内容
与李先生进行协商,须知所载明的条款完全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
《合同法》规
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在确立合同双方民事权利义务时,
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随意设置对自身有利而对相对方不利的条款。
最
后经消协多次调解,快递公司最终同意照价赔偿,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
点评:
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格式合同的有效性作了规定,《消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
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
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是快递
公司依据《邮政法》规定的来进行赔偿值得商确。
因为《邮政法》调整的是邮政
普遍服务,而快递服务与此有着明显的不同,所以对于未保价物品最高给予3
倍的赔偿有失公平。
三是对于此案的处理运用《合同法》比较合理,因为快递公
司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将消费者的邮件安全送抵目的地,如果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消费者邮件丢失,其本身便属合同违约,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故理应照价赔偿。
篇四:
起诉状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兰州信通典当拍卖贸易商行
法定代表人:
翟纪兰职务:
经理。
住所地:
兰州市地关区甘家巷32-2号委托代理人:
倪云,兰州市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俊飞职务:
经理。
住所地:
兰州市中山路368号委托代理人:
李文蔷,兰州市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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